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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蘇檢察網揭開了一起利用保險高額返傭為境外詐騙分子洗錢的犯罪案件。與上同時,香港廉政公署(ICAC)公示了一起多人參與傀儡保險代理串謀詐騙及洗黑錢勾當的案件。
高價購買“高返傭”保險,獲取高額返傭,一個將贓款迅速洗白的操作手法,引發了內地、香港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
保險返傭竟成境外洗錢通道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去年12月發布消息稱,一個洗錢犯罪鏈條浮出水面。犯罪團伙以公司名義高價購買“高返傭”保險。
年近40歲的林某平時游手好閑,常與社會上的幾個好兄弟吃喝玩樂。2023年,林某從老鄉葉某處打聽到了幾個“賺快錢”的項目,便拉著好友徐某一起當起了境外詐騙分子洗錢的“中間商”。
葉某所說的賺錢“項目”,就是以購買大額保險的方式進行洗錢。
部分保險公司為提高業務員的積極性,在保險生效后會返還一定比例的傭金,葉某了解到這一規定后,便打起了通過“高額返傭”來洗錢的主意。
葉某通過熟人牽線,與廣東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吳某、黃某搭上了關系,并把項目指派給了林某。徐某在林某的安排下,趕赴廣州與吳某等人對接。
見面后,徐某便明確提出了投保要求:“我們對保險的類型和保障內容沒有限制,唯一就是要確保‘高額返傭’‘即時返傭’,最好當天就能返傭金。”了解徐某的訴求后,吳某聯系了做保險銷售代理的張某,由張某確定了兩個冷門但“高返傭”的險種。
因保險公司返傭周期較長,張某便先行墊資,返傭比例確定為76%。
以購買10萬元的保險為例,詐騙分子只要將10萬元詐騙款一打入保險公司賬戶購買保險,張某這邊就立即將7.6萬元傭金返到林某提供的銀行賬戶里,再由林某以U幣(即USTD泰達幣,是一種虛擬貨幣)的形式返給境外詐騙分子。
表面看,張某先行墊資存在風險,但實際上并不是虧本買賣,因為購買的保險一旦生效,保險公司就會給出更高的傭金返點,張某自然能夠賺到其中的傭金差價。
自此,一個完整的洗錢犯罪鏈條形成:林某指派徐某將境外詐騙集團騙取的企業對公賬戶資料轉發給吳某等人,吳某指派黃某對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再轉發給張某,由張某最終確認對公賬戶是否具有投保資質。一旦企業賬戶符合要求,詐騙分子便設法讓被害人將錢款打入該賬戶;接著由徐某制作假章等企業資料,在吳某、張某的安排下完成保險購買流程;張某再先行墊資返傭給林某,林某以U幣的形式將變現資金返給境外詐騙分子。
經查,2023年5月至6月,葉某等人將陜西、浙江、上海等地的6家企業賬戶內的200余萬元詐騙款“洗白”,幫助境外詐騙分子完成贓款“變現”。
面對訊問,吳某、黃某、張某3名保險從業人員均以不清楚購買保險的資金性質為由推脫罪責,認為自己即使幫著買保險,賺傭金。
不過通過他們的微信聊天記錄,檢察機關掌握了詐騙團伙的主觀明知、作案手段及犯罪證據。
法院最終以三人通過協助購買“高返傭”保險洗白詐騙贓款,分別判處他們三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并處罰金,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香港“傀儡保險代理”成洗錢工具人
“傀儡保險代理”是名義上的保險代理人,并不需要真正去招攬客戶,僅僅作為“掛職”簽單員,在流程上實現投保申請,使“傀儡保險代理”成為洗錢“工具人”。
據香港廉政公署披露,2016年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主謀盧彥樺籠絡多人成為“傀儡保險代理”,分別加入香港永明保險和富衛人壽,并利用他們的銀行賬戶處理犯罪收益。
案發期間,盧彥樺等七人向富衛人壽謊稱共經手272份保單申請。與此同時,盧彥樺作為主謀,與時任香港永明保險分區經理郭潤芳及其3名下線保險代理鄧浩麟、杜偉濤及黃蓮欣合謀,訛稱他們是206份香港永明保單申請的經手代理。兩家保險公司批準上述478份申請,并分別向盧彥樺團隊和郭潤芳團隊支付傭金、獎金、花紅及津貼共逾2200萬港元及2900萬港元。
盧彥樺隨后要求這些“傀儡保險代理”,在收取傭金款項后,向她退還大部分金額。這些涉案人士透過盧彥樺實控的23個銀行戶口,清洗資金共約4700萬港元。
據披露,478份涉案保單主要為高傭金保險產品,成功從保險公司騙傭后,大部分保單最終“斷供”并告失效。
為何這種情況時有發生?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保險業務員成功銷售保險產品后,會得到傭金。
部分保險業務員為了短期快速簽單或達成業績,會私下違規返還一定比例的傭金給客戶或業務介紹人。犯罪分子利用這一機制,將非法所得存入保險賬戶,隨后通過返傭獲得合法資金。
近年來,監管部門多次發文補齊反洗錢制度“短板”。2019年,原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銀行業保險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要求銀保監系統把好市場準入關,加強現場檢查,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機制。同時,銀行保險機構還需要定期向監管報送上年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年度報告等。此后,各地方監管局也紛紛進行反洗錢教育及提醒。
2024年11月,反洗錢法修訂通過,其中對包括保險機構在內的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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