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檢校合作的意義與挑戰
王健
目 次
一、《意見》對檢校合作的意義
二、推進檢校合作常態化面臨的困難與應對
三、關于檢察學學科建設問題
限于篇幅,本文僅刊發前兩部分,全文詳見《人民檢察》2025年第11期。
國家法治的進步,離不開法學教育的發展和對法治人才的培養。202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與高等學校合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202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教育強國建設規劃綱要(2024-2035年)》的一項重大舉措。
一、《意見》對檢校合作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法治人才培養工作特別重視,強調要發揮法治工作部門的重要作用。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的任務和要求,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實施雙方互聘計劃,打造專兼結合的教師隊伍。2021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的檢察隊伍建設,包括實施檢察領軍人才培養計劃、健全檢察業務專家制度、深化檢察人才庫建設、健全檢察人員職業培訓制度等任務,都跟法學院校的參與有著密切關系?!蛾P于加強新時代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的意見》在完善法學院校管理指導體制、法學教師隊伍建設以及強化組織實施方面,都提出了法治工作部門要積極主動參與法治人才培養工作的要求,包括向法學院校提供優質教學資源、探索建立法治工作部門優秀實務專家到法學院校任教、加強實踐資源、平臺和實踐機會供給等。這當然包括檢察機關的責任和擔當。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有兩部分內容都直接涉及檢校合作:
一是關于建設高素質專業化檢察隊伍,提出要加強檢察隊伍專業素能建設,構建知識產權、金融證券、涉外檢察、數字檢察等緊缺法治人才培養機制。
二是關于加強法律政策和檢察理論研究,提出要深化檢察理論研究,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要深化檢學研共建機制,加強檢校合作,建好檢察研究基地,推動法學院校開設檢察學、檢察實務課程。
《意見》可以說是集以往檢校合作探索實踐有益經驗之大成。主要包括三大板塊:
一是關于加強新時代檢校合作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以及總目標和總任務。
二是從政治引領、合作育人、理論研究、履職實務、教育培訓五個方面,對深化新時代檢校合作的目標和任務進行部署,提出要求。
三是從管理指導機制和相關政策保障兩個方面對深化檢校合作的組織領導保障進行部署和要求。
《意見》將檢校合作放在法治中國建設、教育強國建設、法治人才培養、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全局中謀劃和推進,全面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進行檢校合作、怎樣開展檢校合作兩個核心問題,是指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檢察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和法學院校共同推進建立常態化交流合作機制的綱領性文件,是檢察機關主導、教育行政部門配合、法學院校具體實施的法治人才培養和法學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對完善以實踐為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二、推進檢校合作常態化面臨的困難與應對
在《意見》中,除堅持正確思想指導和正確政治方向外,其核心內容是“常態化推進人才交流培養合作”。從長期以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互動關系情況看,真正實現檢校合作常態化,意味著必須建立一套可持續工作機制為保障。目前來看,這可以說是實現檢校合作預期目標的一塊難啃的“硬骨頭”。圍繞《意見》提出的任務要求,需要進一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1.關于人的問題。檢校合作的實質就是人與人的合作,是檢察實務專家與高等學校法學教育工作者之間的合作。具體來講,一方面,法學院校能否聘請檢察實務專家到校任教,或者檢察實務專家能否或在什么情況下接受法學院校的聘任與之開展相關合作。另一方面,法學教師能否受聘到檢察機關任職。從目前總的情況來看,后者沒有太大問題,多年來各地實踐也探索出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比如,法學院校推薦法學教師到檢察機關掛職(一年),或按規定擔任檢察官助理等。問題較為突出的是前者,即檢察官到法學院校擔任兼職。根據2019年修訂后的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因工作需要,經單位選派或者批準”,可以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意見》也把健全雙向交流機制和制定實施人員互聘計劃,作為推進檢校合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兑庖姟冯m然規定互聘計劃要“在符合黨政領導干部兼職等有關政策規定基礎上”進行,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在一些地方組織部門的干部兼職管理工作中,不問是否工作需要、不管中央現行政策導向,干脆一律不批、一概不準。這導致檢察官、法官和其他法治部門實務專家在法學院校的兼職越來越難,越來越多地退出了與法學院校的合作。對此,需要有關部門從落實法治工作部門承擔法治人才培養共同責任的層面上針對性地加以解決。
2.關于合作主體范圍與優質檢察實務資源合理分配的問題?!兑庖姟诽岢鲆苿邮〖墮z察機關與法學院校全面建立“檢察實務專家進校園”長效合作機制。可見,從合作主體上看,檢察系統的合作主體主要是省級檢察機關。問題是每個省區市的法學院校有很多,在檢察機關數量確定,而法學院校數量、質量水平和能力條件千差萬別、各不相同的情況下,一個省級檢察院“進校園”的覆蓋面和資源投入量該如何分配,是客觀上無法回避的問題。對此,需要中央和省級檢察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在宏觀上加強統籌規劃,綜合一省之內法學院校分布的總體情況分層次地合理分配。
3.關于合作管理方面的問題?!兑庖姟逢P于健全管理指導體制中提出,最高檢政治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統籌指導全國檢校合作工作,建立合作情況年度報告機制和會商機制;各省級檢察院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推進省域內檢校合作事宜,并指導具備檢校合作條件的下級檢察機關開展相關工作。這里提到的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是教育部履行指導和管理全國高校本科教育教學工作的職能部門,如涉及檢校合作各項工作任務,還需要協調教育部其他許多相關司局。例如,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涉及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有關研發教材的,涉及教材局;有關科研基地建設方面的,涉及社科司;等等。這是在頂層制度設計方面需處理好的復雜工作。在省一級,則需要省教育廳(局)的積極參與配合。各省級教育廳(局)對于這項工作,是否都具有應有的政治站位、認識高度和主動態度,也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這是省級檢察機關在推進該項工作時應當注意考慮的問題。
要真正持久地形成雙向奔赴的大好局面,需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礎上。檢校合作雙方有沒有、有多少的共同利益,除二者之間具有極強的互補性這個專業因素外,雙方各自單位的考核評價機制非常重要。實際上,《意見》提出的一些很好的合作任務,例如,促進檢察學相關課程納入法學本科、研究生教學計劃,設為必修或選修課程,再有“四個基地”(優質檢察理論成果的產出基地、破解檢察實踐難題的指導基地、促進檢察學學科建設的學術基地、理論與實務人才的培養基地)建設問題,這都已深度觸及法學院校自身現行的教學制度,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法學教學專家組織和法學院校出臺相關政策才能實現。出臺相關政策,意味著納入教育評價體系,這與《意見》提出的建立長效合作機制的要求,關系極為密切。
4.關于合作成本的投入與分擔問題。要實現檢校合作常態化,必然涉及合作雙方經費投入以保障合作常態化。法科學生到檢察院去實習,各檢察院的辦公條件、食宿、交通等條件情況各有不同,都應列入單位預算。近年來,最高檢大規模開展“檢察實務專家進校園”工作,規定檢察實務專家進校園,由本人所在單位承擔差旅費和住宿費,按照所進學校的規定領取相應的報酬。檢察實務專家進校園,無論對于檢察機關還是學校,都僅僅是相對單項的工作,按規定處理一次性費用較簡單。但如果按照《意見》列出的合作事項去一項項落實,特別是要實現檢校合作常態化目標的話,涉及費用的工作環節比較多且比較復雜。筆者認為,原則上應體現對法律實務知識的尊重和價值,既不能讓實踐經驗和實用知識免費,又要符合學校的取酬規定。
5.關于合作成果的產權歸屬問題?!兑庖姟逢P于檢校合作還有一個重要的工作抓手,即建設“四個基地”?!八膫€基地”的建設和運轉,承載著檢校合作的全部工作任務。其中特別是成果產出基地、指導基地和學術基地的建設和運轉,都會遇到合作成果的產權歸屬問題。共建基地的雙方應研究制定詳細的基地成果管理辦法,以確保合作的可持續性和合作關系的良好發展。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設與法學理論研究部級科研項目重點課題《實踐導向的法學院校教育培養問題研究》(24SFB1006)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王健,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師范大學哲學與法政學院教授。
(全文見《人民檢察》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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