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12年,43歲福建女子為22歲的男主播瘋狂打榜,通過自己和母親的短視頻平臺賬戶,每月打賞3萬多元—100多萬元,短短8個月打賞超過700萬元。
女子丈夫知情后到法院起訴,要求男主播返還打賞資金及利息。女子丈夫表示,妻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打賞”給男主播,是被男主播誘導。男主播稱,女子短視頻平臺充值的行為是網絡消費,兩人不存在婚外情關系。
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女子通過短視頻平臺觀賞直播,并根據《用戶充值協議》購買虛擬禮物對直播進行打賞。在直播、打賞結束后,平臺再按其與主播的相關約定對用戶打賞的虛擬禮物進行結算,由短視頻平臺向平臺主播支付相應報酬。男主播并非直接從該女子處取得相關款項,與該女子形成合同關系的是某短視頻平臺,并非男主播。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女子丈夫的訴訟請求,6萬多元案件受理費由女子丈夫負擔。該判決已生效。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律師表示,女子打賞的動機是“追求內心的愉悅”,且無證據表明其與主播存在婚外情、私下交易或情感糾葛,打賞僅為娛樂消費,不涉及不當目的。
為喜歡的主播打賞,哪些情況可以返還呢?孫宇昊表示,在同類案件中,若打賞伴隨婚外情、私下親密互動或情感糾葛,法院可能因行為違背公序良俗或構成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判決返還。例如,若主播與打賞方存在不正當關系,打賞行為可能被認定為以維持關系為目的的財產轉移,此時法院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認定行為無效并支持返還。
此外,打賞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圍也可能被判返還。孫宇昊提醒,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揮霍”,法院也會支持返還。 (瀟湘晨報)
編輯:李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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