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 肖永平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法治合作與斗爭,更好維護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更好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在此過程中,人民法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01
立足國內法治建設
夯實涉外法治根基
司法是統籌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重要紐帶,發揮著規則適用與解釋、權益保障與救濟、國際協調與合作、法治宣示與引領等關鍵作用。人民法院嚴格貫徹實施涉外法律,以國內法為依據不斷健全完善涉外法治司法裁判規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細化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規則,明確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強制性規范、法律規避、分割方法的具體適用情形,豐富外國法的查明途徑。
人民法院不斷優化涉外司法審判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推動形成更廣范圍以規則為基礎的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為擴大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案件管轄范圍,拓展外國法律的查明途徑提供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系統完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規則;完善協調國際管轄權沖突的一般規則、平行訴訟的基本立場和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規則;細化域外送達和取證的具體規則;首次系統規定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審查事由、間接管轄權的認定標準和當事人救濟機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一系列涉外民商事、海事指導性案例及典型案例,對統一涉外法律適用、維護國家主權、促進國際司法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02
準確適用國際條約
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權益
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國際條約的適用未作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發布《關于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調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分別按照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適用國際條約;對于上述法律調整范圍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以參照單行法規定的方式適用國際條約,同時,該司法解釋明確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民商事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有效保障了人民法院對國際條約的準確適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通過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庫、法答網、會議紀要等方式指導全國法院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例如,人民法院在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時,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解決國際運輸合同糾紛時,適用《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蒙特利爾公約》等;在處理域外送達、域外取證等事務時,適用《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及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人民法院始終恪守國際義務、準確適用國際條約,有力促進了國際司法合作與糾紛跨境解決。
03
合理解釋國際法
引領國際法公平合理發展
國際法規則是國家之間協調意志的表現,其規定通常比較概括抽象,不同國家的理解常常發生分歧,需要國內法院的司法裁判來完善。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司法政策文件和典型案例等明確國際條約的適用與解釋規則,指導各級法院在依法應當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的案件中,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慣例;深入研究各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貿易、投資、金融、海運等國際條約,嚴格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根據條約用語通常所具有的含義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的目的及宗旨進行善意解釋,增強案件審判中國際條約和慣例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04
積極填補國際法漏洞
參與和引領國際規則的形成
國際法存在碎片化、滯后性等不足,作為直面各類糾紛、即使沒有具體規則也必須作出裁判的機構,中國法院對新型案例的裁判常常是論證國際規則的重要淵源和關鍵參考。人民法院一方面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立法活動,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主導的《法院選擇協議公約》,共同塑造國際規則;另一方面通過司法實踐填補國際法空白,如在處理海洋環境糾紛時,明確跨國企業生態修復責任的量化標準,推動國際環境損害救濟規則的完善等。此外,人民法院還通過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細化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適用、統一裁判尺度,推動國際規則在司法實踐中發展。
05
積極運用國際法
維護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進入21世紀以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發展態勢總體上越來越有利于法院參與對外關系。雖然一般國際法并沒有允許個人訴諸法院時直接援引國際法規范,但越來越多的條約明示或默示允許該種援引,一些國家利用國際法制度促使國內法院參與對外關系的意愿越發明顯。人民法院司法實踐應當積極順應國際法的發展趨勢,一方面直接援引國際法原則,捍衛國家主權,例如,援引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反制“長臂管轄”;另一方面銜接國際法與國內法,維護國際安全,如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此外,人民法院還應當積極運用國際經貿規則,服務發展利益,如對接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等司法適用標準。
展望未來,人民法院需要進一步強化制度創新、人才儲備和技術運用,在完善涉外法律體系、深化區域司法協助、增強國際話語權等方面深耕細作,為統籌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提供更加堅實的司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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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9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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