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設計師教唆實習生盜用商業機密案,揭開教唆幫助侵權認定的法律密碼。
上海某文創產業園區內,A設計公司的資深設計師甲發現競爭對手B公司新推出的“星芒”系列產品市場反響熱烈。為獲取該系列核心設計資料,甲將公司新入職的實習生乙(19歲)叫到辦公室:
“小乙,你這周想辦法拿到B公司‘星芒’系列的3D設計源文件,這對我們下一季產品很重要。你是生面孔,他們不會防備,就假裝去洽談合作。”甲邊說邊將B公司設計總監的聯系方式推送給乙,“事成之后,你的轉正肯定沒問題。”
在甲的持續教唆下,乙通過虛假身份聯系B公司設計總監,以合作名義騙取內部設計圖后發送給甲。甲立即將圖紙用于A公司新產品開發。三個月后,當A公司推出高度相似的“月光”系列產品時,B公司經調查發現技術泄露源頭,一紙訴狀將A公司、甲和乙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中,乙坦承:“我本不想做這種事,但甲老師說不照做就無法轉正,還教我具體怎么騙取文件。”證據顯示,甲不僅全程指導乙如何偽裝身份、獲取信任,還承諾給予職業發展回報。
01 教唆幫助侵權的法律界定
這起看似簡單的商業侵權案,背后涉及教唆幫助侵權的復雜法律認定。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教唆行為指通過開導、說服、慫恿等方式使他人產生侵權意圖并實施侵權行為;幫助行為則是通過提供工具、指示目標等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幫助實施加害行為。
本案中,甲的行為構成典型的教唆侵權。他不僅說服乙實施侵權行為,還提供了B公司聯系方式和具體詐騙方法,使本無侵權意圖的乙產生犯意并付諸行動。
教唆幫助侵權在民事和刑事領域的認定存在本質差異。刑法中,即使被教唆人未實施教唆行為,教唆人的刑事責任仍然成立;而在民事侵權中,如果被教唆人沒有實施加害行為,教唆人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教唆幫助侵權的認定需滿足三大要件:教唆人或幫助人實施了積極作為的教唆幫助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被教唆幫助人實際實施了侵權行為。三者缺一不可。
02 裁判結果與責任劃分
某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裁判:A公司、甲與乙構成共同侵權,應對B公司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總額共計人民幣180萬元。
裁判核心理由
法院在判決書中詳細闡述了裁判理由:第一,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唆乙實施侵權行為證據確鑿。微信記錄顯示甲多次指導乙騙取商業機密,并承諾轉正回報,構成教唆侵權的故意。
第二,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9歲),明知行為違法仍配合實施,與甲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169條第1款,教唆幫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A公司作為雇主,未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對員工侵權行為存在管理過失,需承擔雇主責任。
法院特別指出,若乙是未成年人,責任認定將完全不同。根據《民法典》第1169條第2款,教唆幫助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原則上由教唆幫助人單獨擔責;只有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時,才承擔相應責任。
03 法律分析與實務難點
教唆幫助侵權的司法認定存在諸多復雜情形,需要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精準把握法律要義。
教唆與幫助行為的區分認定
教唆行為的核心在于“造意”,即使本無侵權意圖的人產生侵權故意;幫助行為則是在侵權意圖已存在的情況下提供便利條件。實踐中,二者常交織出現。
如本案中,甲最初說服乙實施侵權屬教唆行為,后續提供聯系方式、指導詐騙技巧則轉化為幫助行為。
意思聯絡的證明難題
在幫助侵權案件中,幫助人與實行人之間是否具有意思聯絡成為責任認定的關鍵。傳統“視為共同侵權”理論存在法理缺陷,無法覆蓋多樣化的行為結合方式。
現代司法實踐將幫助侵權類型化為三種形態:一是共同侵權,要求存在意思聯絡;二是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三是介于二者之間的中間形態,要求幫助人對損害結果有明確故意。
過錯認定的客觀標準
過錯認定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在專業領域還需參考行業標準和慣例。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教唆幫助侵權的故意必須是確定的,即明知自己的教唆幫助行為會促使侵權行為發生,而積極追求或放任該結果。過失不構成教唆幫助侵權的主觀要件。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教唆幫助行為的認定常成為爭議焦點。專業知識產權糾紛律師能夠通過證據固定、因果關系論證等專業手段,厘清復雜侵權行為中的責任鏈條。
04 多維視角下的責任認定
教唆幫助侵權的責任認定需結合被教唆幫助對象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呈現不同法律邏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場景
當對象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教唆幫助人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法律推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獨立判斷行為性質,故應與教唆幫助人共同負責。
本案中乙雖為實習生,但已年滿19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與教唆人甲承擔連帶責任。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場景
當對象為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時,責任認定呈現特殊規則:教唆幫助人原則上承擔全部責任;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的,承擔相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11條明確規定:教唆幫助人以不知道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狀況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這意味著,教唆幫助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的,無論是否知曉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狀態,都需承擔侵權責任。
企業組織場景
當教唆幫助行為發生在企業環境中時,可能觸發組織責任。企業若存在管理漏洞,未能有效預防、制止員工侵權行為,需承擔雇主責任。
本案中A公司因未建立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被判承擔連帶責任,這對企業合規管理具有警示意義。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憑借13年知識產權領域執業經驗指出,隨著技術發展,教唆幫助侵權呈現新形態。在人工智能時代,教唆幫助侵權可能涉及算法開發者、平臺運營者、終端用戶等多方主體,形成更復雜的責任鏈條。
無論技術如何演進,教唆幫助侵權的核心認定標準不變:教唆幫助人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教唆幫助行為,且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專業知識產權糾紛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通過多維證據固定、因果關系論證等專業方法,幫助法庭準確認定各方法律責任。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專業榮譽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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