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物業零距離》欄目多次接到市民電話咨詢,稱明明是自己購買的車位,卻被要求按月收取車位費。為此,本欄目特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本欄目法律顧問就此答疑釋惑。
市民質疑購買車位后為何要交車位費
李先生在嘉陵區A小區購置住房供父母養老,并于2024年10月5日購買了小區地下車庫1個停車位,當日完成交接。2025年3月,李先生搬至小區與父母同住。然而,物業公司要求他自車位交接之日起,按60元/月/個的標準交納車位費。
這讓他深感疑惑:車位產權歸自己所有,且住房物業費已按時交納,為何還要單獨支付車位費,物業費難道不涵蓋車位費用,車位空置期間為何還要交車位費?
協會釋疑車位物業費和所有權的定義
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解釋,李先生所說的“車位費”,規范名稱為車位物業費,也稱作車位物業服務費或車位管理費。這項費用主要用于保障地下車庫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環境保潔、公共保險、車庫能耗以及秩序維護等多方面支出,屬于物業規劃區域內車位的公共性服務支出,需由車位使用人或產權持有人承擔。
車位所有權有哪些類型?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角度,主要分為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及業主共有車位三類。從建筑規劃層面,地下車位通常獨立報規報建,建設成本與住宅分開核算,其分攤面積不計入住宅部分,同時具備專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三要素。車位產權面積由車位專有部分面積與車位公攤面積共同構成。
部門回復物業費與車位物業費有本質差異
市房管局相關負責人稱,物業費與車位物業費有本質差異。首先是收費標準計算方式不同。物業費通常依據房屋建筑面積,結合物業服務等級與服務內容等因素綜合計算;而車位物業費則主要參考停車場共用設施設備狀況與管理成本,大多按車位數量計費,與面積無關。按車位面積計算車位物業費的物業小區不多。不論按車位數量計算,還是面積計算,都以物業服務合同的實際約定為準。
其次是服務對象與范圍截然不同。物業費面向全體業主,服務內容包括房屋附屬設施、公共設備、綠化等共有設施及空間的綜合管理、維護,需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費用;車位物業費的服務對象僅為使用車位或持有車位產權的業主,聚焦于特定車位區域的設施維修養護、環境管理、秩序保障及能耗支出等。
最后是費用分攤的公平性考量。并非所有業主都需要或擁有車位停放汽車,若物業費包含車位物業費,就會導致無車位產權的業主平白承擔額外車位物業費用,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分開收費更符合實際情況。
律師說法車位權屬的法律界定
本欄目法律顧問、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唐亮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也就是說小區車位可以分為產權車位和共有車位。部分小區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建設有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區域內的車位為人防車位。人防車位的權屬歸國家所有,建設單位不得將人防車位進行出售。
車位物業費的法律依據在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也就是說業主取得車位產權,在享有相關權利的同時,對產權面積以外的共有部分承擔相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也明確指出,物業服務人已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即便業主取得車位產權未使用車位或建設單位未銷售、未出租的車位,物業服務人員在車位清潔、照明、巡邏及設備維護等方面的成本并不會減少。
因此,持有車位產權的業主或建設單位仍需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車位物業費。已購車位的業主不論是否使用車位,都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車位物業費用,未售出、未租賃車位的物業費則由建設單位支付。
未取得車位產權的業主,租賃建設單位或產權持有人車位的,可以在車位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車位租賃價格和車位物業費。人防車位的收益,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關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原則。
建設有人防車位的小區地下車位,在業主使用該區域車位時,可以在與建設單位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車位租賃價格和車位物業費。
車位物業費遵循“誰使用,誰付費”原則,從服務區域、對象、內容、標準及計費方式等多維度,充分體現了收費的公平性、合理性。將物業費與車位物業費區分開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與合同編的立法精神,也確保了業主間的權益平衡。業主共有車位的具體分配和物業費收費標準,以小區管理規約及物業服務合同的具體約定為準。
來源:南充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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