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年初集中管轄全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件以來,三垛法庭在高效審理案件的同時,梳理出交通事故中暴露的突出問題和風險環節。為切實發揮司法裁判的指引、預防作用,提升公眾安全出行意識,普及交通法規并明晰責任邊界,專題打造《小垛講道交》欄目,發布一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圖片由即夢AI生成)
2023年1月,郭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某省道處,與趙某駕駛的電動二輪車發生碰撞,致趙某受傷、兩車受損。經認定郭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住院進行手術治療,后經鑒定休息期限為180天。事故發生前,趙某在某教育中心校工作,其每月基本工資約為2800元。該交通事故系上下班途中發生,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教育中心校依照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為原告休息期間發放停工留薪工資。現原告主張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誤工費等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負次要責任,依法確定由郭某承擔75%賠償責任。同時由于郭某駕駛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應由承保郭某駕駛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對于趙某主張的誤工費,趙某作為勞動者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停工留薪工資的同時,有權利向侵權人主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誤工損失,兩者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故結合趙某發放的工資標準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誤工費金額為16200元。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趙某含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18萬余元。
法院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保險公司也已實際理賠。
法官說法
(圖片由即夢AI生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痹摋l文中明確受害人因受到他人侵害造成人身損害的可以主張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損失,即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主張誤工費。那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受傷屬于工傷,且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那能否再主張誤工費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該條文中明確除醫療費外,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主張民事侵權賠償并不沖突。
由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待遇屬于公法領域的補償,而民事侵權賠償屬于私法領域的賠償,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不能因受害方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就減輕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因此在職工享受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停工留薪工資同時,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仍然可以向侵權方及承保侵權車輛的保險公司主張誤工損失。
需注意的是如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并非工傷,但用人單位仍然發放了休息期間的部分或全額工資的,該部分發放的工資應從受害人的誤工損失中予以扣除。
最后提醒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
來源:高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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