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何先生來電稱,自己的一名親戚中午下班后在單位食堂吃飯,飯后途經公司樓梯間時身體不適猝死。何先生想知道,職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后,因身體不適猝死,能否認定為工傷?
針對何先生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精倫律師事務所楊志元律師。楊律師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從該條規定來看,職工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下并不考慮工作原因要素,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關于工作時間的認定,楊律師認為:上班時間應包含短暫的休息時間,此時處于工間休息的狀態,這種情況亦屬于“工作時間”的概念。如午休是為滿足個人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休息時間,相對短暫,也是為了下午繼續工作所做的必要準備,應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在工作場所短暫的、必要的休整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的一部分。
關于工作崗位的認定,楊律師認為:工作崗位一般指職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包括職工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內外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職工從事本職工作的場所以及為滿足吃飯、喝水或者工間休息等人體正常生理需要的區域,均應認定為工作崗位。
綜上,楊律師認為:職工中午在公司飯堂就餐后,途經公司樓梯間時身體不適猝死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 向曉文)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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