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訊 記者潘從武 利用經營藥店的便利,在明知購買人員為濫用精神藥品人員情況下,仍大量售賣國家管制精神藥品牟取非法利益,最終,被告人程某因犯販賣毒品罪獲刑。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一批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新型犯罪手段案件。
被告人程某利用經營藥店的便利,通過快遞郵寄以及現場交付的方式向吾某等6人販賣復方地芬諾酯片22次、共計52瓶,收取毒資4040元。以上復方地芬諾酯片均為正規藥品生產企業生產,52瓶藥品共計凈重393克。被告人程某于2024年7月16日在烏魯木齊市某藥店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程某明知復方地芬諾酯片于2024年7月1日被國家列為管制類精神藥品,依然向多名吸食毒品的人員售賣共計22次,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程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程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程某的違法所得四千零四十元依法予以追繳。
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承辦法官提醒,復方地芬諾酯片具有止瀉功效,大劑量服用后可產生快感和鎮靜效果,長期服用極易成癮,嚴重危害濫用人員身體健康。2024年4月30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發布公告將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2024年7月1日后,如果行為人明知復方地芬諾酯片已屬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多次販賣,涉嫌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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