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業是較晚出現且具鮮明國家烙印的社會分工,由國家設立,從業者經專門培訓、具備任職條件、取得任職資格,為社會提供公共安全服務以獲取報酬。作為公共職業,它肩負社會使命,要對社會負責,需有強烈正義感;作為正式職業,有嚴格程序性、體制性與穩定性,入門條件嚴格;作為專門工作,需專門訓練與知識,更需多學科支撐;同時,它以社會公共安全為內容,職業道德要求高,從業者應是專業技術精英與道德楷模。當前,實現警察職業化的途徑主要在于分析警察權力、厘清警察職位,推行職位準入資質化,分類開展人事管理,并建設警察職業共同體。
我國警察職業化建設,首要任務在于明晰警察職位,全面貫徹法治思想,為警察賦予確切且合理的職權。當前,我國公安機關作為兼具刑事司法權力與行政管理權力的關鍵部門,在實際運行中面臨著二者界限模糊的問題。公安機關不僅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刑事司法力量,也是維護國家治安的行政力量,肩負著刑事司法與治安行政管理的雙重職能。其警察權呈現出刑事偵查權與治安行政管理權相互交織的二元結構。這種二元性雖為警察有效開展社會控制工作提供了便利條件,但也容易引發警察機關在實際工作中混淆使用兩種權力,進而影響執法公正性與權威性,亟待通過職業化建設加以規范。
我國警察體制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人、財、物由同級政府統一管理。為方便行政管理、保障政令暢通,地方政府常不區分刑事執法權與行政管理權,隨意動用警力,甚至以刑事執法權解決行政管理問題,致使刑事執法權隸屬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部門借此維護地方行政執法權、服務地方利益。刑事偵查權依法授予,須遵循全國統一法制原則與規范;治安管理除遵循行政法規,還需執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后者關注本地實際,為地方保護主義留下空檔。加之各級政府法治理念不成熟,“聯合執法”等非警務事務頻現,警察被用于勸?訪?、房屋拆遷等,權力被變相利用、挪作他用,自身職能難以有效發揮。
在警察隊伍中,刑事執法隊伍居于重要且最高層次,其素質對控制犯罪、保障人權意義重大。法治國家為提升刑事偵查水平,建立職業化偵探隊伍,形成成熟建設機制,職業化即專門化,要求人員經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法律水平與特殊技能,故現有警察體制不改革難以實現刑事執法隊伍專門化。實行司法警察與治安警察兩警分設、兩權分離,是法治國家必然要求,體現了公權分立制衡與私權保障。我國民主法治?雖發展,但因警察體制問題,執法活動常遭批評,多項權力混用易侵犯公民權利且難及時矯正。執法隊伍職業化建設是公正執法前提,有效性在于針對性與資源保障,多種職業混雜則難以取得預期效益。
我國警察職位明晰后,不同職位應設置對應準入制度與資質要求。服務監督類警察可依現行公務員人事制度執行;司法偵查類與行政管理類警察則應按職業化要求,在參照公務員人事制度基礎上,引入市場化理念并設定相應資質。服務監督類警察入門需滿足公務員要求,通過考試并完成崗位培訓方可上崗。司法偵查類與行政管理類警察除考取公務員外,還需參加國家統一業務培訓,經考試獲得任職資格證才能從事警務工作。以司法偵查類警察為例,需先滿足公務員要求,再經培訓、考試獲資格證,實習后申領職業證方可正式履職。通過資質化準入制度,可提升警察素質與職業素養,全面推進警察職業化。
我國警察職業化建設需建立警察職業共同體,其形成與發展是必由之路。共同體一般有在共同條件下結成的集體或由國家在某方面組成的組織兩層含義,本質是利益共同體,成員有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警察職業共同體是基于警察職業特性自發形成的社會團體。2005 年我國成立“中國警察協會”,可視為其載體。相較于中國警察學會,該協會增加了維護警察權益、協調警民關系、傳播警察文化等職能,體現了警察職業共同體要求。不過,打造警察職業共同體還有諸多工作要做,尤其是要讓警察從內心認可并主動參與建設。現階段需著重提升警察職業認同感、歸屬感、自豪感,并加強警察職業文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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