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下車
車卻“自己走了”
還把司機撞成十級傷殘!
司機怒告保險公司
我是“第三者”!
基本案情
駕駛人李某將車輛臨時停放于服務區,在車輛啟動狀態下,李某下車行致車輛前方,車輛突然向前滑行,造成李某受傷及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李某十級傷殘兩處。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李某認為自己受傷時處于肇事車輛之外,身份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可向保險人主張賠償責任,故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責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認為李某系車輛駕駛員,不能以第三人身份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本案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保險,但是交強險的賠償對象應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且本案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亦載明: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李某是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的駕駛員,李某受傷時雖然身在車外,但車輛仍屬其控制范圍,其所受損傷系其本人未對所駕駛車輛采取安全措施所致,其自身過錯是導致自身損害的直接原因,李某雖然不能以第三者的身份要求自己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范圍內賠償,但李某符合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賠償范圍,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失100000元。
法官說法
在涉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案件中,“第三者”身份如何界定?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本車的車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判斷駕駛人的身份是否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不能簡單依照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是否已處于肇事車輛之外來認定。車輛駕駛人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是駕駛車輛并對行駛安全負責的人。判斷是否為車輛駕駛人,不是看其是否在車內還是在車外,也不是看車輛在運作狀態還是處于停靠狀態,關鍵要看其對車輛行駛是否負有安全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本案李某受傷時雖在肇事車輛之外,但車輛仍在其控制范圍,不能因其下車行為而脫離駕駛人的身份和職責,其仍為車輛的駕駛人,應對車輛的運行和停靠的安全負有責任,其身份并未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雖然無權向保險人請求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但李某可以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法條鏈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 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本車后,因未采取制動措施等自身過錯受到本車碰撞、碾壓造成損害,機動車駕駛人請求承保本車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承保本車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有關約定支持相應的賠償請求。
供 稿:三門峽中院 郭麗莎、王冰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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