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
“知假買假”的行為飽受爭議。
有人會說,明知有問題還買,當然不能“退一賠十”了。
也有人認為,正是因為有這些職業打假人的存在,賣家才會有所顧慮,對市場是起到規范作用的。
如今,針對“知假買假”案件,有了明確的裁判規則。
2024年8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自8月22日起施行。
這部司法解釋明確,針對“知假買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呢?當“假一賠十”遇上“知假買假”,法院會怎么判?一起來看看。
01
什么是“知假買假”?
明知食品過期,竟然“有多少要多少”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法官吳亞萍講述了一起“知假買假”的案例:
原告雷某一行兩人來到被告李某經營的某酒業經營部欲購買酒水,在購買酒水的過程中,發現收銀臺旁邊有一盒已經拆封了的咖啡茶,并向營業員詢問咖啡茶的價格以及品類等。
原告一直在用手機拍攝記錄著購買咖啡茶的全過程。他在等待店員取貨的時候,用手機拍攝了紅色咖啡茶的外包裝。
從畫面中可以看到,外盒上標明了產品的保質期為12個月,生產日期為2019年9月14日,而原告雷某拍攝的時間為2022年2月13日,說明產品已經過期了。
除了紅色包裝的咖啡茶,雷某還拍攝了黑色咖啡茶的外包裝,可以看到黑色咖啡茶保質期也是12個月,生產日期為2019年11月8日,也過期了。
隨后,雷某就詢問店員咖啡茶是否還有庫存,說自己有多少就要多少。付完款后,雷某讓店員開具了一份收據,把產品的信息詳細寫了出來。
買完后,雷某一行兩人繼續用手機記錄著。他們搬著兩箱咖啡茶走到路邊,把每一盒咖啡茶的生產日期在鏡頭前進行了展示。
雷某以被告出售的咖啡茶是過期食品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返還貨款12000元,并以其購買的食物和咖啡茶的總價款12000元為基數,計算10倍賠償款共計12萬元。
被告提出,原告這樣一直用手機記錄,而且有多少要多少的行為,明顯就是知假買假。那么,法院會考慮哪些因素?這10倍的賠償金,賠還是不賠呢?
法院認為,首先要認定原告的行為是否屬于知假買假。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法官吳亞萍介紹,法院認定雷某是職業打假人,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雷某在購買咖啡茶的時候,明知咖啡茶已過期,且價格也較高的情況下,一盒食用量可飲用月余仍然加量購買,與普通消費者的消費習慣是不同的。
雷某針對整個購買過程,進行了全程錄音錄像,尤其是針對一些關鍵信息,明顯具有事先的準備性、取證的專業性、目的的隱秘性等特點,與普通消費者的購買習慣也不相同。
除了雷某的消費習慣與普通消費者不同,法院經過查詢發現,2020年至2022年間,雷某在重慶市范圍內提起各類產品索賠訴訟案件330件。
法院認為,雷某的行為屬于“知假買假”。那么,他主張的“退一賠十”,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法官吳亞萍說:“法院不能簡單地對其行為予以全部支持或者全部否定,而應該綜合考慮普通消費者的生活習慣、購買習慣以及原告購買咖啡茶數量等因素,對符合日常生活消費部分進行支持,對背離正常生活消費所需的部分予以剔除,防止原告通過擴大“一”的增量,計算懲罰性賠償基數,而達到高額索賠目的。法院認為,對于知假買假的案件,應堅持客觀標準,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因此,在這一案例中,法院酌定原告購買一盒咖啡茶未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并最終認定以一盒咖啡茶的單價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既符合實際也較為公平。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對原告購買的一盒過期咖啡茶支持十倍賠償也就是8000元,其余14盒不予支持十倍賠償。
02
買家若“知假買假”,
商家能借此逃避懲罰嗎?
如果買家明知道食品是“三無產品”,還要買來吃,吃出問題誰負責?我們再來看一個“知假買假”的案例。
2022年7月10日,家住重慶的曾某在網上從趙某那里購買了一套減肥產品,支付了貨款580元。
一個月后,曾某第二次購買減肥產品,一共買了6套,支付了3000塊錢。
在曾某服用減肥產品期間,他經常通過微信和趙某溝通使用效果。
曾某還告訴對方,自己是和家里人一起服用,因此20天之后,他又進行了第三次購買,三次共支付11580元。
在第三次服用的過程中,原告曾某就感覺到,有一些不適癥狀出現了,他不想吃飯,還覺得口干舌燥、頭暈,出現了這些癥狀后,原告曾某就及時地向被告趙某進行了反饋和溝通。
盡管原告曾某多次表示,服用減肥產品后身體不適,但是被告趙某堅稱,不舒服是原告體質的原因,產品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原告曾某就委托了一個檢測機構對他購買的產品進行檢測,結果檢測出來,他購買的減肥產品,其中有一種產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達到17.7mg/g。
依據相關規定,西布曲明成分是我國明令禁止在食品藥品中添加的。
于是,原告曾某以被告銷售的減肥產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和藥品的安全標準、危害健康、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為由,要求對方“退一賠十”。
針對原告方的訴請,被告趙某并不認可。被告趙某認為,原告的行為屬于“知假買假”,不應該支持他的賠償請求。
被告趙某還稱,原告曾某多次購買減肥產品,購買的數量比較多,他不是為了生活所需,不是普通意義上的消費者。
并且,曾某從第一次購買減肥產品就知道案涉產品沒有生產日期、沒有生產廠家、沒有保質期等相關信息,但他仍然繼續購買并服用,屬于知假買假,不應當支持其賠償請求。
那么,原告的消費行為是否屬于知假買假呢?判斷消費者的行為是否屬于知假買假,應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
第一,購買行為是否具有合理性?
第二,消費者購買產品是否用于生活消費?
第三,購買方是否通過購買產品訴訟牟利?
法院認為,原告第三次購買的減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可以退一賠十。
關于原告前兩次購買的產品,原告稱已經全部服用,微信聊天記錄和圖片也無法確認產品與第三次購買的屬于同一批次,無法認定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服用后也沒有出現不適癥狀,因此原告對這部分產品退一賠十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10月17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退賠原告各項損失77200元。
03
如果買家惡意索賠甚至造假,
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要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合法權益同樣應得到保護。
最新司法解釋對于買家違法索賠的侵權行為同樣作出了規定,如果惡意索賠甚至造假,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實踐中也確實發現有一部分購買者,惡意制造了食品存在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這種假象,比如說超過保質期等等,那么這種行為司法是不支持的。
買家制造這種假象以后進行訴訟,一方面是可能存在敲詐勒索問題,另一方面會構成虛假訴訟。
陳宜芳提到,這類惡意制造生產者或者經營者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違法索賠的行為,損害生產經營者利益,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耗費司法、行政資源,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倡導購買者誠信維權。
陳宜芳稱:“涉嫌敲詐勒索和虛假訴訟罪的,我們(法院)應當及時將線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如果發現購買者行為屬于虛構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方面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要判斷他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根據情節對購買者予以罰款或者拘留。如果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購買者的虛假訴訟行為對其造成損失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也會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買家如果構成虛假訴訟罪,刑期最高可達7年,如果構成敲詐勒索罪,刑期最高可達10年以上。
司法解釋統一了對知假買假索賠行為的裁判尺度,一方面鼓勵消費者合理的維權行為,另一方面保護生產者和經營者依法經營;司法解釋同時厘清了知假買假的行為邊界,避免有人進行過度索賠甚至是敲詐勒索,營造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市場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謝勇表示:“ 我們期待這樣的規定,讓一些違法生產經營者適當的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進而糾正他們的違法行為。 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罰”是手段,不是目的, 只要這些生產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后,糾正了違法行為,制度目的就實現了。”
04
《解釋》中還有哪些內容?
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
此次發布的《解釋》對保護普通消費者維權、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代購人責任、小作坊責任、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懲罰性賠償責任競合、生產經營假藥劣藥責任、懲罰性賠償金基數認定、規制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懲治違法索賠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對普通消費者應以實際支付價款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
《解釋》對所有購買者均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解釋》第一條規定,如果購買者系因個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食品,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的,應當以實際支付價款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充分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維權行為。
二是確立退款和返還食品藥品規則。
《解釋》第二條充分吸收群眾來信意見,規定依法應當對食品、藥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的,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消除人民群眾對不合格食品藥品再次流入市場的擔心。
三是規定代購人和小作坊責任。
《解釋》第三條規定,代購人如果以代購為業,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四條要求準確理解和適用食品安全法規定,既要保護食品安全,又要避免不當加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者責任。
四是明確違反哪些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解釋》第五條規定此問題時,雖未列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但并未排除其適用。
人民法院應當對食品不符合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是否影響食品安全作出認定。
生熟食不分、有害物質與食品混放、包裝材料或者運輸工具污染食品 等行為,違反過程性食品安全標準,危害食品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五是規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認定規則。
食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
《解釋》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不屬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認定標準、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規定,統一裁判規則,回應社會關切。
六是規定不同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規則。
《解釋》第九條規定購買者有權選擇“退一賠三”或者“退一賠十”,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本條還規定,購買者如果錯誤起訴“退一賠十”,訴訟中有權依法變更為要求“退一賠三”。
因變更后的主張未超出原訴訟請求范圍,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判,不要求購買者必須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方式變更主張,避免增加維權成本、造成程序空轉。
七是規制惡意索賠。
《解釋》對惡意高額索賠、連續購買索賠和反復索賠行為予以規制。
第十二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惡意高額索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第十三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后索賠,按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知假買假”者連續購買并反復索賠,應當綜合考慮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購買者的購買頻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
八是懲治違法索賠。
對于惡意制造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藥品的假象,勒索賠償金,或者依據惡意制造的假象起訴請求支付賠償金等違法索賠行為,《解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虛假訴訟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法行為人予以罰款、拘留;涉嫌敲詐勒索或者虛假訴訟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以懲治違法索賠行為,保護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
來源:綜合央視新聞、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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