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要求,特殊食品經營者應該這樣做:
1
依法取得經營資質
01
特殊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憑證。現場銷售的特殊食品類別應與載明的類別一致。
02
應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或擺放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
2
做好進貨查驗
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
查驗留存供貨者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注冊或者備案等資質證明
01
從生產單位直接采購的,要查驗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文件。
02
從其他銷售單位采購的,要檢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復印件等資質證明文件。
03
查驗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與實際商品是否相符。
04
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注冊證書、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證書與實際商品是否相符。
留存產品合格證明或檢驗檢疫證明
01
經營者應留存經營的特殊食品相關進貨憑證,記錄品種或批次應與銷售的產品相符。
02
經營者應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1)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2)記錄和憑證應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03
經營者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特殊食品可追溯。
3
做好銷售過程控制
設立特殊食品專區專柜
01
經營者應設立特殊食品專區專柜(貨架)。特殊食品銷售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三類特殊食品不得混放。
02
專區專柜(貨架)設立提示牌。提示牌的字體為黑體、顏色為綠底白字,大小應與銷售專區或專柜相適應。
03
每類特殊食品專區專柜(貨架)應分別設立提示牌,醒目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提示牌。
產品標簽與說明書合法合規
01
經營者應檢查在售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核實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內容一致。可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詢平臺”查詢。
02
經營者應檢查進口特殊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是否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
03
經營者應檢查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是否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銷售特殊食品還應有消費提示
01
在售保健食品標簽應設置警示用語區并標注警示用語。
02
經營場所應在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03
經營者對距離保質期不足1個月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應采取醒目提示或者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
4
特殊食品經營者
不得違規營銷宣傳
01
特殊食品廣告應與審查批準的一致。
02
經營場所的宣傳材料不得有虛假夸大宣傳的內容。
03
不得有0-6個月嬰兒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違規推銷宣傳的材料。
04
銷售人員不得以虛假、夸大宣傳的方式銷售特殊食品。
5
特殊食品銷售頁面
公示內容真實有效
01
經營者網上公示的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營業執照、產品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等文件應齊全、清晰易辨識、真實并在有效期內、品種信息與實際銷售產品應相符。
02
經營者網上公示的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應與審查批準的一致。
網上刊載的特殊食品信息
不得虛假、夸大
01
特殊食品銷售頁面,刊載內容不得存在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禁止標示的內容。
02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頁面,應標示警示用語、標示的警示用語內容應符合規定要求。
03
特殊食品銷售頁面的相關信息,應與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的信息一致。
04
網絡經營者不得超范圍經營特定全營養食品。
來源: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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