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開設賭場的案件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涉嫌的開設賭場罪,是不是可以變更為賭博罪。結合以下案例分析:案例一: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在棋牌室等地開設賭場,召集人員以梭哈形式賭博十余場,抽頭獲利6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黎某犯開設賭場罪,辯護人認為其構成賭博罪。法院最終認定黎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罪。此案例中,法院認為黎某的行為更符合賭博罪隱秘性、參賭人員特定、場所不固定、時間臨時短暫等特征,從而將指控罪名變更為賭博罪。案例二:尹某某在春節前后11天,在其廠區家中多次組織20余名參賭人員以打保皇、推牌九等方式聚眾賭博,賭資累計90萬余元,抽頭漁利2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法院審理認為,尹某某系在特定社交圈內組織熟人賭博,場所不固定、時間短暫,不具備開設賭場的特征,應認定為賭博罪,糾正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案例三:2021年9月底至10月13日,王某某租用民房,通過電話、微信通知組織多人以斗蛐蛐押輸贏方式賭博,抽頭漁利,同時糾集他人擔任裁判、記賬等工作。對于該行為定性存在分歧,部分觀點認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部分認為構成賭博罪。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認定王某某行為構成賭博罪。法院從人員穩定性(參賭人員為熟人,范圍小)、公開程度(未向社會公開招攬賭客)、有無經營目的(以營利為目的但無規模化經營意圖)、專門化程度(無完備組織架構和分工)、規模大小(參賭人員較少、賭博活動規模小)等方面進行判斷,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屬于聚眾賭博,更符合賭博罪特征。從上述案例可知,將開設賭場罪變更為賭博罪,主要基于對兩罪構成要件及特征的分析判斷。法院會綜合考慮賭博行為的組織結構、場所固定性、時間持續性、參賭人員范圍、經營目的、專門化程度、規模大小等因素,若行為更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特征,且不具備開設賭場罪的組織性、開放性、經營性等特點,就會作出相應變更。
代理開設賭場的案件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都關注的一個問題是,涉嫌的開設賭場罪,是不是可以變更為賭博罪。結合以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在棋牌室等地開設賭場,召集人員以梭哈形式賭博十余場,抽頭獲利6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黎某犯開設賭場罪,辯護人認為其構成賭博罪。法院最終認定黎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罪。此案例中,法院認為黎某的行為更符合賭博罪隱秘性、參賭人員特定、場所不固定、時間臨時短暫等特征,從而將指控罪名變更為賭博罪。
案例二:尹某某在春節前后11天,在其廠區家中多次組織20余名參賭人員以打保皇、推牌九等方式聚眾賭博,賭資累計90萬余元,抽頭漁利2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尹某某犯開設賭場罪,法院審理認為,尹某某系在特定社交圈內組織熟人賭博,場所不固定、時間短暫,不具備開設賭場的特征,應認定為賭博罪,糾正了公訴機關的指控。
案例三:2021年9月底至10月13日,王某某租用民房,通過電話、微信通知組織多人以斗蛐蛐押輸贏方式賭博,抽頭漁利,同時糾集他人擔任裁判、記賬等工作。對于該行為定性存在分歧,部分觀點認為構成開設賭場罪,部分認為構成賭博罪。最終法院采納辯護人意見,認定王某某行為構成賭博罪。法院從人員穩定性(參賭人員為熟人,范圍小)、公開程度(未向社會公開招攬賭客)、有無經營目的(以營利為目的但無規模化經營意圖)、專門化程度(無完備組織架構和分工)、規模大小(參賭人員較少、賭博活動規模小)等方面進行判斷,認為王某某的行為屬于聚眾賭博,更符合賭博罪特征。
從上述案例可知,將開設賭場罪變更為賭博罪,主要基于對兩罪構成要件及特征的分析判斷。法院會綜合考慮賭博行為的組織結構、場所固定性、時間持續性、參賭人員范圍、經營目的、專門化程度、規模大小等因素,若行為更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特征,且不具備開設賭場罪的組織性、開放性、經營性等特點,就會作出相應變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