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法院學術研討是強化審判研究、促進審判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更高層次、更有質量、更顯水平的審判活動。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體開設《研法問道之學術論文筆談》專欄,邀請法院干警提筆凝思——或從疑難案件中抽絲剝繭,解構法律適用的精微要義;或在類案審理間尋蹤覓徑,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與法的碰撞中,剖白職業信仰的堅守與超越。歡迎關注!
隨著信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融合發展,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隨之涌現。在倡導互聯互通以及全國統一大市場政策精神的背景下,這類新型案件的處理不僅關乎個案公正,更牽動著互聯網生態的神經。如何撥開技術迷霧、在平臺自主與互聯互通間找到平衡點,不僅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難題,更是裁判者適應新時代新挑戰的實踐場。筆者以在全國法院第三十五屆學術討論會獲一等獎的論文《互聯網平臺“圍墻花園”行為的認定與裁判路徑》為引,與大家分享辦理相關新型案件的幾點思考。
李緣緣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鼓浪嶼人民法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王昕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一級法官助理
近觀其質
穿透行為與裁判的表象
辦理新類型案件的首要挑戰便是“破局”——突破既有框架,精準識別行為本質。
夯實認知基礎。面對互聯網經濟下層出不窮的新型競爭形態層,首先要深入調研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脈絡、行業現狀,全面掌握行業發展趨勢與國家政策取向,夯實自身對社會發展、行業業態的認知基礎,避免個案裁判脫離實際。形成司法認知的過程可以通過換位思考豐富視角、深度求索。比如,以立法者的視角宏觀審視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一般條款和兜底條款的設置初衷,以平臺經營者的視角審慎判斷平臺自主經營的行為邊界,以消費者的視角代入思考“圍墻花園”行為對用戶選擇、行為、利益的影響。當然,認知結論的形成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排除個人傾向、輿論影響,確保認知結果的規范性、精確性、普遍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確定核心利益。面對互聯網競爭的新型案件,法官需快速理解技術邏輯、競爭背后的核心利益,全面梳理類案裁判情況和涉訴行為特征,剖析互聯網平臺競爭的兩大核心資源:一是流量。爭奪流量的核心在于通過對用戶注意力的爭奪將流量貨幣化、實現經濟價值,許多案件被告或辯稱“技術中立”“用戶選擇”,但實質上截斷了原告賴以生存的流量入口。二是數據。數據是新時代的“石油”。有的平臺通過拒絕開放API接口、設置歧視性Robots協議、惡意不兼容等技術手段,目的是阻止他人合法獲取自身平臺的公開數據。抓住核心利益后,再以類型化思維歸納互聯網平臺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以更好梳理裁判規則。
剖析裁判癥結。深入分析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兩方面的要素,一步一步深入探求類案裁判的邏輯進路和裁判困境。結合互聯網“圍墻花園”行為典型案例分析可以發現,司法實踐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存在侵權認定方式不同、行為評價偏向道德評價等現象。其原因在于基礎權益系統解析不足、價值選擇沖突而導致行為正當性認定不易,“圍墻花園”行為不斷變化、法律文本的類型化不足導致法律適用困難。由此造成認定標準模糊,給司法裁判留下了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遠觀其勢
回歸促進競爭與互聯互通的裁判目的
面對正當性分析的困境,需跳出具體技術細節和利益糾葛,回歸反不正當競爭制度的初衷。
明確裁判目的。兼顧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公平競爭價值,以及互聯網經濟背景下,互聯互通所強調的共享、共治、開放和包容價值?!皣鷫▓@”若肆意蔓延,將強化網絡效應、鎖定效應和馬太效應,最終導致“強者恒強”、抑制競爭、用戶選擇受限,甚至阻礙創新發展。司法裁判作為社會治理的關鍵一環,有責任通過個案推動形成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競爭環境,讓數據與用戶能在不同平臺間有序流動。互聯互通不是要求平臺“無私分享”,而是在保障安全、尊重合理權益的前提下,打破人為的、非必要的壁壘。
恪守裁判謙抑。競爭天然伴隨著損害。并非所有導致對手受損的行為都需法律干預。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市場失靈的矯正,裁判者需避免過度干預。警惕“有損害必有救濟”的慣性思維,避免將原告的競爭利益絕對化為“權利”進行保護,不能簡單以原告享有的權益或形成的商業模式受到損害,就判定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裁判應始終恪守以保護競爭秩序為中心的立法目的,把焦點放在行為是否實質性扭曲了競爭秩序上。
平衡多元利益。即,衡量采取干預措施所導致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公平競爭秩序之間的各項利益與成本之間的關系,當采取某項舉措的社會總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時,法律應保持謙抑,以最大程度發揮競爭行為的激勵創新作用,以促進行業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的良性循環。
擇善而行
歸納完善裁判路徑
基于前述思考,在審理涉互聯網平臺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可以參考以下裁判路徑。
厘清平臺自主經營權的邊界。結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以及目的與手段的適配性三方面判斷。平臺兼具經營者和管理者雙重身份。一方面,衡量其采取的措施是為了保護用戶安全、數據安全、核心知識產權等正當目的,還是僅為排除競爭。另一方面,衡量平臺作為管理者所采取的措施須以必要性和合理性為前提,超出合理需求范圍的措施不宜落入平臺經營自主權的保護范圍。如,是否選擇了對他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衡量措施對競爭對手、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是否與平臺追求的目標明顯不成比例。此外,“技術中立”時常作為“圍墻花園”案件證明其行為具有正當性的抗辯理由,技術手段是否具有正當性應當著重關注平臺采取的技術行為是否實質性扭曲了競爭,包括扭曲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僅針對特定競爭者設置歧視性規則等。
完善行為正當性的分析框架。從競爭關系、競爭效果、行為動機、行為方式四個方面分析行為的正當性。在競爭關系方面,互聯網競爭是跨界、多維的流量與數據之爭,對方經營者是否與自身屬于同一行業并非影響競爭行為的關鍵。在競爭效果方面,當行為給消費者帶來更大自由選擇空間、更多操作便利性、激勵創新、促進信息的互聯互通,形成經營者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良性互動的正外部性效果時,則行為具有正當性。當行為帶來如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妨礙、破壞市場經營者的正常運行、給消費者帶來不利益等負外部性效果時,則成為認定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判斷依據。在行為動機方面,基于對自身生態環境的維護所采取的措施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等強制性規定,且符合比例原則和必須要性原則。在行為方式方面,平臺行為所針對的對象在“一視同仁”、未進行歧視性對待且不構成壟斷的前提下,不具有可責性;實施手段在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情況下,則不認定具有不正當性;行為實施的持續時間方面,若屬于臨時性措施,或系為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消費者權益等目的實施的過濾、刪除等行為,亦不宜認定為具有不正當性。
價值平衡的精細化操作。運用后果導向裁判思維,權衡平臺經營者、消費者、互聯網行業均受到競爭行為的影響。平臺經營者層面,應從平臺屬性、平臺規模出發,衡量經營者投入構建平臺生態的成本,考量其規模、屬性及其對競爭行為的放大效果。消費者層面,衡量行為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知情權、數據安全權,是否增加了消費者使用的成本或不便。市場競爭秩序與行業生態層面,衡量競爭行為是促進市場競爭、創新發展、互聯網互聯互通,還是抬高了市場進入門檻、抑制創新、阻礙信息流通,是否引發負外部效應。
結語
審理涉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糾紛,一邊是平臺苦心經營的生態與投入,另一邊是開放互聯的時代呼聲與市場活力。每一次裁判,都是裁判者詮釋司法公正、促推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生動注腳。唯有回歸制度初衷,透視剖析行為本質、審慎評估競爭效果、精細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在個案中樹立清晰的規則導向,支持以創新和效率贏得市場的效能競爭,抑制以封閉和排他構筑壁壘的不當行為。
供稿:法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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