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信當地部門而斥巨資二、"三無強拆"偷東西,選擇性執法誘簽協議三、言而無信,多次撕毀協議并且,2025年4月,黃炳鋒一行人根據鄭某某和陳某某的承諾和協議約定,為了彌補損失,準備到山上把山上的成品和半成品拖下山處理,作為協議的簽字人陳某某竟然帶隊到路上攔車,黃炳鋒一行人拿出協議后,他無言以對,就扇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攔車,黃炳鋒再次拿協議給群眾后,大家都表示理解,說當地部門言而無信。鄭某某和陳某某無奈之下,嚴厲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處理黃炳鋒一行人,但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拿不出來合法的依據來處理大家。鄭某某和陳某某就叫九江市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來處理此事,九江市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到現場后,大家出具了仍在有效期內的采礦權證和22年10月14日簽訂的協議后 ,市執法大隊就默默地走了。陳某某見狀再出招,叫有語言障礙的年老“五保戶”來攔車。4、 鄭陳二人致使國家損失2200萬元
2025年6月,福建商人黃炳鋒向媒體實名舉報信。他稱2006年響應江西修水縣“一切手續由黃龍鄉當地部門承包”的招商承諾,投資4600萬元開辦興旺石制品廠企業辦齊了采礦許可證(證號:C3604002010127130090671,到2026年3月18日才過期)。
但是2018年6月6日,黃龍鄉當地部門在沒通知、沒手續、沒賠償的情況下,趁股東都不在時偷拆廠房設備,價值千萬的機器至今不知去向。
黃龍鄉新書記吳某華稱“收到上百封舉報信”,但是實則2016年僅僅5件,2017年僅僅9件,2018年偷拆前后僅僅各收到1件,且全部查無證據。
黃炳鋒說,黃龍鄉當地部門拆廠沒給任何書面通知,沒提前商量賠償,更沒走法律程序,完全是"三無操作"。按《行政強制法》,當地部門偷拆得先通知企業,給申訴機會,但黃龍鄉當地部門趁廠里沒人偷偷拆,跟偷東西一樣。
更2022年,在黃炳鋒一行人很多機器設備被偷拆的時候不知被當地部門丟哪里了,沒有辦法進入評估的情況下,評估機構還是實事求是地根據現場實物出了2350萬元的價值,黃龍鄉鄉長陳某某強行要大家接受2200萬元的賠償,而他們在被偷拆之前請湖南一家機構評估的結果是4600萬元,投資人當然不同意。黃龍鄉陳某某就公然在自然資源局門口打人,報了警,也沒有人處理。見黃炳鋒一行人仍不屈服,就和大家說“山上還有成品、半成品等可以讓大家自行處理變現減少損失?!秉S炳鋒一行人是外地人,沒有辦法而被迫于2022年10月14日,簽訂了陳某某親自執筆起草的協議。
黃炳鋒先后在2022年10月14日,簽訂協議,約定22年11月20日支付第一筆1100萬元,待黃炳鋒一行人付清當地群眾欠款并在鄉當地部門門口張貼公告,再沒有群眾主張債權后,一個星期內支付剩余的1100萬元,但當黃炳鋒一行人付清當地群眾欠款后,幾個月都沒有付剩余的1100萬元,至4月24日仍沒有動靜,縣自然資源局鄭某某出具了承諾書:2023年5月15日前,否則第四條承諾:但至2023年6月9日才付清剩余的1100萬元。
到了2025年6月11日,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在鄭某某和陳某某的嚴厲要求,置協議第五條不顧,以黃炳鋒一行人破壞生態修復的名義責令黃炳鋒一行人停止處置山上的成品、半成品。黃炳鋒一行人當場以協議第五條和第九條提出異議,陳某某和鄭某某說該兩條有爭議,沒有表達清楚。實際上協議是領導親自執筆的,大家沒有根據5月15日鄭某某簽的承諾書第四點要求復工復產,拖點成品、半成品下山,問題可見一斑。
事隔4年后,修水縣當地部門和縣委在黃炳鋒一行人的多次要求下和城投擴大資產的需要,于2022年10月前后的會議決定:鄭某某和陳某某和黃炳鋒一行人談協議,最后由縣城投簽收購礦山協議,實際上是有兩個目的:
1. 掩蓋偷拆和選擇性執法事實,回避當時帶隊人士的失職瀆職刑事責任;
2. 城投出面出錢簽協議,黃炳鋒一行人的采礦權證過戶給城投,城投可采可貸款,不虧,對各個方面好交待。
鄭某某、陳某某沒有充分領會領導意圖,一味地想少給黃炳鋒一行人錢,為了壓黃炳鋒一行人的錢,瞞下城投收購黃炳鋒一行人礦山的事,強迫和引誘黃炳鋒一行人簽訂協議,只向主要領導匯報2200萬元錢的事,其他細節沒有匯報,縣自然資源局作甲方,黃炳鋒一行人作乙方,黃龍鄉作丙方簽了賠償協議,隨后,在賠償金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又于4月24日簽訂承諾書,承諾我方,如果剩余1100萬元在2023年5月15日前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同意我方重新啟動礦山開采。致使修水縣委縣當地部門主要領導的意圖不能得到落實,鄭某某、陳某某事實造成國家損失2200萬元,無法挽回。
黃炳鋒現在就想要個公道:第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讓黃先生的工廠復工復產;第二,追究陳某明、鄭某民故意毀壞財務的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土自然資源局鄭某民、黃龍鄉鄉長陳某明失職瀆職,二人作為國家機關人員,若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陳某明、鄭某民這種情況最高能判七年。他說:"黃炳鋒一行人背井離鄉來投資,沒想到落得這么慘,要是這事沒個說法,以后誰還敢來江西經商營商?"修水縣的營商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以至于流傳著一個神話:修水招商引資的環境是”JQKA”,勾引進來,誘導外商把他們圈住,揩油,再殲滅,同時關門打狗。江西修水招商被指"關門打狗"式偷拆,部門瀆職損失2200萬一、相信當地部門而斥巨資二、"三無強拆"偷東西,選擇性執法誘簽協議三、言而無信,多次撕毀協議并且,2025年4月,黃炳鋒一行人根據鄭某某和陳某某的承諾和協議約定,為了彌補損失,準備到山上把山上的成品和半成品拖下山處理,作為協議的簽字人陳某某竟然帶隊到路上攔車,黃炳鋒一行人拿出協議后,他無言以對,就扇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攔車,黃炳鋒再次拿協議給群眾后,大家都表示理解,說當地部門言而無信。鄭某某和陳某某無奈之下,嚴厲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處理黃炳鋒一行人,但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拿不出來合法的依據來處理大家。鄭某某和陳某某就叫九江市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來處理此事,九江市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到現場后,大家出具了仍在有效期內的采礦權證和22年10月14日簽訂的協議后 ,市執法大隊就默默地走了。陳某某見狀再出招,叫有語言障礙的年老“五保戶”來攔車。4、 鄭陳二人致使國家損失2200萬元
2025年6月,福建商人黃炳鋒向媒體實名舉報信。他稱2006年響應江西修水縣“一切手續由黃龍鄉當地部門承包”的招商承諾,投資4600萬元開辦興旺石制品廠企業辦齊了采礦許可證(證號:C3604002010127130090671,到2026年3月18日才過期)。
但是2018年6月6日,黃龍鄉當地部門在沒通知、沒手續、沒賠償的情況下,趁股東都不在時偷拆廠房設備,價值千萬的機器至今不知去向。
黃龍鄉新書記吳某華稱“收到上百封舉報信”,但是實則2016年僅僅5件,2017年僅僅9件,2018年偷拆前后僅僅各收到1件,且全部查無證據。
黃炳鋒說,黃龍鄉當地部門拆廠沒給任何書面通知,沒提前商量賠償,更沒走法律程序,完全是"三無操作"。按《行政強制法》,當地部門偷拆得先通知企業,給申訴機會,但黃龍鄉當地部門趁廠里沒人偷偷拆,跟偷東西一樣。
更2022年,在黃炳鋒一行人很多機器設備被偷拆的時候不知被當地部門丟哪里了,沒有辦法進入評估的情況下,評估機構還是實事求是地根據現場實物出了2350萬元的價值,黃龍鄉鄉長陳某某強行要大家接受2200萬元的賠償,而他們在被偷拆之前請湖南一家機構評估的結果是4600萬元,投資人當然不同意。黃龍鄉陳某某就公然在自然資源局門口打人,報了警,也沒有人處理。見黃炳鋒一行人仍不屈服,就和大家說“山上還有成品、半成品等可以讓大家自行處理變現減少損失?!秉S炳鋒一行人是外地人,沒有辦法而被迫于2022年10月14日,簽訂了陳某某親自執筆起草的協議。
黃炳鋒先后在2022年10月14日,簽訂協議,約定22年11月20日支付第一筆1100萬元,待黃炳鋒一行人付清當地群眾欠款并在鄉當地部門門口張貼公告,再沒有群眾主張債權后,一個星期內支付剩余的1100萬元,但當黃炳鋒一行人付清當地群眾欠款后,幾個月都沒有付剩余的1100萬元,至4月24日仍沒有動靜,縣自然資源局鄭某某出具了承諾書:2023年5月15日前,否則第四條承諾:但至2023年6月9日才付清剩余的1100萬元。
到了2025年6月11日,縣自然資源局執法大隊在鄭某某和陳某某的嚴厲要求,置協議第五條不顧,以黃炳鋒一行人破壞生態修復的名義責令黃炳鋒一行人停止處置山上的成品、半成品。黃炳鋒一行人當場以協議第五條和第九條提出異議,陳某某和鄭某某說該兩條有爭議,沒有表達清楚。實際上協議是領導親自執筆的,大家沒有根據5月15日鄭某某簽的承諾書第四點要求復工復產,拖點成品、半成品下山,問題可見一斑。
事隔4年后,修水縣當地部門和縣委在黃炳鋒一行人的多次要求下和城投擴大資產的需要,于2022年10月前后的會議決定:鄭某某和陳某某和黃炳鋒一行人談協議,最后由縣城投簽收購礦山協議,實際上是有兩個目的:
1. 掩蓋偷拆和選擇性執法事實,回避當時帶隊人士的失職瀆職刑事責任;
2. 城投出面出錢簽協議,黃炳鋒一行人的采礦權證過戶給城投,城投可采可貸款,不虧,對各個方面好交待。
鄭某某、陳某某沒有充分領會領導意圖,一味地想少給黃炳鋒一行人錢,為了壓黃炳鋒一行人的錢,瞞下城投收購黃炳鋒一行人礦山的事,強迫和引誘黃炳鋒一行人簽訂協議,只向主要領導匯報2200萬元錢的事,其他細節沒有匯報,縣自然資源局作甲方,黃炳鋒一行人作乙方,黃龍鄉作丙方簽了賠償協議,隨后,在賠償金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又于4月24日簽訂承諾書,承諾我方,如果剩余1100萬元在2023年5月15日前不能到位的情況下,同意我方重新啟動礦山開采。致使修水縣委縣當地部門主要領導的意圖不能得到落實,鄭某某、陳某某事實造成國家損失2200萬元,無法挽回。
黃炳鋒現在就想要個公道:第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讓黃先生的工廠復工復產;第二,追究陳某明、鄭某民故意毀壞財務的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土自然資源局鄭某民、黃龍鄉鄉長陳某明失職瀆職,二人作為國家機關人員,若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陳某明、鄭某民這種情況最高能判七年。他說:"黃炳鋒一行人背井離鄉來投資,沒想到落得這么慘,要是這事沒個說法,以后誰還敢來江西經商營商?"修水縣的營商環境遭到了嚴重破壞,以至于流傳著一個神話:修水招商引資的環境是”JQKA”,勾引進來,誘導外商把他們圈住,揩油,再殲滅,同時關門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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