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餐飲、健身、培訓、美容等行業提前充值是常有的事,消費者通過提前充值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優惠,商家也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客源,這本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但遇到商家“卷錢跑路”、未按承諾提供服務、多次轉讓店鋪等問題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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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劉某某長期在黃某某經營的兩家美容店充值消費,2020年8月31日、9月11日,劉某某向黃某某支付2000元、39000元購買祛斑、祛印等美容服務項目,并先后在兩家美容店接受美容服務。
2023年2月12日,劉某某通過微信向黃某某預約服務時,被告知美容店因經營不善關閉,其仍可以繼續為劉某某提供美容服務。劉某某無奈只能同意。此后,黃某某在自己家中為劉某某提供2次美容服務。
2024年6月23日,劉某某認為,黃某某提供的服務價格偏高,且沒達到承諾的90%的祛斑效果,要求黃某某退還部分款項。因與黃某某協商退費未果,劉某某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未消費的美容服務費41000元。
我錢都轉到黃某某的賬戶了,她承諾的90%祛斑效果沒有達到。同時,黃某某關閉店鋪,沒有提前告知我,侵犯了我合法權益,黃某某作為兩家美容店的經營者,未完成的義務和責任由其承擔。
在做這個項目時我沒承諾會達到90%的祛斑效果,一般能做到70%-80%,好的情況下也能達到90%。我給劉某某做了3年的服務,效果也有了。我只是店鋪的管理者不是老板,店鋪倒閉,后期需要祛斑,也可以去其他店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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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寧化法院審理查明,黃某某經營的兩家美容店分別于2021年7月8日、2022年5月27日注銷。法院結合劉某某的支付記錄及美容店的消費記錄,可以認定劉某某與黃某某經營的美容店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雖然黃某某在兩家美容店注銷后,繼續向劉某某提供了美容服務,但在注銷前未及時告知劉某某并進行協商,侵害了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現兩家美容店雖已注銷,但黃某某作為兩家美容店登記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對美容店未履行的債權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劉某某距離上次祛斑服務時效已過一年多,難以鑒定服務結束時的祛斑效果,又鑒于黃某某確實為劉某某提供了約定的所有服務項目。經法官組織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黃某某同意在2026年1月1日前,為劉某某提供三次祛斑提取技術服務,服務時使用的產品及使用的面膜由黃某某負擔,服務時間雙方自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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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評析
日常生活中,不乏經營者擅自轉讓或者注銷店鋪的現象,消費者在申請退款時發現人去樓空或者被經營者“踢皮球”,造成消費者維權難。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注銷前應當及時清算,未進行清算的,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在此提醒消費者,在進行預付式消費前要始終保持理性消費心理,避免陷入商家的優惠陷阱。同時,要樹立維權意識,隨時留意商家的營業執照更換信息,妥善留存好支付憑證、消費記錄、與工作人員的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在發現權利受損時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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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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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以其并非實際經營者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第七條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因經營困難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依法清算。經營者依法應當清算但未及時進行清算,造成消費者損失,消費者請求經營者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非因消費者原因返還預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一)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務的,按折扣價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二)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消費金額的,根據消費者實付金額與實付金額加贈送金額之比計算優惠比例,按優惠比例計算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款。
當事人就已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折價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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