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如何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議的規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加了本條規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具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此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試點后成熟的部分,吸收進了刑事訴訟法中。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時,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的原則和例外。人民法院審理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原則上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樣規定,是對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上從簡、實體上從寬的重要體現。這里包含了三層意思:一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司法機關鼓勵和引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程序性保障,是一以貫之的。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獲取確實、充分證據的難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在辦理犯罪手段比較隱蔽的案件時,難度更大。為了適應證據高標準的要求,防范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獲取證據,需要運用更多方式鼓勵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中確認了認罪認罰從寬、速裁程序等。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偵查人員和檢察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還應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案件在審判階段,明確人民法院一般將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屬于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即總體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性判斷是從寬把握的。通過此種方式,有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二是,在認罪認罰案件的適用程序上,提升了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效率。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增加一款,人民檢察院對于認罪認罰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由于在認罪認罰案件的起訴書中一并提出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在起訴階段可以不再制作量刑建議書,從而簡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三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升了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法律效果。人民檢察院向法庭提出量刑建議,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裁判量刑的公開性和公信力,使得量刑的確定公開透明。一般情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可以是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確定、具體刑期。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會提出確定的數額。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明確法院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使得量刑建議更具分量。犯罪嫌疑人在考慮認罪認罰時,能夠對認罪認罰產生的法律效果有直觀的預期,也能較好地實現犯罪嫌疑人認罪服判。
本款同時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如果發現存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不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這里的特殊情況,屬于適用一般性規則時的例外。具體有以下幾種:
第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應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如果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比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的等等。這種情況,就算被告人自認為或者誤認為構成犯罪,并且認罪認罰,人民法院也不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已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并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作出無罪判決;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才可以作為認罪認罰案件處理。如果被告人不是自愿認罪認罰,則可能存在司法不公正。為了確保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人民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雖然表現出認罪認罰,如簽署具結書等,但是違背意愿作出的,包括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對被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議存在異議等情況,應不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根據庭審掌握的相關證據,依法作出判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本法第三編第二章第四節“速裁程序”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定罪和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是適用速裁程序違背其真實意愿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將不再具有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基礎,也不能再依照認罪認罰制度作出依法從寬的處理。為保障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對于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作出的定罪與量刑建議將不再采納。同時,人民法院對于這類原先適用簡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判決。由于人民法院認定的罪名發生了變化,自然所作判決不受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的約束,同時,人民檢察院基于原指控的罪名提出的量刑建議也不再具有參考價值。
第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該條還設置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的影響公正審判的其他情形作為兜底條款。比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前,刑法剛作出修改,被告人的行為依照修改后的刑法處罰更輕的,人民法院就不應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第二款是關于人民法院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不當的量刑建議的規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這里“明顯不當”是指刑罰的主刑選擇錯誤,刑罰的檔次、量刑幅度畸重或者畸輕,適用附加刑錯誤,適用緩刑錯誤等。認罪認罰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辯護人同樣有權對量刑再提出異議,比如能否適用緩刑等,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此調整量刑建議。二是,人民法院對量刑具有最終裁判權,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同意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被告人、辯護人仍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在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總結試點工作情況,有的意見提出,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不當或者當事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不一定必須由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根據庭審情況也可以主動調整量刑建議。還有的意見提出,對于人民檢察院調整后的量刑建議,如果仍然明顯不當的,且被告人、辯護人未就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也不應采納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調整后的量刑建議所提出的異議,人民法院認為不屬于明顯不當的,則應當采納。考慮到上述意見,經對試點辦法的規定作適當調整后,納入本款。這里賦予了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定罪量刑的最終裁判權,既可以采納人民檢察院調整后的量刑建議,也可以根據案件審理的情況直接作出判決。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提出異議是充分行使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權,這里的異議包括對確定量刑的法律依據、量刑幅度、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存在異議。此外,在人民法院審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如果多個被告人實施了類似的行為,均認罪認罰,但有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量刑提出異議,而其余沒有提出異議。人民檢察院認為提出的異議具有合理性的,不能僅對個別提出異議的被告人調整量刑建議,而應綜合評判全案多個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統一調整,使得類似行為的量刑建議是平衡和公正的。若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部分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異議具有合理性的,在依法作出判決時,也應注意與其他未提出異議的具有相同行為的同案犯的量刑保持平衡,使類似的行為獲得同等程度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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