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他人用于騙取出口退稅,開票方如何定性?
何觀舒: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在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中,往往會存在讓開票方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請退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情況。
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的當事人,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既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又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罪,兩者是牽連關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手段,而騙取出口退稅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是手段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構成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例如,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施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罪一案,該審理認為:上訴人施某某伙同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其行為分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上訴人施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騙取出口退稅的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二者屬于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依法應從一重罪處斷。本案虛開的稅款數額和騙取的稅款數額分別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巨大和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檔次,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法定刑較重,故上訴人施某某的行為應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
再如,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丁某、覃某乙騙取出口退稅罪一案,該院認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屬危害稅收征管秩序的犯罪。本案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系丁某、覃某乙等人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手段之一,當行為人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申報出口并辦理退稅時,即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應擇一重處;經比較兩罪同檔法定刑,對丁某、覃某乙等人應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但是,對于開票方來說,其有時是明知受票方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有時可能并不知情。那么,開票方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呢?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還是定騙取出口退稅罪?不同的定性對于量刑是否有其他影響?
根據《刑法》的規定,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特別巨大(騙取稅款500萬元以上)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巨大(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都是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這樣看來,如果涉案稅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定騙取出口退稅罪,好像都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是否真的沒有區別呢?并不是。
如果開票方明知受票方是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開票方與受票方存在共謀,屬于共同犯罪,但是,開票方只有為其提供發票,沒有參與后續的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只有為他人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提供了幫助,屬于幫助犯。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騙取稅款50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適用減輕處罰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如再具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也有可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次適用刑罰。
例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蔡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罪一案,原審被告人蔡某某明知A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仍安排他人幫助東某公司向A公司銷售增值稅發票62份,價稅合計6825890.3元,稅款合計991795.95元,被A公司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共計933455.1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蔡某某居間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開票方并不知道受票方是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的,只是根據受票方要求,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相應的開票費,與受票方不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的合意,僅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主犯。如果不具有其他減輕處罰情節的,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例如,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罪、周某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張某某、周某某、木某某的地位認定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實,張某某為騙取出口退稅,讓張某甲等人為其實際控制的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利用其個人賬戶操縱資金回流,制作虛假材料、組織關單,積極實施騙稅事項,在共同犯罪中處于主動地位,起主導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為他人虛開以及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是兩個獨立的客觀行為,相互之間不具主從關系。本案中,周某某、木某某均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直接實施者,其地位作用與受票方相當,不具從屬性和被動性,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
再如,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某、沙某某騙取出口退稅罪、陳某、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原審被告單位A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某)以及上訴人黃某某利用實際控制的B公司,在辦理他人貨物出口報關過程中,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假提高出口貨物價款、虛假過賬等手段,將未納稅貨物作為已稅貨物出口,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其中原審被告單位A公司所涉數額巨大,上訴人黃某某所涉數額特別巨大,原審被告人沙某某明知上述情形仍為上訴人黃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所涉數額巨大,原審被告單位A公司、上訴人黃某某、原審被告人沙某某的行為依法均已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陳某、杜某某幫助上訴人黃某某、原審被告人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審被告單位A公司、上訴人黃某某、原審被告人沙某某共同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其中A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某某)、B公司實際控制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原審被告人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陳某、杜某某為上訴人黃某某、原審被告人沙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從中牟利,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此外,對于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較大的,也存在著影響。
騙取出口退稅罪,數額巨大的(騙取稅款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適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如果認定為從犯,適用減輕處罰的情況下,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判處刑罰,因此,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緩刑的可以。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數額較大(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但是,是主犯,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最低也要面臨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無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就無法適用緩刑。
例如,浙江省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葉某某、文某騙取出口退稅罪、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該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某、文某伙同他人騙取出口退稅,數額巨大(申報出口退稅成功55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價額5172727.46元,稅額672454.54元,價稅合計5845182元),未申報退稅28張(價額2475292.71元,稅額321788.09元,價稅合計2797080.8元)。,二被告人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被告人程某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價額7648020.17元、稅額994242.63元、價稅合計8642262.8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葉某某系從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文某系從犯、坦白、立功、自愿認罪認罰;程某某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已退繳違法所得。
最終判決:
1.被告人葉某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被告人文某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3.被告人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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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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