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遼寧金融監管局發布批復,核準李馳鞍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批復顯示,鞍山銀行應要求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嚴格遵守金融監管總局有關監管規定,自本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到任,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到任情況。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到任的,本批復文件失效,由決定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同時,鞍山銀行應督促上述核準任職資格人員持續學習和掌握經濟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風險合規意識,熟悉任職崗位職責,忠實勤勉履職。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編輯:錢曉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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