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14-1-185-005
關鍵詞 刑事 猥褻兒童罪 同一物理空間 非接觸式猥褻行為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底至9月初的某日,被告人周某在某小區擔任保安,其趁執勤期間幫忙被害人尋找皮球之機,將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案發時6周歲)、章某某(化名,女,案發時6周歲)誘騙至該小區樓梯間
,用手機給被害人播放淫穢視頻,當著被害人的面裸露下體手淫,并要求被害人模仿視頻中的淫穢動作,但二被害人均未答應。之后被害人王某某、章某某離開。二被害人的母親知曉該事件后共同將被告人周某扭送至小區物業辦公室,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周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周某實施的案涉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到兒童的認知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
、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于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
猥褻兒童的方式包括接觸式和非接觸式,常見的非接觸式表現為同一物理空間內的非接觸式猥褻、網絡隔空猥褻等情形。對于同一物理空間內對兒童實施的非接觸式行為是否具有“猥褻性”,應當結合行為手段、實施場所等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行為人雖未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
,但只要其行為客觀、實質上體現出具有明顯的性的含義,侵害了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就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猥褻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為尋求性刺激,滿足其變態性欲,將兩名六周歲的幼女誆騙至僻靜處,用手機向其播放淫穢視頻,并當面手淫,要求兩名被害人模仿視頻中的淫穢動作,被告人周某與被害人雖未有身體接觸,但其行為和方式已經帶有明顯的性意識和要求,且讓未成年人感受到了這種意識和要求。被害人可能因為年幼暫時不能理解被告人周某的行為,但隨著認知的加強,會逐漸認識到該行為性質并持續受到影響,故本案的危害后果體現在行為的延伸性影響上。因此,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
裁判要旨
行為人實施向兒童播放淫穢視頻、裸露自己私密部位等行為,雖未直接接觸兒童身體,但明顯以滿足變態性欲、性刺激為目的,應當認定為猥褻兒童行為。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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