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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離世后,其名下的共同房產被悄然過戶至孫女名下,后又贈與兒媳,引發復雜繼承糾紛。法院將如何依法裁判?以下為案件詳情。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林秀向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
判決登記在懷柔區一號房屋中屬于丈夫陳明遺產的二分之一,由自己繼承并歸自己所有;對于陳明子女陳宇、陳婷所享有的繼承份額,林秀同意分別按照 160 萬元支付折價款;
判令陳宇、陳婷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林秀稱,她與陳明育有一兒一女,兒子陳宇,女兒陳婷。位于懷柔區的一號房屋是陳明單位分配的公房,房改時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23 年 1 月 10 日,陳明因病去世。同年 9 月,林秀查詢發現,2019 年 12 月 27 日,陳明竟與孫女陳瑤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將一號房屋以 50 萬元價格出售過戶給陳瑤。林秀起訴后,陳瑤又將房屋贈與母親李梅。經法院審理,懷柔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明與陳瑤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陳瑤與李梅的贈與合同無效。二審法院也維持了原判。林秀認為,一號房屋一半屬于自己,另一半是陳明的遺產,應由自己和子女依法繼承,因協商無果,遂訴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陳宇辯稱:要求繼承父親陳明名下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額,不同意母親林秀以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
陳婷辯稱:自愿放棄自己對父親陳明遺產(房屋六分之一份額)的繼承權,同意該份額全部歸母親林秀繼承。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人物關系:林秀與陳明是夫妻,育有陳宇、陳婷;陳宇與李梅是夫妻,育有女兒陳瑤 。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為林秀與陳明的夫妻共同財產 。
房屋變動糾紛:2019 年 12 月 27 日,陳明與陳瑤簽訂合同將房屋出售過戶,后陳瑤又贈與李梅;經法院判決,兩次交易均無效,目前房屋登記在李梅名下 。
繼承相關事實:2023 年 1 月 10 日陳明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及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林秀主張繼承全部房屋份額并補償陳宇,陳宇堅持要房屋份額,陳婷放棄繼承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中屬于陳明遺產的部分應如何繼承分配?
林秀能否以折價補償方式獲得陳宇應繼承的房屋份額?
(二)法律分析
遺產范圍與繼承方式:根據《民法典》,一號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屬于林秀,另一半是陳明的遺產。因陳明無遺囑等特殊安排,應按照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林秀、陳宇、陳婷繼承 。
繼承份額確定:三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對陳明遺產部分均等繼承,即每人繼承房屋整體的六分之一。陳婷放棄繼承,其份額由林秀繼承,所以林秀可繼承陳明遺產部分的三分之二,陳宇繼承三分之一 。
折價補償可行性:林秀提出折價補償陳宇,陳宇不同意。在繼承人明確要求繼承房屋份額的情況下,為保障其合法權益,法院尊重陳宇意愿,不支持林秀的折價補償請求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中屬于林秀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額,歸林秀所有;
一號房屋中屬于陳明遺產部分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額中,三分之二(即房屋整體的六分之二份額)由林秀繼承,三分之一(即房屋整體的六分之一份額)由陳宇繼承。
同時法院指出,若林秀與陳宇在房屋占有、使用上產生無法調和的矛盾,導致無法維持按份共有關系,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房屋共有分割問題。
四、案件啟示
(一)遺產規劃早做準備
訂立遺囑: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式,避免法定繼承引發家庭糾紛。
財產梳理:梳理個人財產,清晰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減少繼承爭議。
(二)房產交易謹慎對待
核實權屬:進行房產交易時,務必核實產權人信息及房屋權屬狀況,避免無效交易。
規避風險:不要為了規避稅費或其他目的進行虛假交易,否則可能面臨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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