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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9 號),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一是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批復》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明確:“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擔任辯護人后,無論該辯護人是否已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又代為委托辯護人的,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依法保障委托辯護人的會見權,確保了解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實意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主確定辯護人人選提供條件。
二是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辯護人的選擇權。《批復》明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終止法律援助。”這有效銜接落實法律援助法關于法律援助辯護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規定,既充分尊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又保障法律援助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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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時,不得限制或者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
無論是從法律還是理論上抑或是人情上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的,當然優先于法律援助律師,因為后者是指派的,而前者是人家自選的,但就這樣的簡單常識,在我們這個國度仍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來解決。
這真是不知讓人哭還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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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較為突出的是,個別辦案機關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占用辯護人名額,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難以順利參與訴訟、履行辯護人職責。輿論質疑此種現象妨礙當事人自主選擇辯護人的權利,損害程序正義和司法公信。對此,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確有必要加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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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復》起草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有的刑事案件情況較為復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形下,保留1名法律援助辯護人有助于加強辯護力量、促進案件穩妥處理,故建議對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的委托辯護人只有1人的情形下,允許保留1名此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存在不妥,未予采納。
我認為一定要把這個“允許保留1名此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辯護人”的提議人找出來,因為這樣的人才在中國難得那么一兩個,我們應該知道他的名字,方便問候他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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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周加海喻海松吳笛李振華| 《關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權利有關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刊登于《人民司法》2025年第13期)一文中特別指出: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需要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批復》關于“受委托的辯護人均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旨在明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委托的辯護人依法享有的會見權,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律師以外的其他辯護人行使會見權的條件并不矛盾。對于律師以外的其他人,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委托,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自然也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的,可依法行使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或許這一點應當不是無用之語,因為現實中對于律師以外的其他人辯護人會見權保障幾乎是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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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這個司法解釋能夠改變當前刑事辯護中的潛規則,因為辯護權是基本人權。
2025年6月2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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