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的通告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時未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辦理機動登記相關業務中應當收回未收回或者滅失、丟失、損毀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現公告桂P56852等752輛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未收回,予以作廢。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清單(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2.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清單(已注銷)(點擊圖片可查看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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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黃炳南
審核|陳 寧
責編|楊姍姍、羅雯
編輯|林佳莉
供稿|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
防城港公安交警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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