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為母親挑選物美價廉的服裝,卻因無法試穿和店員的“彈力保證”購入39件,花費5510元。回家后母女竟無一件能穿,退貨卻遭店家“只換不退”的強硬拒絕。最終經市場調解部分退貨,但此事件暴露的消費陷阱和法律問題值得深思。
杭州劉女士陪同母親前往服裝批發市場選購衣物。圖的就是款式多、價格靚!母女倆目標明確:要買兩人都能穿的“共享衣櫥”。
逛了半天,終于相中一家店的衣服,認為其服裝款式獨特、成熟時尚。母女倆想要試穿衣服,卻被店員明確拒絕了,店員解釋:批發模式,不零售試穿!均碼彈力大,放心買!。
基于對服裝款式的喜愛及店員的“彈力保證”,劉女士在無法實際試穿的情況下,購買了總計39件服裝,支付了5510元。購買時考慮:即使自己穿不上,身材勻稱(身高不足1.6米,體重約100斤)的母親也應能穿著。
回家后母女倆開始試穿,結果令人錯愕:劉女士無法穿上特意挑選的“較大版型”衣服,其母親試穿后同樣無法穿著。39件新衣成了39塊“廢布”!說好的“彈力大”呢?母女倆都穿不上!
劉女士立即返回店鋪要求全額退貨。店家態度堅決:商品無質量問題,根據其店內規則(或批發市場慣例),只能更換,不能退貨。
雙方爭執不下,劉女士感覺5000多要打水漂。無奈求助市場管理人員介入調解。
經協調,雙方各退一步:劉女士留下能穿著的部分衣物(最終確認8件,花費約1400元),其余無法穿著的衣物作退貨處理。
本案的法律問題是,當購買的商品因尺寸問題完全無法穿著,且購買時無法試穿、依賴店員口頭保證的情況下,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貨退款?店家的“只換不退”規則是否必然有效?
釋案說法
此事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
1. 合同關系與核心義務
劉女士付款、店家交付衣物,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民法典》第143條)。
買賣合同中,賣方(店家)的核心義務之一是交付符合合同約定及通常使用目的的標的物(《民法典》第509條、第615條)。服裝最核心的使用目的即是“能夠被穿著”。當購買的服裝因尺寸/版型問題導致特定消費者完全無法穿著時,意味著該商品不符合合同目的了,相當于店家沒完全履行好義務。
2. “只換不退”規則的效力分析:
店家主張“只換不退”,這通常被視為一種格式條款或交易習慣(尤其在批發市場環境中)。法律并非絕對禁止“只換不退”規則,但其效力受到嚴格限制:該規則適用的前提應是商品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若商品本身存在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嚴重問題(如本案中衣物完全無法穿著),則該規則不能成為免除店家退貨退款責任的擋箭牌(《民法典》第497條關于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這次問題出在衣服根本穿不上!而且店家在賣的時候口頭承諾了“彈力大,能穿上”。如果衣服的實際尺碼或彈性遠遠達不到正常穿著標準,或者店家的承諾嚴重誤導了消費者,導致買回去完全無法使用,這就可能涉及商品存在瑕疵或店家存在誤導性陳述。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退款,而不僅僅是換貨。店家的“只換不退”規則此時就不能成為拒絕退貨的擋箭牌了。
即使規則本身在特定環境下存在合理性,店家也應在交易前以顯著方式(如醒目告示、口頭明確告知)提醒消費者注意“不試穿、只換不退”等特殊規則,并確保消費者理解同意。
3. 店員的“彈力保證”與誤導:
店員在劉女士猶豫時,多次口頭強調衣服“彈力大,肯定能穿上”。這一陳述構成了對商品性能的具體承諾。
實際情況是衣物連身材勻稱的母親也無法穿著,這明顯與店員的承諾相悖。該承諾可能構成誤導性陳述,影響了劉女士的購買決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0條:經營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4. 劉女士的維權路徑:
由于商品(衣物)完全無法實現其穿著的基本合同目的,且該問題在購買時因店家禁止試穿和店員誤導性保證而被掩蓋,劉女士有權主張解除買賣合同(《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第4項: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并要求退貨退款。
劉女士可以憑付款記錄、購物小票等,尋求市場管理人員調解,這是高效、便捷的途徑。如果達不到劉女士的要求,劉女士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
批發市場的特殊規則可以理解,但不能成為售賣“無法穿著”商品的借口!“彈力大”這種口頭承諾水分太大,會直接導致消費者誤判。
親愛的讀者朋友們,你們覺得調解結果(留下10件能穿的)公平嗎?要是你,在批發市場遇到這種“承諾能穿結果穿不上”的事兒,會怎么辦?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來源:1818黃金眼—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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