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鎮燃氣設施范疇
城鎮燃氣設施是指燃氣儲配站、門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設施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設施最小安全保護范圍
(一)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0.5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1.5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外緣周邊5.0m 范圍內的區域。
( 二)獨立設置的燃氣調壓站或露天調壓站
1、低壓和中壓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圍墻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 調壓室°內的,最小保護范圍為調壓室0.5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保護范圍為調壓裝置外緣1.0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圍墻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調壓室內的,最小保護范圍為調壓室1.5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保護范圍應為調壓裝置外緣3.0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保護范圍為圍墻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調壓室內的,最小保護范圍為調壓室3.0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保護范圍為調壓裝置外緣5.0m范圍內的區域。
三、燃氣設施最小安全控制范圍
(一)燃氣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
1、低壓和中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0.5-5.0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1.5-15.0m范圍內的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輸配管道及附屬設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外緣周邊5.0-50.0m范圍內的區域。
(二)獨立設置的燃氣調壓站或露天調壓站
1、低壓和中壓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圍墻外3.0m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調壓室內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調壓室0.5-5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控制范圍為調壓裝置外緣1.0-6.0m范圍內的區域。
2、次高壓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圍墻外5.0m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調壓室內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調壓室1.5-10.0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控制范圍為調壓裝置外緣3.0-15.0m范圍內區域。
3、高壓及高壓以上調壓站
(1)調壓站有圍墻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應為圍墻外25.0m內的區域;
(2)調壓站無圍墻且調壓裝置在調壓室內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圍為調壓室3.0-30.0m范圍內的區域;
(3)調壓站無圍墻且露天設置的,最小控制范圍為調壓裝置外緣5.0-50.0m范圍內區域。
(三)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00米地域范圍內。
(四)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對涉及燃氣設施相關行為有更嚴格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燃氣設施實施保護。
四、在城鎮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一)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2、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4、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 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 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若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探查、確定燃氣設施 準確位置。燃氣設施具體位置以現場勘查為準。
(二)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 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或在埋地低壓、中壓管道為管壁外緣兩 側5米范圍內;埋地次高壓管道及管道附屬設施為管壁外緣兩側10米范圍內;埋地高壓管道的管壁外緣兩側50米范圍內等區域從事打樁、建設建(構)筑物、深基坑開挖等易造成地 面明顯沉降或明顯震動行為的,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告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制定的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施工。施工單位應將施工范圍、工期、涉及燃氣設施的具體施工時間等事項事先通知燃氣經營企業,
在施工作業前,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燃氣經營企業應指派技術人員提供指導,加強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
(三)建設工程施工損壞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燃氣設施所有者、燃氣經營企業,并按照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避免擴大損失。
(四)如果燃氣設施在施工過程中受損或發生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向公安、消防、應急、住建等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氣事故的擴大;嚴禁瞞報或隱瞞、覆蓋損壞的燃氣設施。
(五)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 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在燃氣設施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 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六)燃氣經營企業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相關部門批準。改動 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 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特此通告。
來源:交城融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