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被告單位勤德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主要從事稀土等商品的出口貿易。被告人牛廣來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05年起國家對稀土出口實施配額許可證管理。2006年11月1日以來,國家對稀土出口執行關稅暫定稅率。勤德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經牛廣來決定在出口稀土時采取低報實際成交價格的方法以偷逃出口環節應繳稅款。
為此,牛廣來又在香港出資設立美國光耀公司和香港勤德公司。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間,勤德公司與美國天驕公司、耐特公司等境外公司達成出口稀土協議之后,勤德公司在國內組織稀土貨源,并以支付代理費的方式獲得稀土出口許可證。
勤德公司員工以美國光耀公司、香港勤德公司或境外公司為買方,以提供許可證企業為賣方,制作低于實際出口價格的合同、發票、提單等虛假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63票稀土共計1300噸。勤德公司指使境外公司將全額貨款支付給美國光耀公司賬戶或香港勤德公司賬戶中,再將申報價額部分的貨款支付到提供出口許可證的企業賬戶,結匯后許可證企業再將余款轉入勤德公司賬戶;實際成交價與報關價差額則利用他人的個人收匯渠道逐步轉入境內或留在上述兩家香港公司的賬戶。經海關核定,上述70票稀土出口,偷逃出口環節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18萬元。
法院認為,勤德公司在被告人牛廣來等人的經營、管理下,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采用低報實際成交價格的方式走私出口稀土,偷逃應繳稅額218萬余元,被告人牛廣來作為勤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對其公司的走私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屬于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廣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牛廣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文中公司名稱、涉案人員皆為化名)
走私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評析
1、本案系通過制作虛假單證低報價格走私出口稀土逃避出口關稅。我國進出口稅則只對少數種類的貨物征稅出口關稅,其中稀土是其中一類。該案涉案期間為2007年12月至2010年6月,依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調整部分商品進出口暫定稅率的通知》(稅委會(2006)30號 2011年該通知廢止),2006年11月1日起,我國對稀土金屬礦等44項礦產品征收10%的出口暫定稅率。
2、本案系通過在境外設立公司作為出口貨物的買方,從而達到操控成交價格之目的;但不能認為只要設立關聯公司就必然存在低報價格。所謂低報價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是指向海關申報的價格低于實際成交價格,這是一種偽報類走私,所以對比的“標準”是成交價格。查證“真實成交價格”是該罪成立的前提,如果無法查證“真實成交價格”則不能成立。本案正是因為在勤德公司員工的電腦中查獲真實的成交價格,從而判定其存在“低報價格走私行為”。
3、關于量刑,本案系單位犯罪,偷逃稅額為218萬,被告人作為主管人員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已考慮了其“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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