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毒品濫用情況出現新變化,涉麻精藥品、“笑氣”等成癮性物質替代濫用問題快速蔓延,種類繁多、衍變加快、危害加大,嚴重威脅人民群眾身心健康。一些青少年由于對成癮性物質了解不夠,受社會特別是網絡不良信息誘導、欺騙,導致濫用情況時有發生,極易誘發惡性犯罪,嚴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和社會安全穩定。
第38個“6·26”國際禁毒日,自貢中院發布6起涉麻精藥品、“笑氣”等成癮性物質犯罪典型案例,以此彰顯自貢法院涉“毒”必嚴、涉“癮”必懲、涉“未”必重的鮮明態度,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共筑全民禁毒防線。
目錄
01
趙某、湯某強等人非法經營案——非法銷售“笑氣”被依法懲處
02
鄒某販賣毒品案——向未成年人販賣“上頭電子煙”被依法從嚴懲處
03
汪某嘉、鄧某宇、黃某禹、劉某昕搶劫案——在校大學生吸食“笑氣”后搶劫他人被依法懲處
04
鄧某洪強奸、強制猥褻案——利用精神藥品實施性侵犯罪被依法從嚴懲處
05
何某桂容留他人吸毒案——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被依法從嚴懲處
06
罪犯鄒某撤銷緩刑案——緩刑考驗期間吸食“笑氣”、依托咪酯被依法撤銷緩刑
案例一
趙某、湯某強等人非法經營案
——非法銷售“笑氣”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趙某、葉某瑤夫婦與被告人湯某強、孔某孝夫婦以牟利為目的,在無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謀在自貢市區域內銷售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所得利潤兩家人平分。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5月期間,四人先后從成都市、廣東省購入“笑氣”,加價銷售給楊某海、詹某喜、雷某翔、黃某杰(另案處理)等十余人,銷售金額共計12.324萬元,非法獲利共計7萬余元,兩夫婦各分得3.5萬余元。2023年5月7日,公安機關將趙某、葉某瑤、湯某強、孔某孝抓獲歸案,并在自貢市沿灘區某倉庫中查扣“笑氣”137罐。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湯某強、葉某瑤、孔某孝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一氧化二氮,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趙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湯某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趙某、湯某強、葉某瑤、孔某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五百元;對被告人湯某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五百元;對被告人葉某瑤、孔某孝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五百元。
【典型意義】
一氧化二氮,俗稱“笑氣”,是一種無色有甜味的氣體,常作為麻醉劑和食品添加劑,用于醫療、食品加工等領域。吸食后會令人臉部肌肉失控并形成詭異癡呆的“笑容”,長期吸食會讓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產生依賴,造成認知功能、記憶力甚至腦神經損傷,嚴重時會危及生命。因“笑氣”具有輕微麻醉作用,吸入時能讓人產生一定的幻覺和愉悅,一些不法分子為追求低成本、高利潤,將“笑氣”偽裝成“吸氣球”“奶油氣彈”等作為替代毒品進行販賣。“笑氣”雖然目前不屬于毒品,但非法販賣“笑氣”同樣受到法律嚴懲。2015年,“笑氣”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對于非法買賣“笑氣”的行為,依法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二
鄒某販賣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販賣“上頭電子煙”被依法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1日下午,未成年人羅某某聯系未成年人陳某某(另案處理),欲以1800元的價格購買3顆含毒品成分的電子煙彈,陳某某聯系被告人鄒某進行購買。鄒某通過上家購得3顆電子煙彈后販賣給羅某某,利潤200元由鄒某和陳某某二人均分。當日21時30分許,雙方交易后,鄒某分給陳某某100元。二人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3顆電子煙彈中均檢出2-乙氨基-2-(2-氟苯基)環己酮成分。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貢市貢井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鄒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且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鄒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鄒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乙基氟氨酮,化學名為2-乙氨基-2-(2-氟苯基)環己酮,是氯胺酮、氟胺酮的同系物,被吸食后可產生與氟胺酮類似的麻醉和致幻效果,不法分子將氟胺酮化學結構改造后,在電子煙彈中添加乙基氟氨酮成分,打著“不上癮、不犯法”的旗號進行販賣,青少年一旦吸食,極易成癮。2024年7月1日起,乙基氟氨酮等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非法吸食、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乙基氟氨酮,一律按涉毒違法犯罪處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威懾與保護并重,依法從嚴懲處針對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同時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向相關部門發出《關于預防打擊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滲透的司法建議》,共同推動完善未成年人禁毒保護體系。
案例三
汪某嘉、鄧某宇、黃某禹、劉某昕搶劫案
——在校大學生吸食“笑氣”后搶劫他人被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13時許,被告人鄧某宇、黃某禹、劉某昕與被害人孫某在被告人汪某嘉家中吸食“笑氣”。期間,因孫某與汪某嘉發生矛盾,汪某嘉將自己手機摔碎,劉某昕等人虛報維修價格要求孫某支付汪某嘉手機維修費,被孫某拒絕。劉某昕等人又以孫某吸食“笑氣”需要支付費用、賠償手機等為由要求孫某支付資金,被孫某拒絕。隨后,四人以語言、毆打、菜刀等方式威脅、恐嚇孫某,迫使其交付財物,當日19時許,強迫孫某通過微信將85元轉賬到劉某昕微信賬戶。當日22時許,四人通過暴力威脅、毆打孫某等方式搶到孫某手機后,由黃某禹將搶得手機以251元的價格變賣。黃某禹外出變賣孫某手機時,聯系劉某昕、鄧某宇等人,獲取到孫某支付寶密碼,在未取得孫某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孫某手機支付寶APP消費23元。四人又以賣手機給孫某為由,威脅孫某支付500元。劉某昕通知孫某朋友邱某飛到達汪某嘉家中,邱某飛見狀后代孫某直接轉賬200元至劉某昕微信賬戶。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昕、汪某嘉、鄧某宇、黃某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昕系主犯,汪某嘉、鄧某宇、黃某禹系從犯。四人分別具有自首、坦白情節,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汪某嘉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劉某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被告人汪某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對被告人鄧某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對被告人黃某禹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典型意義】
濫用“笑氣”、美沙酮、依托咪酯等成癮性物質,不僅會對濫用者身體、心理造成多重危害,還會對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及文化等方面造成深遠影響。濫用行為通常與販毒、走私、制假等犯罪活動交織,形成“吸毒-販毒-犯罪”黑色產業鏈,濫用者為獲取購藥資金,還可能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等財產犯罪。在藥物影響下,還極有可能引發一系列次生違法犯罪行為:濫用興奮類或致幻類藥物后,可能出現幻覺、暴力攻擊行為,威脅群眾生命安全;濫用鎮靜類藥物后,易因意識模糊引發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通過注射方式濫用藥物者,可能因共用針具傳播傳染性疾病,造成公共衛生風險。本案中,汪某嘉、鄧某宇、黃某禹、劉某昕年齡均在23歲以下,鄧某宇、黃某禹犯罪時還是在校大學生,大好年華卻沾染“笑氣”,進而引發搶劫犯罪被判處刑罰,犯罪記錄將伴隨終生,嚴重影響個人成長和發展。
案例四
鄧某洪強奸、強制猥褻案
——利用精神藥品實施性侵犯罪被依法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18年起,被告人鄧某洪先后10余次以睡眠障礙為由在醫院購買處方類精神藥物勞拉西泮片。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間,鄧某洪邀約多名女性被害人與其見面,并在見面后請被害人喝酒、水或飲料等,被害人在喝了鄧某洪提供的酒水后,出現頭昏、嘔吐、走路不穩、意識模糊、失去抵抗力、昏迷不醒等癥狀,鄧某洪趁被害人處于無性防衛意識的狀態下,強行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或脫去被害人衣褲,拍攝被害人私密照片來滿足自己性欲。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洪長期以治病為由購買國家規定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勞拉西泮,而后利用朋友關系或通過微信、陌陌等社交軟件尋找作案目標,假借各種理由邀約被害人與其見面,并提前準備或尋找機會將勞拉西泮加入酒水中讓被害人喝下,趁被害人處于意識模糊、昏迷不醒之機,對多名被害人實施強奸、猥褻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強制猥褻罪。鄧某洪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鄧某洪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被告人鄧某洪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典型意義】
勞拉西泮是一種苯二氮類藥物,具有鎮靜、催眠、麻醉等作用,臨床上廣泛用于治療焦慮癥、失眠、癲癇等神經系統疾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該功效實施強奸、猥褻、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人身安全感的犯罪活動。此類犯罪作案隱蔽性強,被害人被侵害時又處于意識不清的狀態,即使被害人事后發現異常,多數被害人基于羞恥心往往不會選擇報案,加之取證困難,公安機關打擊難度大,社會危害十分嚴重。本案被告人鄧某洪利用二類精神藥品勞拉西泮長期實施性侵犯罪,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惡劣,且其在因猥褻行為已受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實施犯罪,在案件審理期間也拒不認罪,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性大,人民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體現了依法從嚴懲處此類犯罪的堅決態度。
案例五
何某桂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依托咪酯被依法從嚴懲處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何某桂在自貢市高新區某酒店開房間,容留李某某(女,15歲)、肖某某(女,16歲)、林某杰、黃某丫、顏某崧等人吸食毒品。經檢驗,何某桂、顏某崧、李某某、林某杰、黃某丫頭發樣本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桂容留他人吸毒,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何某桂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應從重處罰。何某桂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何某桂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依法對被告人何某桂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典型意義】
依托咪酯,是一種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狀物質,在臨床醫學上主要適用于靜脈全麻誘導,也可用于短時手術麻醉。吸食依托咪酯后會出現頭暈、站立不穩、精神恍惚等類似醉酒反應,過量吸食會出現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況,社會危害極大。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進行列管。本案被告人明知依托咪酯的危害,容留多人吸食,其中兩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嚴懲處,人民法院結合其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彰顯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立場,堅決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毒品侵害的決心。同時,本案也警示酒店等場所應當要加強入住管理和警示巡查,堅決杜絕不法分子借機從事吸毒販毒違法犯罪活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案例六
罪犯鄒某撤銷緩刑案
——緩刑考驗期間吸食“笑氣”、依托咪酯被依法撤銷緩刑
【基本案情】
罪犯鄒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10月21日被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原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2023年5月22日,鄒某因吸食“笑氣”被自貢市公安局沿灘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七日。拘留期滿后,工作人員依法告知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法律后果。2023年10月12日,鄒某又伙同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冰毒等,被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合并處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執行機關自貢市大安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6日書面建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撤銷鄒某的緩刑。
【裁判結果】
本案由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罪犯鄒某在緩刑考驗期間,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后仍不改正,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據此,裁定撤銷原判決對鄒某宣告緩刑一年的執行部分,對鄒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宣告緩刑的罪犯,應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社區矯正絕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風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非法吸食“笑氣”、依托咪酯均屬于違法行為,依法應處以行政拘留、罰款。本案中,罪犯鄒某未珍惜改造機會,在緩刑考驗期內因吸食“笑氣”被行政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又吸食依托咪酯電子煙被行政處罰,其行為已嚴重違反社區矯正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緩刑將其收監執行,體現了對涉麻精藥品、“笑氣”等成癮性物質違法犯罪行為全方位從嚴打擊的鮮明態度。
內容來源: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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