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本應互利共贏的商業合作,因雙方互指違約陷入僵局,法院的判決書揭示了責任劃分的關鍵密碼。
2023年初,A科技公司與B設備制造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500萬元的專用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需在簽約后7日內支付30%定金(150萬元),B公司則在收到定金后90天內完成設備生產并交付。
簽約后,A公司僅支付了120萬元,標注為“訂金”而非合同約定的“定金”。B公司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技術參數存在歧義,卻未及時與A公司確認,導致生產進度延誤。
約定期限屆滿時,A公司以B公司未按期交付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訂金”;B公司則反訴A公司未足額支付定金且拒收已完成的設備。
01 案件關鍵轉折點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在于:雙方是否均構成違約?如果是,責任又該如何劃分?
A公司主張其支付的120萬元性質為“訂金”,應全額返還。B公司則出示合同條款,指出明確約定的是“定金”,且A公司支付不足構成根本違約。
經審理查明,合同原文確實多次使用“定金”表述,僅在付款備注中寫有“訂金”字樣。根據行業慣例,此類定制設備生產中,定金對保障制造商利益至關重要。
法院委托第三方評估顯示,B公司生產的設備雖存在5%的技術參數偏差,但經簡單調試即可投入使用,未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而A公司從未實地驗貨,直接拒絕接收設備。
02 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認定:
一、關于120萬元款項性質
合同主要條款明確約定為“定金”,雖然付款備注寫為“訂金”,但結合合同目的和行業交易習慣,應認定為定金。根據《民法典》第586條,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案合同標的額500萬元,定金上限為100萬元,超出的20萬元不產生定金效力,視為預付款。
二、關于違約責任劃分
A公司未足額支付定金構成先期違約,應承擔主要責任;B公司生產設備存在參數偏差且未及時溝通,構成次要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92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確定A公司承擔70%責任,B公司承擔30%責任。
三、損失賠償計算
合同解除后,B公司已生產設備的殘值為300萬元,損失200萬元。按責任比例,A公司需承擔140萬元損失。A公司支付的120萬元中,10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20萬元預付款抵扣后,B公司還需返還A公司60萬元(300-140-100=60)。
0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雙方違約案件中,法院通常從三個維度分析責任比例:
違約行為性質
先違約方通常承擔更重責任。本案中A公司未足額支付定金的行為發生在先,直接導致B公司生產資金不足。而B公司的技術參數偏差屬于履約瑕疵,可通過補救措施解決。
《民法典》第592條確立的“過失相抵”原則在此類案件中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當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時,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違約行為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等因素,按比例分擔責任。
損失擴大責任
當事人有防止損失擴大的法定義務。本案中A公司在設備完工后拒絕驗收,人為擴大了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91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定金條款適用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特別指出,定金罰則具有獨立性。即使雙方均存在違約,只要符合定金罰則適用條件(即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定金條款仍可獨立適用。本案中A公司作為給付定金方違約,故喪失定金返還請求權。
在雙方違約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但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根據最高院裁判規則,“合同中的違約金或約定損失賠償條款,不因雙方當事人均構成違約而不能適用”。
上海合同律師俞強提示:商業合同中明確約定款項性質至關重要,“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效果天壤之別。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及時溝通履約障礙,避免損失擴大。當出現履行爭議時,應及時固定證據,包括催告函件、現場勘查記錄等,為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充分準備。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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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執業證號:13101201210159547
專業榮譽:
?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電話:13918043509
(本文分析基于真實案例改編,人物及公司信息已作脫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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