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宣:經研究并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級檢察院和部分地市級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檢察偵查機構。
一、檢察偵查廳的職責
最高檢檢察偵查廳負責辦理法律規定可以由最高檢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并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開展相關工作。
檢察偵查廳的職責范圍有著明確且嚴格的界定。一方面,它聚焦于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一系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原則,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檢察偵查廳將此類犯罪納入偵查范圍,充分彰顯了對司法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零容忍”、嚴懲司法腐敗的堅決態度,旨在從源頭上凈化司法環境,確保司法權力的正確行使。另一方面,對于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檢察偵查廳也承擔著偵查職責。這體現了檢察機關在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協調不同執法司法部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打破部門之間可能存在的壁壘,形成打擊職務犯罪的強大合力。
除了直接辦理案件,檢察偵查廳還承擔著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開展相關工作的重任。在全國檢察偵查工作體系中,最高檢檢察偵查廳可通過制定統一的偵查規范、提供專業的業務指導、組織開展培訓交流等方式,提升全國檢察偵查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各地在辦理同類案件時能夠做到標準統一、尺度一致,實現司法公正。
二、檢察院偵查權的歷史嬗變與重構
(一)歷史嬗變
檢察偵查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總體由“追訴型”向“監督型”不斷演變。
受蘇聯影響,建國早期我國沿襲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檢察院享有偵查權的制度,并被《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法規所確立。但反右斗爭擴大化之后,檢察院檢察偵查范圍便不斷縮小,乃至文革時期“七五憲法”將“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機關名存實亡。
改革開放后,1979年《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出臺,直至“八二憲法”正式頒布,檢察院被正式確立為“法律監督機關”,且享有較為能動的偵查權。例如經濟犯罪案件,檢察院實行由偵到捕再到訴的“一條龍”辦案模式。此外,1989年以后,全國各級檢察院陸續設立反貪污賄賂局,此時檢察機關檢察偵查案件范圍可達35種之多。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至今,檢察偵查權便逐步削弱,其被逐步調整以使其更能體現出法律監督的性質。2016年我國開始啟動監察體制改革,將檢察機關反貪反瀆職能移交至紀檢監察部門。2018年2月四級檢察院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職能、機構及4萬余名檢察人員全部完成轉隸,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至此完成歷史使命。
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雖然明確檢察機關仍可行使自偵權,同年11月24日,最高檢出臺《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自偵權”的管轄范圍,包括暴力取證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徇私枉法罪等14種犯罪行為。但相比之前的“鼎盛時期”,檢察機關目前的偵查權力不可同日而語,“光芒”逐漸暗淡,至此“監督型”檢察偵查權已然定型。
《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第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二)制度重構
202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監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標志著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級檢察院和部分地市級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檢察偵查機構。
這意味著檢察偵查權制度體系的完善和重塑,代表了檢察機關已經設置了獨立的偵查部門,下步便可重組、整合偵查隊伍,更好地促進檢察偵查權的統一行使。
三、設立檢察偵查廳的意義和影響
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檢察機關肩負著法律監督的重要職責。而檢察偵查作為其中關鍵的一環,對于優化內部結構、保障公民權利、維護司法公正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此次最高檢檢察偵查廳的正式掛牌成立,無疑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進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優化內部結構
檢察偵查廳的設立,對我國司法系統產生了多方面的深遠影響。在機構建設層面,它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的偵查體系,使得檢察偵查工作有了專門的、更為專業化的機構來統籌負責,改變了以往偵查職能分散、力量不夠集中的局面,有助于實現偵查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從人員配備角度來看,為適應新機構的工作需求,必然會吸引和培養一批具有專業偵查技能、豐富法律知識以及強烈職業操守的檢察人員,從而推動檢察偵查隊伍向專業化、精英化方向發展。在工作機制方面,檢察偵查廳的成立將促使檢察機關內部以及與其他司法機關之間建立更加順暢、高效的協作配合機制,如信息共享機制、案件移送機制、聯合辦案機制等,進一步提升司法機關整體打擊犯罪的效能。
(二)保障公民權利
從個人角度來看,對于那些遭受司法工作人員非法侵害的公民來說,檢察偵查廳的介入為他們提供了尋求正義的有效途徑,能夠及時查處違法犯罪行為,為受害者伸張正義、挽回損失,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三)維護司法公正
從更宏觀的社會層面來看,檢察偵查廳的設立意義重大,它有力地維護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通過對司法腐敗行為的嚴厲打擊,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機關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從而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檢察偵查機構立案的具體情形——什么情況下可以找這個部門
據報道,最高檢檢察偵查廳負責辦理法律規定可以由最高檢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相關規定,如果在司法進程中可能涉嫌下列14種罪名的,均可以找檢察偵查部門進行立案: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司法工作人員除外);
3.刑訊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4.暴力取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5.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6.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非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
10.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1.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員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
1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
14.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值得一提的是,檢察偵查機構的設立對監獄工作將發揮正面功效。監獄是國家的專門刑罰執行機構,承擔著關押與改造罪犯、維護國家與社會安全的職責。在現代社會中,監獄是觀測一個國家法治水平與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
根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14項罪名中有近一半專門涉及到監獄司法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比如虐待被監管人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在押人員逃脫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此外,檢察偵查機構的設立對減刑工作也會產生積極影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具有監督職權。若監獄工作人員在減刑程序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如收受賄賂、偽造減刑材料等,導致不符合條件的罪犯獲得減刑,或阻礙符合條件的罪犯正常減刑,檢察偵查機構可對相關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該機構之成立有助于強化對監獄減刑工作的監督威懾力,預防監獄減刑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保障減刑工作依法依規進行,維護減刑制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罪犯平等公平地依法獲得減刑機會。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結語
隨著最高檢檢察偵查廳的正式掛牌成立,我國檢察偵查工作迎來了新的發展階段。在未來的工作中,檢察偵查機構將在維護司法公正、嚴懲司法腐敗的道路上持續發力,不斷探索創新偵查方式方法,加強與各方的協作配合,為我國法治建設事業貢獻更大的力量。同時,我們也期待地方各級檢察院的檢察偵查機構能夠在最高檢的指導下,積極履行職責,共同構建更加嚴密、高效的檢察偵查網絡,嚴懲司法腐敗,讓公平正義的陽光普照每一個角落。
*本文為郭律師團隊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
郭志浩律師,中國致公黨員,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中國區董事、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全球涉外刑事中心中國區主任、盈科全球校所合作委員會執行主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學術工作委員會主任、刑民交叉中心副主任、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股權高級合伙人等,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政法大學研究員、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榮獲盈科全國優秀律師、十佳律師、卓越貢獻大獎、領軍人才等,2022年入選《對話律師》年度封面人物、2024年人物專訪被收入《奮進中國》。 曾辦理眾多百億級經濟犯罪、國際紅通、涉黑涉惡等國內外重大敏感類案件,且為近三十例刑事案件作出成功的無罪辯護 ,部分經典案例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影響力聚焦》等著作。此外,其發表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 核心期刊 ),出版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法律實務類暢銷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和反洗錢專著《反洗錢專項法律實務》(均出版于中國法律出版社)。多次受邀 新華社、路透社 等國家級通訊社的采訪,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法制日報、新京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等數十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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