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2025年6月24日在寧遠喜溫惠案異地重審第一天,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法院限制旁聽,造成不小的輿情,“聰明”誤。瀏覽多篇旁聽記公號文,雄韜客瞧出有的站被告方、有的站受害人,對比鮮明。當天,雄韜客發在“雄韜視線”公眾號的文章《寧遠喜溫惠案異地重審首日:名律對壘,但順德法院限制旁聽》,只白描庭外情形與插敘媒體曝光的黑幕,未表態。
福建律師吳國阜昨晚趕到順德,今天(6月26日)上下午好不容易都拿到了旁聽證,坦言庭審相當精彩。他感到,順德區法院完全沒必要卡旁聽,放開旁聽天塌不下來。
為此,“雄韜視線”轉載被告溫惠的辯護律師之一周澤批評群眾夏海龍律師的兩篇關于旁聽文章,讓事實說話。
順德區法院將如何判決該案,公眾進一步圍觀。
(肖遙)
雖然我知道夏海龍律師宣稱是徐昕的“私塾”弟子,也知道徐昕團隊的李二權律師(一位非常棒的年輕律師)在代理寶麗華方面,夏海龍律師旁聽寧遠喜、溫惠案并寫文章對辯方進行“制衡”,我是完全能夠理解的。其即使對辯方律師及我的當事人有所不公正評價,我也未介意,畢竟人的站位不同,立場各異,不可能要求每個人對人對事的評價都能做到客觀公正。
所以,昨天的庭審中,我的搭檔熊智律師對當天夏海龍律師公號文章——《寧遠喜、溫惠案庭審旁聽(1)》提出抗議,要求法庭對旁聽人員夏海龍律師發文對被告人和辯護人進行人身攻擊和人格貶損的問題,進行處理,我并未附議。 我信奉言論自由,包括說錯話的自由,無論出于什么目的,我都認為他有權表達對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反感,甚至厭惡。
但是,作為表達者,最起碼的倫理,是尊重事實。當然,作為律師,我們的公共表達也應該有基本的是非判斷標準,不能以是為非,也不應該以非為是!作為律師,對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評判,我們應該堅持無罪推定、疑罪從無這樣的基本刑事法治原則。
今天看到了夏海龍律師的《寧遠喜、溫惠案庭審旁聽(2)》,感覺夏律師的文筆是一如既往地好。但是,我不得不指出,文章中這段話——“寧遠喜所提到的經濟糾紛,實際并非被指控的這兩件職務侵占行為所對應的糾紛,而是他和葉華能之間的股權代持糾紛,這個股權代持糾紛早已經過仲裁、訴訟和強制執行程序,在法律上已經完全終結,所以并沒有被刑事手段插手,而且從時間上看,這件股權代持糾紛時間也遠遠晚于被指控的職務侵占行為——在邏輯上,后發生的股權代持糾紛,怎么可能成為先前發生的被控侵占行為的原因呢?”——完全是混淆視聽。
葉華能與左臂右膀寧遠喜和溫惠。如今雙方反目,互相傷令人唏噓
實際上,葉華能及其實際控制的寶麗華集團公司控告寧遠喜的事情,就包括股權代持一事,被控為詐騙股票,公安立案為寶麗華集團被詐騙案,并抓了寧遠喜后借用這一立案收集了大量股票代持方面的證據,由仲裁委調取用于了寶麗華集團與寧遠喜之間的股票代持糾紛仲裁。而寧遠喜則因為被抓被關(仲裁及民事訴訟代理人也不能到看守所會見)地應訴不便的情況下,輸掉了在梅州的仲裁及相關訴訟。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寧遠喜被抓前,梅州市委市政府對葉華能與寧遠喜之間的股票代持糾紛曾進行過調處,并在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長張昌亮和梅縣區委書記溫助民的見證下,由葉華能及其兒子葉繁榮與寧遠喜共同簽訂了會談備忘錄, 明確葉華能一方需要解決寧遠喜代持股票產生的成本費用,“爭取在2021 年11月26日前厘清費用成本等項目、就處理方案達成一致意見”,并“對寧遠喜從寶新能源和梅州客商銀行離職予以經濟補償”,“在達成以上一致協議并履行完畢后,雙方無其它債權債務關系。雙方同意共同維護寶新能源、梅州客商銀行的穩定發展大局”。結果,據寧遠喜、溫惠陳述,雙方形成會談備忘錄后,寧遠喜根據備忘錄的要求辭去了客商銀行董事長職務,葉華能則對寧遠喜玩起了躲貓貓,并組織材料于2022年1月3日報案,控告寧遠喜詐騙股票,還通過擦涂葉華能簽字的一筆930萬元的付款報批單,變造證據的手段,誣告寧遠喜職務侵占。
為了讓大家兼聽,以便明辨是非,這里轉一篇幾乎是庭審實錄的旁聽記——《旁聽記:寧遠喜爆股權糾紛致牢獄之災 溫惠泣訴“自殺式指供”背后政商勢力施壓》
本案算不算利用刑事手段解決經濟糾紛,相信大家自有明斷。
對夏律師的文章存在的問題,我注意到已有同行在微信朋友圈提出了批評。
來源:“刑辯在途”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