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的認罪認罰環節,如何與檢察官有效協商談判、爭取更有利的量刑結果,是許多刑辯律師關注的核心問題。不少律師會遇到這樣的困惑:同樣是與檢察官溝通,為何有的律師能順利開啟協商并達成理想結果,而自己往往“只能得到量刑出來會通知你”的回應,最終要么接受既定方案,要么放棄簽署,缺乏討價還價的空間。其實,這并非依賴特殊關系或人脈,而是因為談判過程中存在可遵循的技巧與邏輯。
在刑事案件中,和檢察官談判有個基本原則:一味求情行不通。很多人覺得律師可以靠關系求情,但實際上,檢察官愿意給出較低量刑建議,前提是即便日后案件被復查,他能為這一量刑說出正當理由,不會因此承擔職業風險。畢竟,沒有人會冒著風險給出不符合規定的量刑,哪怕關系再好也不例外。而且,量刑較低的認罪認罰案件要上檢察官委員會,檢察官不可能在會上說因為律師或家屬求情就定了這樣的量刑,這不是法定理由,必須是律師論證出該量刑符合法律規定,他才有底氣,即便日后被查,也能以律師的合理意見和法律規定為依據,所以求情或許能得到正常結果,卻得不到理想結果,理想結果需要靠論證得來。那么,刑事律師與檢察官談判認罪認罰有哪些籌碼呢?
第一個是全額退贓退賠,用這個談判往往比較容易,因為很多檢察院對此有考核指標,而且退贓的地方不同,效果也可能不一樣。不過這需要律師和家屬高度配合,必須征得家屬同意,畢竟錢是家屬出的。律師要讓家屬明白,每一分錢都要花得有價值,能換回好處才值得。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很多家屬在監委調查階段就急著全額退贓退賠,甚至在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下借錢去退,事后卻不清楚退的是什么錢,這種情況其實可以避免,退贓前應和律師商量。
第二個籌碼是多交罰金,以此換取較低的量刑。如果家屬經濟條件允許,愿意多交罰金來爭取緩刑或減少刑期,律師就可以從這個角度去和檢察官談,有些情況下是能談成的。
第三個是程序違法問題。程序違法非黑即白,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刑訴法有明確規定,違法了就是違法了,比如應當公開審理卻沒有公開,兩次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等,這些都是明顯的程序違法。檢察官在這些問題上難以抵賴,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用程序違法作為籌碼,有可能換取較低的量刑,當然,哪些程序違法問題在檢察院階段用,哪些在法院階段用,有相應技巧。
第四個是證據問題。像開設賭場這類涉及境外網站的案件,取證困難,證據難免有缺失,這些缺失的部分就是談判的籌碼,敵人的漏洞正是我們可以利用的地方。
除了這些,錢需要家屬準備,程序違法和證據問題需要律師論證,在一些案件中,還可以創造其他籌碼,比如嫌疑人的社會貢獻、社區證明,在涉及有組織犯罪的案件中,有時會有多數人的請愿等,這些可以作為明面上的理由。
還有一個重要籌碼是獲得被害人諒解,在涉及被害人人身的案件中,檢察官很看重這一點,因為這關系到社會危害性的評估。根據最高院量刑指導意見,獲得被害人諒解可減刑 40%,幅度很大。但有時會遇到被害人獅子大開口,即便嫌疑人有賠償意愿也難以獲得諒解。這時就需要律師去和檢察官溝通,依據相關規定,有賠償意愿但未獲得諒解,也屬于可以酌情從輕的情節。比如有個故意傷害案件,嫌疑人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被害人索要天價賠償,根本無法達成,嫌疑人希望不起訴以免影響即將高考的女兒。律師就和檢察官溝通,提出依據指導意見,是否不起訴不需要必須征得被害人同意,最終通過積極賠償,結合自首等情節,成功為嫌疑人爭取到酌定不起訴。不同案件情況不同,要根據實際情況尋找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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