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江南的水利防護
文 | 馮賢亮
明代并不是沒有注意到上游水利整治的重要性。
嘉靖至萬歷年間杭州人張瀚就曾指出,“談水利于東南,以太湖為最”,過去,上游有五堰可阻蓄部分水流,下游有三江可以分導湖水外泄,但是現在的情況卻是“經界久湮,堤防無備”,而且當事者“不以時蓄泄”,要進行水利整治,就必須筑堤溧陽,“殺宣、歙、九陽之水以節其入”,并按三江故道“開百瀆宜興”,至陡門、江陰,以通吳淞江之水,使水能宣泄,農稼不致淹沒。
還有人提出,除了繼續維持太湖下游泄水河道的疏浚工作,更應加強對上游湖州府等地水利的治理,從而分殺浙江境內的水流,減卻太湖容蓄水量的壓力,以減少“專治三江之難”。
萬歷年間桐鄉人李樂也認為:“宜興、湖州諸閼水歸太湖無礙,則常之宜興、武進,湖之烏程、歸安,松之華亭,可無水患;浚吳淞江、白茅(茆)之閼,太湖之水入江海無礙,則蘇之長洲、常熟、昆山可無水患。”
這些都是對于太湖流域水利進行綜合整治的思想,不過明朝中央政府的關注焦點基本是以下游為重點。
清初仍有人堅持明代的舉措,專重下游吳淞等江的浚治,如張履祥就說“治水須從下流施功”,而不能只著眼于河水決口或決堤的修補,但清代的政策卻有了較多的轉化,對于上游的水利防護開始給予較多的關注。
在清朝管理下的267年中,長江流域的大小水患在100次以上,最大的水患,仍然發生于太湖地區。
清初人對于江南地位的重要及其水利的關鍵作用的認識,其實是比較深刻的。
嘉興府秀水縣人陳士鑛指出:
“天下賦稅,半在江南;而天下之水,半歸吳會。”
順治時期在江南居留十多年的布政使慕天顏,十分熟悉江南農事,認為“江南賦甲天下,又大半出于蘇、松、常、鎮”,但以蘇、松、常、鎮論,要先大興水利而后可言足國富民。
實際上這都表明了江南地區及其水利防護的重要意義。
明末清初水利的荒怠,對江南地區造成的危害是比較大的,地方士紳百姓對此可以說有切膚的體認。如在順治十八年(1661),張履祥給崇德縣的朋友曹射侯的信中,指出當時水旱災害不斷給崇德、桐鄉、海寧等地所造成的危害。
張履祥目睹了地處水鄉澤國的江南在大旱時田禾盡槁的慘狀,當時從嘉興城到皂林鎮,運河之水逆流而西,鄉民們冒著酷旱,晝夜不斷地“車救”農田,而車不到水的地方,只好望天興嘆,田間“彌望皆枯”。
這些地方都屬最為富庶的地區之一,在災害時期同樣出現了百姓流亡、“桑柘伐”、“室廬毀”與“父子夫婦離”等慘象,而且“逃賦役者莫敢歸,丐于途者靡所適”。
這不能不讓人感受到災害的嚴重和地方治理的荒怠。所以很多士紳百姓都疾呼要全面維護江南地區的水利。
康熙時期,這一問題得到了官方相當多的關注,將江浙地區的水利作為最為緊要的政務。
康熙十年(1671),江蘇巡撫都御史馬祜的奏疏,詳述了康熙九年夏季地方上出現的大水災,因潮水泛濫導致積水三月不退,迫使“農工廢業,人戶流亡”。
劉河、吳淞入海口都被淤塞,積水“無從走泄”。
同年,慕天顏上疏指出:
“自三江湮塞,震澤泛濫,以田為壑,而蘇、松、常、湖、嘉、杭六郡受患日深。上年水患彌漫四野,數百里間,不第禾盡無收,抑且室廬漂沒,流離疾苦,不忍繪圖。”
此后,出現了慕天顏領導的康熙十年、二十年(1681)兩次較大規模的治水工程。
在康熙十三年(1674),馬祜再次向朝廷題請,要求嚴禁地方豪強違占河湖地區,并將關注重點置于鎮江府丹陽縣內的練湖。
練湖分上、下二湖,湖區涵閘的維護,關系到了左近運河與地方水利的要害。
康熙四十六年(1707),朝廷再次強調江浙百姓皆以田為生,“田資灌溉為急”,雖號稱東南水鄉,但水溢易泄、旱暵難支也是經常出現的。
延續十天以上的旱情,必將使“土坼而苗傷”,蘇州、松江、常州、鎮江與杭州、嘉興、湖州各府州縣或近太湖,或通潮汐,中央政府一律要求在這些地方的所有河渠水口“度田建閘,隨時啟閉”,在支河港蕩淤淺地方都應加以疏浚,使水流暢通。
次年,在議準疏浚蘇、松、常、鎮四府所屬支河港蕩、修建新舊閘壩的同時,還下令疏浚杭、嘉、湖三府地區被淤淺的溇港,建閘64座。
這些舉措不但有利于旱期的農作灌溉,而且也有助于洪水期太湖水流的順利下泄入海。
到乾隆時期,荊溪下游的百瀆地區,定跨等港上承南部的水流泄入太湖,泥沙“隨水出口”,所以“港不淤而深闊”;近北的河港則有通有塞,與宜興縣內溇瀆的情況相同。
嘉慶九年(1804),江南地區又發生了一次大水,江、浙兩省都聯合會議疏浚事宜,但時隔多年“竟無成說”。
道光三年(1823),發生了規模更大的水災,波及整個太湖流域的蘇、松、常、鎮、太、杭、嘉、湖八個府州,堪稱雍正三年(1725)以后最大的水患。
盡管在道光四年地方政府討論弭治水患時注意到了作為太湖水源的湖州府72溇,而常州府宜興縣境內的溇瀆已湮沒一半,蘇州府元和寶帶橋、吳江垂虹橋的下游地區也“半就塞”,但政府的整治依然不力。
江、浙兩省經多次會同“勘估疏浚”,作為尾閭的吳淞江仍是“估而未辦”,而劉河、白茆“并未議及”。由此亦可概見太湖下游水利久遭堙廢的基本原因。
難怪包世臣在道光五年(1825)路經常州時,已聞知當地孟瀆河已被淤為平陸,而民田喪失灌溉之利已達數萬頃的事實。
就清代而言,對于太湖下游的水利整治,慕天顏、陳世倌、莊有恭、林則徐的貢獻是很大的。
莊有恭曾上疏要求大修三江水利。他認為,太湖湖水分疏最重要的地方在于三江水利,為此曾上疏要求大修三江。
他說:所謂三江,即吳淞江、婁江和東江。
東江早在宋代已經淤湮,明永樂年間另開了黃浦,“寬廣足當三江之一”,也就是現在所稱的東江。
三江分別流經了吳江、震澤、吳縣、元和、昆山、新陽、青浦、華亭、上海、太倉、鎮洋、嘉定等十二州縣境內,其間港浦縱橫,湖蕩參錯。而太湖的出水口,也不僅只有蘇州寶帶橋一個地方,如吳江的十八港、十七橋,吳縣的鲇魚口、大缺口,也都是湖水橫穿運河入江的要道,現在都出現了淤阻。
東南水利關系民生大計,如及早為之籌劃,可以“事半功倍”。
但對水利進行全面整治的,當推林則徐。他在疏通黃浦、吳淞后,又大舉挑浚瀏河、白茆,并發動蘇、松、太各府州縣全面治水,且處處驗收工程。
莊有恭的提議與林則徐的舉措,基本仍以太湖下游地區的水利修治為重點。
但很多人已經提出對于太湖流域水利的治理,要將上、下游一并進行。
震澤縣人馬某還指出,歷來對于太湖流域的治水,只知下游地區,原因可能在于:太湖出海河道常受潮汐頂托的影響,海水倒灌,泥沙容易積淀,而溇港仍屬通暢,所以古人治水“止及出海河道,而不及出湖溇港”。
但在清代,溇港已經多有淤塞,導致上流之水不能傾入太湖,而且杭州、湖州兩府地區的農田時遭淹沒。
康熙年間,御史沈愷曾、耆民童國泰都先后上疏要求開浚溇港。
但地方政府奉行并不著力,只開了烏程縣的36溇,不開吳江震澤境內的72港,不足以充分宣泄太湖上游地區的水流。
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政府疏浚了杭、嘉、湖三府淤淺的溇港,建閘64座。
乾隆五年(1740),修浚了湖州府城分流各支河,并將鈕家橋等地及附郭壕塹逐段開通,“以資蓄泄,灌溉民田”;乾隆二十八年(1763),再次開浚湖州府溇港;到道光五年(1825),疏浚了仁和、錢塘、余杭、嘉興、嘉善、海鹽、石門、平湖、桐鄉、歸安、烏程、長興十二州縣的河港,并修筑了烏程、長興兩縣的塘閘橋壩。
可見,在嘉、道以后,太湖上游水利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明顯的重視。
清人對此也多有評論,認為僅僅浚治杭州府上游地區,雖然在形勢上較為“建瓴”,但湖州府地區會大受泛濫之災;如果只關注蘇、松為主的下游地區,上游溇港則會遭到阻塞,以致“湖州之病”難除。
水利專家王鳳生(乾隆四十六年\\[1781\\]進士)也認為,太湖水流的咽喉,在蘇、松、常、湖諸府水流,表現于水利修治的關鍵,就是上游溇瀆的“暢達”和下游吳淞江、婁江的“深通順軌”。
張邦彥早已指出,杭州府處在上流地區,嘉興府則是杭州府的分流地域,只有湖州府承天目山下來的水流,獨自匯于太湖。
為分擔湖州水流的重負,必須“分殺上游暴漲之勢”,同時也作為“備旱歲潴蓄之資”。
然而,清代中期以來大量移民的入居江南,使水利修治出現了較多的困難。
這種人為的破壞,并非直接針對水利設施,但它導致的上游地區生態環境的惡化,卻是十分致命的。為此,地方政府在嘉慶六年(1801)發布了《撫憲院禁棚民示》。
這篇碑文的內容,為了解棚民對于環境的破壞及地方政府如何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當時官方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
1.清理山鄉棚戶,編造保甲清冊,如有縣衙人員借此索取造冊紙筆錢分者,“立斃杖下”;
2.有保甲冊的棚民,如再“引類呼朋”來浙江租種山地的,立即“拿究重處”;
3.除嘉慶六年以前浙江本地出租田地的可以不論外,如有在嘉慶七年以后貪圖租利,以致造成淤壞他人田地的,“紳士革究,軍民查拿治罪不貸”;
4.出租山地已滿年限的須陸續收回,不許再租,否則即予嚴懲;
5.每年年底須將棚民增減情況詳細上報;
6.由于墾種苞蘆需要深耕松土,極易引發水土淤積,所以除現有棚民要漸加禁示耕種外,本地居民一律不許栽種,“違者重究”;
最后,租出山地視情況酌量給錢贖回,并改種其他作物,以期“漸除水患”。實際上,這種禁約并不能維持長期的效力,道光以后浙西山地水土流失的人為加劇便是一個明證。
道光年間,由于蘇北、安慶及浙江本省臺州等地的棚民繼續在當地租山墾種苞谷,呼朋引類,“蔓延日眾”,每到一地,“必得土盡而后已”,致使杭嘉湖地區山地阡陌相連;山土被人為刨松后,一遇大雨,便沙隨水落,隨山地形勢傾注而下,使溪河泥沙日淀月淤,常有泛濫之災。
孝豐、安吉、武康三縣,與長興縣的西南境、烏程縣的西境,受害情況大致相同。道光二十三年(1843),地方官員即奏請朝廷禁止棚民開山。
幾年過去了,水土流失問題非但沒有治好,反而變得越來越重,事實上已是“積重難返,掃除不易”。因此,水利清源的一大關鍵,就要“去其甚以截其流”。
山鄉民生的開拓,必然需要通過墾山耕墾等才能達成,低鄉的良田因此常被泥沙淤埋,水利設施遭受破壞。
在咸豐元年(1851),地方上因棚民開山過多造成水道阻塞的情況日益嚴重,朝廷即準許地方政府分清“已開”“未開”情形,添立“界石”作為限制,而且規定,如果有私移界石、繼續開墾的,“立即嚴懲”。
太平天國戰爭后,又有一大批“客民”入居太湖上游山區,他們主要來自寧波、紹興、湖廣、安慶。
僅安吉一縣,根據同治十年的保甲編排結果,客民數量已達3291戶,遠遠高于棚民數464戶,外來人口已經接近土著居民4108戶的數量。
這些人的到來,與早期棚民一樣,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地水利有所破壞。
早在同治五年(1866),曾任江南道監察御史的長興縣人王書瑞(道光十四年\\[1834\\]進士)因近年浙江地區(主要是湖州府)溇港淤塞嚴重,上奏表示“亟宜開浚”。
他回顧了從康熙到乾隆期間湖州府地方的水利修治過程,指出在太平天國戰爭影響下,當地的疏浚管理工作被荒廢,出現了“泥沙堆積,溇口淤阻,墾種多致淹沒”的普遍情況。
朝廷即下旨令浙江巡撫馬新貽立刻派官“履勘工程緩急”,并設法籌款加以“次第趕緊興修”,決不允許“意存畏難,稍涉遷就”。當時還有人奏稱,蘇、松等府與杭、嘉、湖“異派同歸”,湖州府處上流之“最要”,蘇、松等府處下流之“最要”。
認為兩者須并重治理,否則下游疏通而上流阻塞,就會“害在湖州”;反之,上流疏通而下游淤滯,則“害在蘇、松”,并害及杭、嘉、湖。政府由此再次下令地方要員曾國藩、李鴻章和郭柏蔭派人履勘,與馬新貽“會籌委辦,通力合作”。
這樣的水利重建工作,完全是在國家的支配下達成的,調控的主導力量基本在省府州縣。
當然,溇港功能的毀壞還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特別是社會不安定時期,附近居民為防御盜匪變亂,往往填溇自衛,筑堤填壩,“久之視為己產,壅塞滋甚”,湖水沖刷岸邊,“以致河之深者日淺,闊者日狹,甚則變為陸地”,湖濱世居民又分踞瓜占,使溇港的功能由此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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