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已經過半了,你的帶薪年休假休了嗎?
近期,我國立法出臺政策措施加強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中辦、國辦印發的《提振消費專項行動方案》,也明確提出要依法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
然而在具體使用的時候,一些用人單位規定年假不能跨年、過期要作廢,這樣的規定合法嗎?我們一起來看具體案例→
公司說年假跨年“過期作廢”合法嗎?
呂某是北京一家節能環保公司的員工,依據其工作年限,2020年開始他應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但他在2020年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從公司離職后,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間的未休年假工資。
公司辯稱,該公司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規定,不跨年安排年假,員工當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廢,呂某未休的年假應視為其自動放棄。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呢?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 劉曉:經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環保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年假不跨年安排,過期作廢,但是該條規章制度實際上違反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強制性規定,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排除了勞動者的權利,因此是無效的。
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也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法官解釋,依照條例的規定,年假是可以跨一個年度休的,但不能跨兩個年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李超強:這里規定的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是指除了需要向員工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以外,還需要向員工支付日工資收入的兩倍作為未休年假的補償。
法院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呂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資2.9萬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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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新聞
編輯:劉星彤 審校:王偉光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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