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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中,一紙契約是否真能保障交易安全?當賣房人時隔多年反悔,購房者的權益又該如何,因宅基地房屋買賣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今天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專業律師帶您剖析農村房屋買賣背后的法律風險與維權要點。
一、案情梳理
(一)交易契約的簽訂
1999 年 4 月 12 日,李明與張濤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約定李明以 2000 元價格,將位于東高村鎮侯家莊北街的一號房屋及宅基地出售給張濤 。契約明確:房屋坐落于本村后街路南,成交價格一次性付清,交房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移;李明需保證權屬清晰,若產生糾紛由其承擔責任 。雙方簽字確認,契約一式兩份。
(二)交易爭議的產生
多年后,李明突然否認買賣契約效力,主張當年僅出售宅基地,且地上無房屋 。更稱 2006 年 10 月 28 日,張濤因與鄰居發生矛盾,主動退回宅基地,自己也退還了 2000 元款項 。為此,李明還出示一份有張濤簽名的證明,內容為 “06.10.28 晚退回舊房基地歸還原主,06.10.28 晚付錢” 。
(三)訴訟中的雙方主張
張濤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 1999 年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有效;
訴訟費用由李明承擔 。
李明則抗辯:
認可曾出售宅基地,但地上無房屋;
2006 年交易已解除,宅基地和款項均已返還;
目前自己為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有權收回 。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契約與交易情況: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明確包含房屋及宅基地買賣,標的物指向侯家莊北街 X 號;
交易解除證據:張濤在 2015 年另案審理中,親口承認 2006 年證明上的簽名屬實,即認可退回宅基地和收回款項的事實;
宅基地權屬現狀:村委會證實,李明為侯家莊北街 X 號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且 2023 年其建房申請已通過審批公示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法律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需經村集體批準同意 。本案中,李明與張濤簽訂的契約未履行該程序,違反了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強制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該契約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存在效力瑕疵 。
(二)交易解除的事實認定
張濤親筆簽名的證明,以及其在另案中的自認,形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實 2006 年雙方已協商解除交易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自 2006 年退款退地起,雙方的買賣契約已實際解除。
(三)宅基地權屬的最終確定
村委會的證明及建房審批材料,確認李明為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 。在交易解除且未重新履行合法轉讓程序的情況下,張濤主張契約有效并要求確認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地產買賣契約》因未經村集體批準,本身存在效力問題;且雙方已于 2006 年協商解除合同,宅基地權屬已恢復原狀 。最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張濤的全部訴訟請求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防范要點
核實產權與程序:購買農村房屋,務必確認賣方是否為宅基地合法使用權人,交易是否經村集體同意;
完善合同條款:合同中明確房屋、宅基地范圍,約定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留存交易證據:保留付款憑證、溝通記錄、審批文件等,避免日后糾紛無據可依 。
(二)賣房者法律合規提示
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違規轉讓宅基地,確保交易符合政策要求;
妥善處理解除事宜:若協商解除合同,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避免惡意反悔:隨意反悔不僅違背誠信原則,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
(三)法律風險特別提醒
農村宅基地和房屋買賣受嚴格法律限制,未經合法程序的交易,即便簽訂契約也可能無效 。一旦發生糾紛,雙方權益都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無論是買賣雙方,都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陷入法律困境 。
農村房屋買賣糾紛復雜多變,若您正面臨類似問題,歡迎留言或私信咨詢,專業律師為您提供一對一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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