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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積蓄買的房子,房產證卻遙遙無期,還牽扯出復雜的抵押糾紛,換誰碰上都得焦心。今天,就通過一起真實案例,帶大家看清這類房產糾紛背后的法律邏輯,教你如何用法律武器守護自己的“家”。
一、案情梳理
(一)購房合同簽訂與履行
2021 年 6 月 1 日,購房者林華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 694 萬元總價買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住宅房屋。合同約定:首付 88%(614 萬元)在簽約日付清,余款 80 萬元通過貸款支付;甲公司應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并在房屋交付910 日內協助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
合同還明確,房屋所在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給乙信托公司,抵押登記日期為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不過,乙信托公司出具聲明,同意甲公司銷售抵押范圍內全部房屋。
簽約后,林華依約支付首付款、申請貸款,甲公司也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交付房屋。林華繳納契稅、面積補差款,拿到購房發票,滿心以為坐等拿證,卻不知麻煩才剛剛開始。
(二)爭議焦點與三方主張
一晃兩年過去,房產證遲遲未到手。林華一查,發現房屋仍處于抵押狀態,隨即將甲公司、乙信托公司、丙資產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
判令甲公司辦理房屋初始登記;
要求三家公司共同辦理房屋抵押滌除手續;
協助將房屋登記至自己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
乙信托公司辯稱:
自己只是名義抵押權人,債權已轉讓給丙資產公司,并非合同相對方,不應擔責;
正在協商抵押權變更手續,且無需承擔金錢給付義務 。
丙資產管理公司反駁:
作為現抵押權人,對房屋享有合法抵押權;
林華未能充分證明 “以居住為目的購房” 且 “全額付款”,無權援引司法解釋主張優先權 。
甲公司則未到庭答辯,直接 “隱身”。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
抵押與債權轉讓:2017 年,甲公司將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給乙信托公司借款;2021 年,乙信托公司將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丙資產公司,并公告通知甲公司 。
房屋抵押登記:2020 年,涉案一號房屋被納入新增抵押范圍;2022 年,乙信托公司登記為名義抵押權人,實際抵押權人為丙資產公司 。
合同履行情況:林華全額支付房款,甲公司交付房屋,但未辦理產權登記及抵押注銷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與抵押效力認定
預售合同有效:盡管簽約時房屋已抵押,但乙信托公司同意銷售且合同如實披露抵押信息,因此林華與甲公司的合同合法有效。
抵押權善意取得:后續抵押補充協議雖晚于售房,但乙信托公司不知房屋已售,構成善意取得,抵押權同樣有效 。不過,債權轉讓后,丙資產公司才是實際抵押權人。
(二)各方責任界定
甲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有義務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卻長期拖延,明顯違約 。
乙信托公司與丙資產公司:雖非合同當事人,但作為抵押權人,在同意售房后,對房款有優先受償權,無權繼續對房屋主張抵押權,應配合辦理抵押注銷。
(三)消費者優先權適用
林華已支付全款、入住房屋且無過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中 “以居住為目的購房”的消費者定義 。其權利優先于抵押權,有權要求滌除抵押、辦理過戶 。
三、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協助林華辦理一號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甲公司、乙信托公司、丙資產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共同協助辦理房屋及對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注銷手續。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簽約前盡調:購房前務必查詢房屋抵押、查封情況,要求開發商出示抵押權人同意銷售證明,避免 “錢房兩空”。
保留付款憑證:轉賬時備注款項用途,留存銀行流水、發票等證據,證明房款支付情況 。
關注政策權益:牢記 “商品房消費者優先權”,若遭遇類似糾紛,及時咨詢律師,依法維權 。
(二)開發商與抵押權人注意事項
開發商:售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抵押信息,積極履行辦證義務,避免因違約引發訴訟 。
抵押權人:同意售房后,應通過監管賬戶等方式保障債權,及時配合辦理抵押注銷,避免陷入糾紛 。
(三)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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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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