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光明日報222
本報北京6月26日電(記者任歡)為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進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近日,民政部制定并發布規章《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該規章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適用于各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
辦法明確,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年檢。同時,結合實際情況,為減輕負擔,辦法規定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依法登記成立不滿6個月的社會團體,可以不參加當年的年檢。
辦法還明確了年檢工作的四個主要環節:一是1月31日前,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公告或者通知;二是3月31日前,社會團體根據年檢公告或者通知準備年度工作報告書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審;三是5月31日前,社會團體將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的年檢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四是登記管理機關結合相關單位意見進行審查,原則上于9月30日前作出年檢結論,并向社會公開。
同時,辦法提煉總結年檢工作多年實踐經驗,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情形與年檢工作相結合,細化為年檢材料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以及其他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三種情形,從而進一步明確了社會團體年檢有關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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