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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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在糾紛解決的法律實踐中,仲裁作為一種高效且具有專業性的爭議解決方式,被眾多當事人所選擇。然而,當仲裁裁決結果出現后,若一方當事人認為裁決存在問題,試圖尋求進一步救濟時,就可能面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能否申請再審的困惑。
那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能申請再審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即,通常情況下,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
哪種情形下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可以申請再審?
對于因超期被駁回申請撤銷仲裁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李光琴法官在網上針對該問題的答疑意見認為:
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超過六個月期限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由于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此類裁定屬于程序性駁回的裁定,不同于進入仲裁司法審查程序后人民法院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應予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進行審查作出的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對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申請的裁定,申請人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請再審。
據此,對于因當事人超出申請撤裁期限而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均可以上訴,也可以申請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通常不能申請再審 。只有對因超期被駁回申請撤銷仲裁的裁定,當事人才可以上訴或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自媒體新聞配圖插圖黑色背景法槌法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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