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灣財社記者注意到,6月17日,深圳市光明區政府在線公布《光明馬田太陽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臺安裝項目“4·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4月14日,在光明區馬田街道太陽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臺安裝項目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60萬元人民幣。
事故調查組認為,光明馬田太陽路(松白路-南石路)公交站臺安裝項目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供貨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工人違章作業而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據了解,該項目建設單位為深圳市光明區建筑工務署,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深圳市粵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專業分包單位為深圳市東馳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涉事公交站臺供貨單位為廣東艾卓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涉事公交站臺安裝單位為廣東城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其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深圳市粵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為深圳市特區建工集團成員,是一家以從事土木工程建筑業為主的企業。企業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由深圳市天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控股。
事故經過
玻璃卸運時失穩傾倒致人傷亡
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4月10日左右,深圳東馳公司胡松波與深圳粵通公司項目現場負責人鄭曉銳溝通,預計4月13日(周六)或4月14日(周日)由胡松波和廣東艾卓公司柳廣緣一起送貨。然而,4月13日,廣東艾卓公司副總劉勇軍安排柳廣緣從事其他工作,雙方未進行工作交接。4月14日,劉勇軍在未通知深圳粵通公司與深圳東馳公司的情況下,自行帶隊送貨。
事發時,包括劉勇軍在內的5名作業人員從放置玻璃的A型架上手工卸載大片玻璃,涉事車輛東西向停泊在路面橫向(南北向)中間高、兩側低的公交站臺前外側道路上,涉事車輛貨廂板因事故側貨物偏重和事故側路面地勢較低等原因向事故側略有傾斜,即A型架向事故側略有傾斜;
作業人員將A型架的2根固定綁帶和事故側大片玻璃包裝帶解除后,2名作業人員站在車上大片玻璃兩側用手扶住玻璃,A型架上事故側大片玻璃此時保持穩定,當一側作業人員雙手扶住最外層一塊大片玻璃進行分離時,貼靠在A型架上里層3片玻璃因A型架傾斜,又無外力扶持,發生失穩,瞬間向事故側傾倒,并推動作業人員分離的最外層一塊玻璃一起倒向在地面準備接玻璃的劉勇軍3人。
公安監控視頻截圖。
因玻璃寬度有1810mm,長度有3800mm,重量有150Kg,劉勇軍站在中間不安全位置,來不及躲避,被瞬間失穩傾倒的大片玻璃覆蓋壓倒在硬質瀝青路面上。其余2名地面作業人員躲避后,未被失穩傾倒的大片玻璃壓倒。
公安監控視頻截圖。
事故發生后,廣東艾卓公司工人立即撥打了120,光明區人民醫院接報后于4月14日13時21分派遣120救護車前往現場搶救。13時39分患者被送達該院西院區搶救。15時15分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共造成劉勇軍1人死亡。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統計,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60萬元人民幣。
責任認定
涉事公司責任不到位,被建議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認為,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劉勇軍站在玻璃易傾倒的不適當位置,存在發生物體打擊的風險;第二是物的不安全狀態,事故發生道路路面橫向(南北向)中間高、兩側低,涉事車輛貨物固定架事故側玻璃較重,導致車輛貨車廂向事故側傾斜;綁扎物拆除后的玻璃未采取固定措施,均存在玻璃傾倒發生物體打擊的風險。
同時,廣東艾卓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玻璃未有效固定易傾倒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本次事故造成的間接原因。
根據事故調查情況,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責任認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劉勇軍,廣東艾卓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涉事工程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能辨識現場安全隱患,站在玻璃易傾倒的不適當位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其責任。
(二)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建議廣東艾卓公司主要負責人柳快良,未認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有關責任單位行政處罰建議廣東艾卓公司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玻璃易傾倒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四)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深圳東馳公司作為專業分包單位,將涉事施工項目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勞務施工資質的廣東城交公司,建議由深圳市光明區建筑工務署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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