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聰明藥”聰明反被聰明誤。最高法嚴懲教唆利用未成年人涉毒犯罪,哪些未成年人涉毒陷阱需警惕?
“吸一口飄飄欲仙,安全上頭無隱患”,類似的宣傳語在網絡社交平臺上悄然出現,再配上吞云吐霧的畫面,“上頭電子煙”吸引了不少年輕人的目光。
事實上,導致上頭的主要成分——依托咪酯,已于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納入國家列管。也就是說,所謂的“上頭電子煙”,吸它就是吸毒,販賣它就是販毒。
此外,還有一些新型毒品披上了“郵票”“奶茶”“跳跳糖”“聰明藥”等物品的外衣,看上去“人畜無害”,實則將罪惡之手伸向普通人。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通報的最新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毒品犯罪案件35859件。今年1到5月份,全國法院一審審結毒品犯罪案件9343件,同比下降29.31%。近十年來,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整體上呈下降趨勢,毒情形勢持續向好。
但另一方面,新型毒品犯罪問題日益突出,濫用群體低齡化、犯罪群體年輕化特征愈加明顯。最高法再次警示:“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聰明藥”會導致“聰明反被聰明誤”。那么,都有哪些未成年人涉毒陷阱需要特別警惕呢?
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2023年11月左右,時年25歲的劉某明,與比他小1歲的刑滿釋放人員高某彩、時年17歲的朱某豪商議,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頭電子煙”牟利。三人駕車從浙江省云和縣來到江西省進賢縣,以3.4萬元的價格從徐某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處購買100個“上頭電子煙”,之后販賣給柳某欣等多人,并且在賓館房間內和駕駛的汽車內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上頭電子煙”,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劉某明被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湯笑然分析:
近年來,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偽裝成電子煙流入市場,并以“上頭”作為宣傳噱頭,對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誘惑性,濫用群體低齡化特征明顯。同時,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攏,誤入歧途。本案就是一起糾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劉某明、高某彩糾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還稱“讓朱某豪出面賣貨風險小一點”;他們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所謂的“上頭電子煙”,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湯笑然說,這類案件的審理體現了法院對涉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立場。
依托咪酯是麻醉誘導常用的藥物,2023年10月1日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納入國家列管,吸它就是吸毒,販賣它就是販毒。提醒青少年謹慎交友,提高對新型毒品的辨識能力,切記“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不要嘗試任何所謂“上頭”“刺激”的物質。
最高法此次發布了7件新型毒品案例,占比歷年最高,最高法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說,當前我國毒品濫用結構發生新的變化,以未成年人為犯罪對象的案件頻發,有的被引誘、教唆、欺騙甚至被強迫吸毒,淪為受害者;有的已經形成吸毒癮癖,通過各種渠道購買毒品吸食,成為“消費者”;還有的作為犯罪主體,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參與毒品犯罪,淪為“工具人”。從嚴懲處以未成年人為危害對象的新型毒品犯罪刻不容緩。
李曉光表示,新型毒品偽裝性和迷惑性強,往往偽裝成食物、飲料、電子煙等形態,例如“郵票”“跳跳糖”“奶茶”“上頭電子煙”等,對于辨別能力不強的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迷惑性,極易因獵奇心理而誤入歧途。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等非接觸式手段逐漸成為涉毒犯罪的新常態。工程師崔某自感工作壓力大,為提高工作效率,通過社交軟件聯系境外人員多次購買所謂的“聰明藥”,被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湯笑然表示,近年來,審判實踐中發現,個別青少年及其家長甚至個別高學歷從業人員為提高學習、工作效率,迷信“聰明藥”。事實上,所謂“聰明藥”主要包括利他林(主要成分哌醋甲酯)、阿德拉(主要成分苯丙胺)、莫達非尼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不僅不會讓人變“聰明”,長期服用反而會產生依賴性,出現萎靡、狂躁等精神癥狀,嚴重損害服用者身心健康。也提醒社會公眾,沒有可以使人變聰明的“聰明藥”,一分耕耘一分收獲,學習、工作中遇到困難,要以積極健康的態度解決,遵循科學規律,切勿聰明反被“聰明”誤。
數據顯示,今年1—5月份,判決生效的毒品案件被告人14456人,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2821人,重刑率達19.5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約12個百分點。案例中,罪犯溫某鴻對抗執法權威,暴力抗拒緝毒抓捕,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人身危險性極大,被判處并執行死刑。蘇某和身為醫院院長,卻利用職務便利長期、多次、大量販賣麻醉藥品“杜冷丁”牟利,任由其流入毒品市場,主觀惡性深,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表示:特別注重依法嚴懲走私、制造、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依法嚴懲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查緝等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主犯、再犯、累犯和毒主、“金主”、雇主,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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