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武歷史學博士,廊坊師范學院社會發展學院副院長、教授,兼任河北師范大學、江蘇師范大學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明代制度史、京津冀區域史研究。出版《明代宦官形象及其日常生活——基于墓志碑刻的研究》《明代鎮守內官研究》《(正德) <宣府鎮志> 校注》等學術專著5部;在《歷史檔案》《安徽史學》《求是學刊》《江西社會科學》等刊物發表學術論文30余篇。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代北直隸地方基層社會治理研究”、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教育廳青年拔尖人才項目等10余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明實錄》整理與研究”。獲河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等獎項。在本刊發表的論文有:《明代方志中的宦官書寫與歷史記憶》(2025年第3期)。
摘 要:相比于宋、元、清三代方志,明代方志中關于宦官的記載明顯偏多,職官、人物、藝文、建筑等部分都可見宦官的身影。這種現象的產生,既與明代宦官人數較多有關,又與明代宦官派遣制度有關。明代宦官曾以監軍、監倉、行事、鎮守等名目被派遣到各地,執行皇命,并由此在地方留下諸多歷史記憶。鑒于宦官位高權重,明代方志編撰者不得不予以記載,但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士大夫又不愿過分宣揚宦官事跡,且一旦宦官失勢、輿論導向發生變化,他們又會作出相應調整。因此,無論是篇幅還是寫法,明代方志中有關宦官的記載都要受到政治形勢及其他因素的直接影響。
關鍵詞:明代;宦官書寫;方志;歷史記憶
DOI:10.20230/j.cnki.hljshkx.2025.03.016
基金項目: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明代宣府地方管理體制研究”(HB24LS009)
李建武:《明代方志中的宦官書寫與歷史記憶》,《黑龍江社會科學》2025年第3期,第130-137頁。
方志,可謂是關于某特定區域的百科全書,內容豐富、包羅萬象。相比于其他朝代方志,明代方志中關于宦官的記載較多,職官人物、公署建置、地方建設,甚至藝文碑刻,都有宦官的影子。然記或不記、如何記載,也是方志編修者面臨的問題。
受研究視角影響,此前學界重點關注宦官對明代政治運行所產生的影響,而對宦官與明代方志編修之間的關系分析較少。本文擬從宦官在明代方志中的記載分布入手,總結明代方志中有關宦官記載的階段性特征,梳理清代方志對明代宦官的記載,并從制度設計及方志修編等角度分析明代方志加入大量宦官記載的復雜原因。
一、明代方志中宦官書寫的分布
經過宋元時期的發展,明代的方志體例及編修逐漸走向成熟。在朝廷的號召下,各地積極編修府州縣志;李賢等奉敕編修的《大明一統志》奠定了明代方志的編纂規范,方志數量得以迅速增多。值得注意的是,本應在宮廷中活動、與地方略無關系的宦官,相關事跡在明代方志中的記載卻非常普遍并且分布廣泛,涵蓋職官、人物、藝文、建筑等卷目。
(一)職官
明代方志“職官”卷通常先列朝廷欽差官員,后列地方管理體制中都、布、按三司及其他官員,表明欽差官員已經凌駕于明初所設都、布、按三司官員之上。欽差官員包括鎮守總兵官、巡撫都御史等,而部分方志中鎮守內官亦是“職官”卷重要組成部分。
宦官本是內廷官員,專職為宮廷提供各項服務,但明代宦官受皇帝差遣到各地執行任務的現象非常普遍,尤其是永樂以后實行的鎮守內官制度,使得宦官儼然成為諸多欽差官員之一。隨著永樂以后北邊及內地軍事防御形勢的變化,原先的都、布、按三司體制已經無法滿足需要,總兵、巡撫等欽差官員逐漸成為地方大員,鎮守內官則由宮廷派往各地,加以鎮守或守備職銜,肩負守護地方之責,并擁有專門的鎮守公署,從而對明代地方管理體制產生了深遠影響。
永樂以后,鎮守內官成為地方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邊、各省及南京、鳳陽等地均設有鎮守內官,只是方志中關于鎮守內官的稱呼略有不同。主要有:第一,鎮守內臣,如嘉靖《寧夏新志》和萬歷《廣西通志》。后者僅述其始末,未列姓名[按:這種情況同見于王士翹《西關志》、成化《中都志》等,皆由嘉靖十八年(1539)裁革各省及各邊鎮守內官造成],其文采自《粵西詩文載》文載卷16蘇浚《廣西鎮守內臣志》。又,王士翹《西關志》記載紫荊、居庸、倒馬三關官職,稱為“守關內臣”。第二,鎮守太監,如正德《云南通志》、嘉靖《廣西通志》、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嘉靖《四川總志》及嘉靖《江西通志》。鎮守太監亦為籠統說法,如嘉靖《廣西通志》載:“朱祥,御馬監左少監,天順乙亥年任。”第三,總鎮,如嘉靖《廣東通志》和嘉靖《廣西通志》。成化以后,在梧州設置總府,由總督兩廣軍務都御史、總鎮兩廣總兵官、總鎮兩廣太監統領兩廣事務,原廣東鎮守內官被裁撤。第四,鎮守,如弘治《八閩通志》和正德《大同府志》。前者中,鎮守包括文官、武官、內官:文官有正統年間以兵部尚書之名而掛鎮守之銜的薛希璉和孫原貞二人,武官有王恭、費釗、范雄等人,其余為內官。而后者中,鎮守僅指內官。第五,鎮守內宦,如嘉靖《遼東志》。后并置“分守內宦”和“監槍內宦”,前者屬于鎮守內官,后者則僅負責管理神機火器。第六,守備太監,如成化《中都志》及萬歷《承天府志》。后者列有顯陵神宮監太監,是負責顯陵事務的內官。
內官與其他文武官員的排序各方志有所不同。部分方志將駐外宦官置于最前,如嘉靖《廣東通志》卷7《秩官》首列總鎮太監,次為總督、總兵;正德《云南通志》卷1《宦績》先列鎮守太監,再列鎮守總兵官等。而嘉靖《廣西通志》則是首列總督都御史,次巡按,次鎮守太監,次鎮守總兵;隨后萬歷《廣西通志》則仿此:總督都御史—巡撫—巡按—鎮守內臣;正德《大同府志》卷7《宦跡》為首總督、總制,次鎮守(“大同邊務武備委之將官,文事委之巡撫,又特命太監鎮守,無非慎重之意也”云云),次巡撫。
鎮守內官在洪熙至嘉靖年間設置于全國各地,因此這段時間方志相關記載較多。除此之外,地方上還有其他多種類型的宦官,如福建、廣東等地設有市舶司,宣德以后設有提督市舶內官,弘治《八閩通志》卷30《秩官》載:
卓洪、范士明,俱宣德間以內使提督。梁著、楊俱,正統初以內使提督。韋查,成化年以都知監少監提督,升本監太監,弘治元年卒于官。董讓,弘治二年以御用監監丞提督。
明世宗以藩王入繼大統,登基后為其生父興獻王修建顯陵,并設置守備內臣。萬歷《湖廣總志》卷19《秩官》主要記載了歷任顯陵守備內臣的姓名和任職時間:“張堯,陜西人,嘉靖四十年任。李佑,萬歷二年任。王禎,祁州人,萬歷五年任。”又,湖廣境內的太和山(武當山),因供奉真武大帝而備受明代統治者推崇,地位甚高,并從宣德年間開始設置提督內臣。萬歷《湖廣總志》卷19《秩官》記載了宣德至隆慶元年(1567)所置提督內臣的姓名、籍貫、任職時間。
而部分方志則省略了宦官姓名等信息,如成化《中都志》簡述了鳳陽守備的設置與裁撤情況,但未詳細開列具體人物:
洪武初年原無守備內臣,至宣德年始添設,蓋為地方計也。以后守者不得其人,而科害之端遂開,以致署戶逃散,軍民坐困。嘉靖十年,土民田學倡議乃疏其事,乞請裁革,時為守備者太監王德也。
總之,鎮守內官是明代洪熙至嘉靖朝地方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鎮守總兵官、巡撫共同肩負地方管理的最高職責。其人數甚巨,但也僅有部分方志在“職官”卷中有所記載。
(二)人物
方志記載人物,多選擇在地方名聲較好者,以突出本地或外地人對地方社會的貢獻。但受傳統思想及內外官關系的影響,雖然明代內官遍布全國各地,也留下諸多實績,但方志中為宦官作傳者極少。如嘉靖《耀州志》卷8《人物》有成敬小傳:“字思恭,本州石人里人。永樂十二年中式,永樂二十二年登進士,任翰林院庶吉士,改奉祠。被逮,閹宦官,至內官監太監。”同書《選舉》亦見其名,乃因成敬中進士而予以記載。又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卷3《名宦》總兵李貴傳附載有宦官鄭忠事跡:“太監鄭忠竭力撫捕,未久而寧。忠亦多智有為,孜孜以保民為志,嘗修創境內橋道及建譙樓、制壺漏以明時節,葺祠廟以求福民,奏增鄉試舉人名額以勸后學,郡人為建生祠焉。”又萬歷《新修南昌府志》卷17《選舉》載:“曾炯,字尚昭,樞之子,厘教諭長史。宣德初被宮刑,簡入內廷,歷升司□監太監,優老于家。天順改元,赴召,歿于金陵,賜葬。”又成化《廣州志》卷15《宦績》載:
陳瑄,御馬監太監。成化元年,兩廣流賊生擾,奉敕同太監霍永監督征廣將軍都督同知趙輔軍務,同都御史韓雍提督同征。公協用眾謀,折衷惟理,故所至□克,事平班師。朝廷以公忠亮簡直,沉靜有謀,老成歷練,俾回守鎮。公悉體朝廷德意,纖介無擾,諸司肅然。凡有大政,則會巡撫重臣偕三司協議,議同而后施行,無專謀獨斷之偏,故政多克濟。廣州城之濠久淤,時方啟之,議者欲鑿比山以通,公以廣地脈連絡,鑿之恐泄靈秀,議者乃止,廣人德之。公性樸直儉素,溫默儒雅,有大臣體,無一毫中貴氣質,防范家眾出入,不敢有毫發干外,事內外規矩,肅然如處內庭,御下撫摩煦育必以恩信,故左右侍從親如父子。公號靜庵,于城東構別墅復亭,東濠水濱,日適其間,靜居內觀,見風定水止,湛然如鏡,則此必□然□□□□□□□□□心。成化六年春,朝廷復命公同右都御史韓雍總鎮兩廣,便宜行事。簡托既重,而公之行事愈加敬慎,如不克負荷,其退遜又如此云。
該志能用較長一段篇幅記載陳瑄的事跡,蓋與修志時的環境密切相關。該志修于成化初期,刊刻于成化九年(1473)。陳瑄自成化二年隨軍監督軍務,留鎮廣東;成化六年開始擔任總鎮兩廣太監,直到成化十一年。其在地方名聲很好,總督都御史韓雍《襄毅文集》中有多篇與陳瑄有關的文章。此時,將內官事跡收錄在志書中,沒有太大的政治輿論壓力。
但在地方官員傳記中,宦官卻常常以負面的形象出現。如萬歷《新修南昌府志》卷16《名宦傳》載:“蘇葵,字伯誠,廣東順德人。以翰林編修升江西提學僉事。性剛介,不茍合。太監董讓陷之,理官附董,欲加之刑。南昌諸生數百人號泣白冤,擁入扶蘇去,事竟得雪,其名愈彰。”而《董讓墓志》則記載:
明年,改鎮江西及提督燒造磁器。公到任首革奸弊,愛惜下民,百爾所行,惟務公道,軍民帖然畏服。既奉命起蓋益王府第及修葺教場,筑立城池臺岸,公為之經營謀畫,民不告勞,財不告乏,功亦隨之甫成,其為政大率類此……其后鎮洪都,強盜鄧遲八等,攻劫剽掠,人莫能致,公授法剿捕,獲丑類五千三百余名。不惟軍民仰賴,而縉紳大夫亦偉其才也。事聞于朝,公具疏上奏,賜蟒衣、玉帶,以旌異能。
顯然墓志記載與方志記載有較大出入。董讓去世后,明孝宗令御用監太監閻整董治喪事,閻整于是持行狀向李旻請銘,由于墓志主要依據其家人請人撰寫的行狀,故多溢美之詞。
因之,若參以其他史籍,明代宦官的形象會顯得更加完整。如嘉靖《南安府志》卷31《人物傳》載:“王鑾……歷員外、郎中,守武昌中官李景儒貢魚鲊,科斂荼毒,公懇疏禁革。”又《皇明肅皇外史》卷4載:“鎮守湖廣太監李景儒侵奪府藏,需求供億,武昌一府歲取金四千余兩,又倡貢鲊之端,為患地方。知府某上言:‘景儒供億之病民者十,貢鲊之病民者六,乞比太祖卻人參、香米、葡萄酒之意罷之。’不報。”又《弇山堂別集》卷98《中官考》載:“湖廣鎮守太監李景儒歲進魚鲊,巡按御史沈俊、武昌府知府王鸞各疏請罷之。禮部議額外進獻,不免煩民,毎歲科斂,動以千計,罷之便。詔禁毋科斂擾民。”但《國朝典匯》卷33《中官考》卻記載:“嘉靖元年,巡撫湖廣都御史席書疏薦鎮守太監李景儒老成安靜,一毫不取。有旨獎勉,仍通行各鎮官知之。”可謂大相徑庭。
(三)藝文
宦官在地方執行各項任務,皇帝通常會下相關敕諭,而部分方志會將皇帝的敕諭收錄其中,如嘉靖《遼東志》、嘉靖《寧夏新志》、正德《大同府志》、《敕建大岳太和山志》等。正德《大同府志》卷12《圣朝制敕》載:
敕御馬監太監宋彬:今特命爾與總兵官署都督僉事葉椿一同鎮守大同地方,操練軍馬,固守城池。凡一應軍務,須與總兵、巡撫等官計議停當而行,不許偏執己見,有誤事機。或城池坍塌,隨即撥軍修理;賊寇侵犯,務在相機戰守。如遇賊勢重大,即便會合宣府游擊將軍并力截殺,以靖地方。凡軍民利病、可興可革,須悉心訪究,具實奏來處置。爾為朝廷內臣,尤須持廉秉公,竭誠效勞,以副委任,毋得縱容下人科擾克害,致生嗟怨。如違,罪不輕宥,爾其敬之慎之。故諭。
《敕建大岳太和山志》收錄了大量皇帝敕諭,由于當地設有分守湖廣行都司內官,因此其中有數十道敕諭是皇帝頒給宦官的(宣德至隆慶年間)。如:
皇帝敕諭內官監太監韋貴:今仍命爾與湖廣布政司右參議梅倫,率同玉虛宮提點、均州千戶所千戶提督軍余,時常灑掃潔凈,但遇宮觀殿宇有所滲漏損壞及橋梁道路有所坍塌淤塞,即便修理完整,務為永遠香火之奉。無事之日,仍提督正伍官軍,操守城池,防御賊盜。或本處并鄰近府縣草寇生發,本所官軍相應調用,許令鎮守總兵等官與爾等計議斟酌施行。其余一應征差并運糧屯田等項,一體優免。爾宜恪遵朕命,公勤趨事,不許怠忽廢弛,自取罪愆。爾其勉之、慎之。故諭。成化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上述敕諭為了解明代宦官如何參與地方管理提供了翔實的資料。鎮守內官上任時,均奉有敕書,是為任命敕;若遇特定事務,皇帝還會專門頒下敕諭。任命敕的內容主要包括職責范圍、協商體制及皇帝戒諭等,內官須按敕中所言行事,不得越權。而地方官將敕書原文收錄到方志中,也可以起到防范宦官胡作非為的作用。
明代方志中如“公署”“建筑”等卷目亦有有關宦官的記載。正統以前,鎮守內官設置尚不普遍,且沒有固定的辦事公署,多以其居住地為之。如正統《寧夏志》記載其境內公宇,首王府,次長史司、儀衛司,次“海太監宅”——將內官海壽住宅列為公宇。正統以后,隨著鎮守內官體制的逐漸形成,內官到地方后,開始建立自己的公署(多由其他官員公署改建而成)。
明代宦官在地方參與修建了很多寺廟、學校、水利設施等,因此方志相關篇目亦有若干記載。如景泰《云南圖經志書》卷10《新建南壩閘記》載:“景泰癸酉,今總戎、參贊議定而后會焉,時鎮守都知監左監丞羅公、右監丞黎公,布政司左布政使賈公,按察司按察使李公暨二三同志皆力助之。”又如弘治《貴州圖經新志》卷2《宮室》記載,譙樓在治所城內,成化間太監鄭忠重建,尚書白圭作記:“前都知監太監淶水鄭公忠以先朝之命,作鎮于茲,歷十五年,是為成化之癸巳也……以是役謀于巡撫都憲宋公欽、總戎都督吳公經、巡按侍御梁公澤。”根據該書記載,圓通閣、城隍廟、東岳廟、永祥寺等亦由太監鄭忠所建,另有樂射亭、控制橋系由太監楊友所建,文廟系由鎮守內官張成所修。之后的嘉靖《貴州通志》也有此類記載:魚梁橋由鎮守太監楊公資助修建,平越衛的通濟橋由鎮守內官張公倡議修建。
弘治《八閩通志》的編修因與鎮守內官陳道有密切關系,故該書中多次提到陳道及其事跡,如卷3《鎮閩陳公浚池植樹記》載:“五羊陳公之鎮閩也,既詰兵撫士,戢盜安民,以盡其職業之當為矣,而于事之可以佐國用、寬民力者,尤拳拳焉……公名道,字安理,廣之順德人,蒞閩政績多可紀,此特其一事云。”隆慶州儒學在土木之變時遭到破壞,重修時得到了當地鎮守內官的幫助,嘉靖《隆慶志》卷5《文事》載:“欽差鎮守懷來永寧等處太監弓勝、守備永寧等處門副王宣、奉御吳海、鎮守懷來永寧等處參將都指揮同知陰杰、守備隆慶州指揮僉事汪溶、守備永寧城指揮僉事馬剛亦樂之。”文武官員共同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現象在明代是比較普遍的。
二、明代方志中宦官書寫的階段性特征及對清代方志的影響
同一區域、不同時期的方志在編修時會有所繼承,后志往往吸收前志的體例及內容。如正統《寧夏志》與弘治、嘉靖《寧夏新志》,后者所列“鎮守內臣”基本沿襲了前志的記載。有學者曾留意到嘉靖十八年鎮守內官裁撤前后方志收錄宦官相關內容的差別,整體而言,嘉靖以后宦官尤其是鎮守宦官的記載大幅減少了。
“九邊”為軍事重鎮,派駐的內官數量較多,且類型各異。如嘉靖《遼東志》卷5《官師志》記載了鎮守內宦、分守內宦和監槍內宦,并列有其姓名、籍貫、職銜等內容。嘉靖《全遼志》相關記載則較為簡略,該書卷3《職官》載:“鎮守內宦,永樂年設,嘉靖丙申廣寧失事取回。廣寧監槍內宦,宣德年設,嘉靖己丑巡撫都御史潘珍、巡按御史朱孔陽奏革。分守內宦,正統年設,遼陽一員,正德辛巳年革;開原一員,嘉靖己丑年革”;又該書《凡例》言:“志爵命、使命,今悉省去,以職官概之。”
明代十三布政使司面臨的軍事壓力小于邊鎮,內官設置數量遂大為減少,部分方志沒有記載當地派駐內官的情況。如修成于嘉靖十二年的嘉靖《山東通志》,在卷10《職官》中首列巡撫都御史,次為三司官員,并稱:“布政司視十二牧,古方岳之任,按察以糾庶官,都司治衛所,撫按則天子之臺臣,古使臣之職而又統攝乎諸司,可謂備矣。”并無關于宦官的記載,而《國朝典匯》則提及嘉靖五年的山東鎮守內官王思兢。
嘉靖和萬歷兩部《四川總志》對內官記載的差異,反映了嘉靖前后由裁撤內官引起地方體制變化的現象。前者列有“鎮守”這一題名,置于卷1《監守志》中,并認為派遣宦官旨在加強對地方的管理:“中官出守非古也,李唐以來茲制流矣。明興,永樂初,爰分命乎閹宦,亦取重于封守。”后者則指出:“舊志志監守,以鎮守太監及守臣題名屬之,今中官罷鎮久矣,應削其名而備列文武憲臣為秩官志。”不過,部分方志出于保存史料及現實因素考量,仍然詳細收錄了宦官的相關記載。如萬歷《承天府志》,詳列有守備掌印太監和顯陵神宮監太監姓名、籍貫和職銜等內容。
入清以后,方志出于保存地方典故的考慮,仍有收錄宦官傳記或事跡的現象。如乾隆《甘州府志》記載有16位宦官的事跡,但列入卷16《雜纂》,并指出:“明太監鎮守者,率事觀游、營寺廟、織造絨毼、采辦方物,為軍民毒害,其杰出者亦能鎮遏防御,有裨封疆,而舊志概削之,其意深矣。雖然,與其去之以為快,不若存之以為防也。”又雍正《陜西通志》卷49《宦官》則說:“宦官出入宮闈,供掃除之役,延及漢唐,或至手握大權,口含天憲,則任用者之失也。各史多不詳,其邑里茲掇其秦產者附于帝系之末。”該志記載了成敬、李本、張福、王新、麻俊、劉瑾、張瑜、門朝棟、袁祿、葛景等人的事跡,并在傳末注明史料來源,如劉瑾事跡主要采自《名山藏·宦者雜記》。這些傳記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如關于張瑜的記載:
張瑜,陜西人。弘治乙丑四月,孝廟不豫,大珰瑜與劉瑾同闬主御藥,得旨召醫,以院判劉文泰、御醫髙廷和進。兩人者,素與交結,謂上疾易治效且獲賞,竟以誤投致劇且晏駕。舉朝痛憤,奏下三人獄,皆論斬。是秋已赴市,而瑜黨于瑾,瑾傳旨取還,仍幽于獄,為法曹論駁,不得脫。瑾怒,逐閔少保、張都憲、楊大理,免瑜等出獄。
本條內容記載了有關孝宗去世前后的諸多信息,為其他史料所未見。
清代方志對記載明代宦官事跡已無政治顧慮,而相關記載對了解明代各地宦官的情況仍有一定的幫助。如許琰《普陀山志》記載當地有四監祠:“館地三間,中供明督造御用監太監張隨、御馬監太監黨禮、內官監太監馬謙、王臣四人像,左為書記寮,右為刷印寮。”又同治《蘇州府志》載:“太監牟良,正統間織造蘇州。有人以刻絲進獻者,良曰:‘此內府所無,一旦上聞,必為民病。’卻所制而遣之。”又雍正《河南通志》卷54《人物》記載了藍忠和呂憲兩人的事跡:
藍忠,廣西馬平人。成化中,以都知監太監鎮守河南。資性儉樸,政尚簡靜,蒞汴甚久,無費財勞民之事,隨侍人役亦知自斂。去后,汴民思之。
呂憲,山東陽信人。嘉靖四年,以內官監太監鎮守河南。繕城池,修道路,練軍士,遇旱則齋沐虔禱,雨澤輒應。居數年,詔徙守備南京。吏民為立祠祀之。
二人在明孝宗時期曾作為鎮守內官的模范受到皇帝表彰,在地方上多有作為。方志為發揮懲惡揚善的功能,將二人事跡收錄其中。
三、明代方志中宦官書寫的影響因素
明代方志對宦官的書寫,包括是否記載、如何分類、詳細程度及人物評價等,都會受到方志纂修者主觀因素的影響。方志纂修者,一般都是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士人,他們對宦官干政有著清醒的認識,對宦官群體存在著天然的敵視。除此之外,影響因素還包括如下幾點。
(一)明代宦官勢力的擴張
從朱元璋時期開始,明代宦官人數便不斷增加,明太祖為此設置了比較完善的宦官衙門體系和嚴格的制度以便管理,逐漸形成了所謂的“二十四衙門”。除此之外,尚有京城各門門官和各地王府宦官,數量甚巨。《崇禎宮詞》稱“中珰七萬人”,《熙朝新語》載明末宦官回憶說“內監至十萬人”,但均屬籠統說法,且無其他史料佐證。有學者指出,明代宦官月支廩米有定數,據此可以大體推測宦官人數“常在1萬至1萬5千人之間,最多也不過2萬有余”。另據史載,嘉靖、萬歷年間,朝廷下令收選凈身男子,每年數量常在數千左右。如嘉靖十五年六月的一次收選:凈身男子胡堂等3455人送內府供役,卑廷等2990人撥給天下各王府使用,還有李繼等2001人收充上林苑海戶,其余俱發回原籍(《明世宗實錄》卷188,嘉靖十五年六月壬辰),共計8446人。
雖然明太祖屢次強調“內外有別”,但洪武時期便有大量宦官肩負特定使命到地方行事。永樂以后,皇帝對宦官的任命更加頻繁,宦官的需求數量也越來越大,自宮等現象開始頻繁出現;派遣到各地的宦官數量也逐漸增加,明代“雙軌制”逐漸形成。由此,在官私史籍中,宦官出現的次數及頻率大幅增加,方志中大量的相關記載也充分體現了明代宦官勢力的不斷膨脹。
(二)明代宦官制度及地方管理體制
內官為服侍帝王而產生,其活動范圍理應限于宮墻之內,與文武官、士庶百姓本無交往之需:“夫太監謂之內臣,當居近侍,各邊乃是外地,無煩遠出”;“蓋既曰內官,但應處內。”
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吸取前代內官干政專權的教訓,特別注意防范內外官勾結的危害:“吾見史傳所書,漢、唐末世,皆為宦官敗蠹,不可拯救,未嘗不為之惋嘆……其在宮禁,止可使之供灑掃、給使令、傳命令而已,豈宜預政典兵?”(《明太祖實錄》卷31,洪武元年三月丙辰)此后,明太祖又多次強調內官應守本分。洪武十年(1377)立法:“寺人不過侍奉灑掃,不許干預政事”(《明太祖實錄》卷111,洪武十年正月丙午);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御史繆樗等上疏言八事,其一便謂:“皇明祖訓:內官之設,止于供事內府。”(《明孝宗實錄》卷6,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己酉)在明太祖的嚴格控制下,內官僅奉命行事,“皆不敢有所干竊”,活動范圍基本被限定在內廷。
但此后,明代內官不斷突破原有定位,或作為皇帝代表致祭各地宗室喪葬,或被賦予監倉、監工、監軍等責任,甚至成為鎮守內官而固定駐守地方。因之,他們的社會交往范圍極廣,職權觸及明代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個方面:“明世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皆自永樂間始。”
明代初年設都、布、按三司,以分理地方事務;三司之間并無統屬關系,呈現出分權的狀態。這種體制在保持地方權力平衡、防止出現專權割據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但遇到如叛亂、謀逆等嚴重情況時,往往不能有效應對,于是一些欽差官員相繼出現——巡撫、總兵等承擔起了協調整合地方職權的任務。而為防止文、武官員相互勾結,內官作為皇帝最信任的代表,開始常駐地方,成為鎮守內官,并較好地完成了制衡地方官員的任務。尤其是實行“三堂體制”的地區,鎮守內官能夠有效制約總兵、巡撫,防止任何一方專權,達到以內監外、以內制外的效果。此外,通過內官,地方事情可及時上達,皇帝也得以更加迅速地了解地方情況并及時下達旨意。
(三)明代宦官對部分方志編纂的支持
弘治《八閩通志》、嘉靖《遼東志》等,都是在鎮守內官的提倡、資助、主持下修成的。弘治《八閩通志》乃由鎮守福建內官陳道倡修(按:天津圖書館藏明弘治刻本將該書作者誤認作陳道,題“陳道撰”)。陳道,字安理,廣東順德人,成化十六年以御用監太監鎮守福建。此志由陳道倡修,并召集撰者,決定由黃仲昭屬筆:“八閩初未有通志,內監五羊陳公作鎮之五年,因藩憲二司之請,屬筆于吾友今僉憲黃仲昭先生。”陳道還積極承擔了搜尋資料的任務:纂修人物志時,“志或有未載及載而未盡者,必旁捜博考,尤致其意焉”;建寧府舊志亡失,成化初知府劉鉞曾修,“未及成而遷擢,遂并攜以去。陳公特遣使詣其家,訪得之,今悉因其所載者采入。”此外,“若夫餼廩、筆札、書人、刻工之費則皆陳公所自區畫,一芥不以煩有司。”該志末尾有陳道所作跋語,是罕見的明代鎮守內官所作的相對完整的文字:
成化庚子,予奉命鎮閩,欲知其風土俗尚,始求八郡之志觀焉。然事多疊出,文無統紀,搜考之余,令人厭倦,乃欲鼎新修纂,顧難其人也。巡按暨藩臬二司合謀而欲成之,以大理寺副莆田黃仲昭先生薦,予因致書幣敦請,屬以是書。其事皆因八郡所修之志而采輯者然,始而分類立例,終而刪潤去取,皆出于先生之手。自成化甲辰至弘治己酉,凡六閱歲而始成。夫郡國有志,實史氏之所資也。其所載善可勸,惡可懲,全閩風土之美,文物之盛,咸有足征,其所系豈小也哉。然自宋季迄于我朝至于今日,數百年全志始得纂輯,通為一書,一覽在目,先生之功亦大矣。予嘗曰:非予無以成先生之功,非先生無以成予之志,信矣哉。后之來者能相續而修之,俾傳美于無窮,不亦韙歟。鏤板既成,用識其始末云。
該跋語比較詳細地記載了《八閩通志》纂修的來龍去脈,可知陳道將纂修該志作為自己的志向,并付出了大量心血。而該志也成為方志佳作,具有很高的史料價值。
宣府成鎮較晚,因此一直未有方志。成化初,葉盛巡撫其地,曾撰次成編,但未刊刻。弘治九年(1496),都御史馬中錫巡撫宣府,乃倡修志,宣府前衛指揮李稽言,“家有是稿,為鎮守太監孫公振所得,將鋟梓,會移鎮大同”而不果。可知鎮守內官孫振保存有葉盛書稿,為后來修志奠定了很好的基礎。
武當山提督內臣亦積極參與志書的編修。嘉靖二年,武當山提督內臣御馬監太監潘真、尚衣監太監趙榮重刻任自垣《敕建大岳太和山志》15卷,這是迄今所知明代武當山提督內臣參與該山山志編修的最早記載。嘉靖十五年,湖廣布政司右參議方升輯成《大岳志略》5卷,刊刻時也得到了時任提督內臣李學的大力支持。嘉靖三十五年,由內官監太監、武當山提督內臣王佐修,均州學正慎旦等纂的《大岳太和山志》17卷修成。嘉靖四十年,繼任者呂祥也以修志為己任,在王佐前志的基礎上復為增刻。萬歷十一年(1583),時任武當山提督內臣田玉則再次增刻。因此,在歷代武當山志中,收錄了大量有關內官的敕書及事跡,有助于了解內官管理武當山祭祀及其他事務的情況。
結 語
宦官本應深處宮廷,無預外廷事務,但早在洪武時期派遣宦官到各地執行任務就已非常頻繁,宦官位高權重的狀況也一直持續到明朝滅亡。宦官參與到很多地方事務中,其中鎮守宦官作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欽差官員,被方志記載于“職官”或“官師”等篇,其公署也記載在其他官員公署之前,充分顯示出其作為皇帝欽差的顯赫地位。方志的人物、藝文、建筑等部分也記載了大量有關宦官的情況,顯示出宦官與明代地方社會的密切關系。
明代方志對于宦官雖有諸多記載,但受到修纂者主觀因素及現實政治的影響,一些相關記載仍被大幅刪削,諸多事跡并沒有完整保留下來,宦官群體的歷史記憶被有意忽略,僅留下部分人名、職銜等蛛絲馬跡。因此,參以正史及文集、墓志、碑刻等資料,方能更完整地揭示宦官對明代地方社會所產生的種種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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