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5日,貴州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貴州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反映貴州法院依法審理毒品案件情況,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為推動貴州禁毒斗爭形勢持續向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晏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被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
晏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減刑后期滿釋放。2020年4月初,晏某某與陳某(已判刑)約定進行毒品交易后,指使他人跨省運輸毒品海洛因2塊(每塊重約350克)至貴州省遵義市販賣給陳某,并收取部分毒資。后陳某因無力支付剩余毒資,將未賣出的1塊海洛因退還給晏某某,晏某某又賣給他人。
2020年5月初,晏某某聯系緬甸毒販“小楊”(另案處理)購買80至90塊海洛因,并陸續支付定金。同年7月27日,晏某某得知“小楊”發出的海洛因已運抵云南省昆明市后,指使劉某某(已判刑)前往接收毒品。次日,劉某某在接收毒品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海洛因83塊,凈重28946.61克。2020年8月5日,晏某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晏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晏某某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晏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晏某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晏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職業販毒人員歷來是毒品犯罪中被嚴厲打擊的重點。晏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因減刑服刑完畢后,其不僅無悔罪表現,反而組織多人實施更為嚴重的毒品犯罪,以販毒為業,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民法院根據晏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處晏某某死刑,充分發揮了刑罰的震懾功能作用,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毒品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嚴重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嚴懲的鮮明態度。
案例二
甘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多次結伙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被依法嚴懲
【基本案情】
甘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兩次判處刑罰,后服刑期滿釋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間,甘某某通過遠程遙控的方式,組織、指揮多人在貴州省、河北省、北京市、云南省等地,多次跨省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5塊(每塊重約350克)。2020年11月,甘某某再次指使萬某某(已判刑)在云南省購得毒品海洛因后,運往河北省廊坊市販賣。同年12月28日甘某(已判刑)受甘某某指使將萬某某購得的海洛因販賣給劉某某(已判刑)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毒品海洛因凈重349.81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甘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結伙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甘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甘某某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甘某某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貴州省作為我國臨近世界主要毒源地的省份之一,是打擊毒品犯罪的重要防線。大宗販賣毒品屬于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斗爭的打擊重點。甘某某曾兩次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多次結伙跨省販賣、運輸毒品,犯意堅決,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地位、作用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人民法院根據甘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判處甘某某死刑,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跨區域結伙毒品犯罪中罪責突出主犯依法嚴懲的堅決態度。
案例三
張某販賣毒品案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販毒手段再隱蔽也終將被懲處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張某通過中間人周某某(已判刑)介紹與另一毒販張某甲(已判刑)聯系毒品交易事宜。2021年5月,張某甲籌集完毒資后通過周某某告知張某可進行毒品交易。5月11日至12日,張某安排他人協助進行毒品交易途中,因發現可疑跟蹤車輛等情況,取消交易。13日,張某再次安排他人協助“踩點”毒品交易地點后,通過周某某提供的手機聯系到張某甲,與之進行毒品交易后將周某某提供的手機返還給張某甲。交易結束后,張某甲攜帶交易的毒品海洛因回程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查獲涉案手機及交易的毒品海洛因349.877克。當晚,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交易毒資。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毒品海洛因349.877克,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在打擊毒品的高壓態勢和嚴密防控下,再隱蔽的毒品犯罪手段和形式都將無處遁形。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近350克,毒品數量大,一旦流入社會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其在犯罪過程中雖采取通過中間人聯絡、提前踩點和使用專門手機等隱蔽方式,但終被抓獲歸案。人民法院根據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定罪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對毒品犯罪治理發揮了積極作用。廣大群眾要清醒認識毒品的本質及其帶來的嚴重危害,提高識別和防范毒品犯罪的意識與能力,堅決抵制毒品,共創無毒世界。
案例四
饒某某販賣毒品案
——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等非接觸手段實施毒品犯罪,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饒某某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一緬甸人員(身份不詳),明知該人通過郵寄的方式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從緬甸寄往國內販賣,仍幫助接收裝有毒品的包裹,并約定報酬。同年8月23日,該緬甸人聯系饒某某,告知裝有毒品的包裹將到達指定的地點。同日,該包裹在檢查站被查獲,經稱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凈重261克。8月25日,饒某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饒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明知他人販賣毒品仍提供幫助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饒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饒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不斷增強,毒品犯罪的手段也逐漸多樣化、隱蔽化。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及物流運輸的便捷性使用非接觸式手段販賣毒品,毒品流通速度加快,流通地域拓寬,社會危害大。本案是一起利用“互聯網+物流寄遞+電子支付”等非接觸手段實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根據饒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定罪處罰,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各種形式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在社交環境中加強自我約束,切莫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悔恨終生。
案例五
楊某某販賣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3月期間,楊某某購買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以下簡稱“煙彈”)販賣給未成年人李某某、張某某、陳某某、敖某某、冉某等。楊某某向該五名未成年人共計販賣煙彈15個。2024年6月19日,楊某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本案經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楊某某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而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某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依法從重處罰。楊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對中樞神經系統有較強抑制作用,濫用可導致成癮。根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調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旨在有效控制依托咪酯從醫療渠道非法流入市場,加強依托咪酯的安全規范使用。目前濫用依托咪酯的方式主要是把依托咪酯添加在電子煙油中,以電子煙的形式吸食。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辨別能力較弱,極易受到此類毒品的危害。本案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販賣依托咪酯的典型案例。楊某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國家列為管制精神藥品,仍向未成年人販賣,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據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定罪處罰,傳遞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行為的鮮明態度,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案例六
陽某某販賣毒品案
——利用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6日,吸毒人員李某在貴州省黎平縣城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陽某某購買含毒品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陽某某收到錢款后,將一個含有依托咪酯的電子煙煙彈交給未成年人張某某帶回黎平縣水口鎮。次日,張某某將該煙彈帶到水口鎮交給吸毒人員李某。同年8月15日,陽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黎平縣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陽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陽某某利用未成年人運輸毒品,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陽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社會閱歷不足,法律意識不強,分辨是非能力較弱,極易受到哄騙,甚至被教唆、控制、利用參與毒品犯罪。本案陽某某利用未成年人以“順帶”的方式進行毒品犯罪,將未成年人作為自己犯罪的工具。人民法院根據陽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全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定決心。
案例七
王某某走私毒品案
——非法從境外購買“聽話水”,依法予以懲處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王某某使用境外軟件向境外某網站購買迷藥產品“回春之夜”“藍精靈”。為逃避海關監管,王某某將購買的迷藥產品在產品類別中注明為精油類,并通過國際郵寄渠道入境。2024年1月5日,王某某在收取該國際快遞包裹時被當場抓獲,現場查獲含有γ-羥基丁酸成分的液體1瓶,凈重15.5816克。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明知是毒品仍通過國際郵遞渠道從國外郵購走私毒品γ-羥基丁酸,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γ-羥基丁酸俗稱為“神仙水”“聽話水”等,對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其無色無味的屬性及會導致暫時性記憶喪失的功能,極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實施盜竊、強奸等犯罪。有關γ-羥基丁酸的毒品犯罪多發生在年輕人群體,本案王某某通過網絡從境外購買γ-羥基丁酸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某定罪處罰,以實際行動彰顯依法打擊各類涉管制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犯罪及次生犯罪的堅定決心。
案例八
藍某某販賣毒品案
——向吸毒人員販賣國家新列管的二類精神藥品右美沙芬,構成販賣毒品罪
【基本案情】
藍某某系醫藥工作人員。2024年7月1日,右美沙芬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后,藍某某與他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共謀販賣右美沙芬。2024年9月,藍某某先后兩次向吸毒人員販賣右美沙芬共計15盒。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藍某某明知右美沙芬是國家列為管制的精神藥品,仍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給吸毒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藍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典型意義】
右美沙芬作為一種精神藥品,濫用可導致成癮,嚴重危害身心健康。根據《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右美沙芬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旨在有效控制右美沙芬從醫療渠道非法流入市場,促進安全規范使用。藥品銷售從業人員以及醫療機構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藥品管理法規,加強對藥品進貨與銷售環節的管控,嚴禁向吸毒人員或無醫療需求人員販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本案是一起醫藥工作者販賣國家新列管的二類精神藥品右美沙芬的典型案例。藍某某身為醫藥工作者,無視法律規定,積極向吸毒人員販賣右美沙芬,應依法懲處。人民法院對藍某某依法定罪處罰,彰顯了國家對“涉毒必懲”的鮮明態度,亦提醒廣大群眾對右美沙芬成癮性提高警惕,正確區分右美沙芬藥品、毒品的屬性,防止濫用對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案例九
艾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車內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凌晨,艾某將駕駛的汽車停在銅仁市萬山區一公路邊,容留吸毒人員滿某某、廖某某、吳某某在其車內共同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艾某容留他人在其駕駛的車內吸食含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艾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艾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后,非法販賣、運輸、制造或容留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的行為,均構成刑事犯罪。為他人吸食依托咪酯提供場所的,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是一起提供車輛,容留他人在其車內吸食含依托咪酯電子煙的典型案例。對艾某依法定罪處罰,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毒品犯罪的堅定立場,同時也警醒廣大群眾切勿在自己的住處、車輛等場所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案例十
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案
——非法種植罌粟可構成犯罪,非法持有罌粟種子亦可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9日,公安民警在盤州市新民鎮唐某某家房頂上查獲其種植罌粟280株,后唐某某主動供述在家中存有罌粟種子。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罌粟種子59.9克。 經鑒定,罌粟種子外殼及種子中均檢出罌粟堿、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嗎啡成分;涉案種子符合罌粟科罌粟屬植物罌粟的干燥種子,活性(發芽率)為17.3%。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唐某某非法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原植物種子59.9克,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鑒于唐某某在公安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視為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唐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典型意義】
罌粟是一種最廣為人知的毒品原植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一切未經許可擅自買賣、運輸、攜帶、持有罌粟種子或幼苗的行為。本案是一起非法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罌粟種子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罪對唐某某定罪處罰,警醒廣大群眾要加強對毒品的辨識能力,正確認識毒品原植物的危害,不種植、不持有,不盲目相信罌粟治病“偏方”。
來源:貴州高院
監制:王贊 |審核:馬力 |編輯:楊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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