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基本案情】
小李居住在某小區三樓,為鍛煉身體長期選擇步行樓梯,從未使用電梯。因此,他拒絕向物業公司繳納電梯費,他認為,費用的繳納應當與服務的實際使用情況相掛鉤,既然他沒有使用電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然也就沒有義務為此支付費用。
【律師說法】
電梯作為建筑物的共有設施,其維護與運行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權利,也需承擔義務,不能以放棄權利為借口而不履行義務。本案中,盡管小李未曾使用電梯,但他依然需要履行繳費義務。
不過,若小區電梯的實際運行和維護成本與所收取的電梯費存在較大差異,業主可通過合法途徑,如業主大會等,與物業公司協商調整電梯費的收費標準和方式。同時,如果物業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對電梯進行合理的維護和管理,導致電梯經常出現故障、運行不順暢等問題,業主有權要求物業公司改進服務,甚至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部分減免電梯費用。此外,業主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開電梯費用的收支明細,以保障自身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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