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有一名業主在業主微信群“吐槽”業委會管理不善,卻被業委會主任告上了法庭,業主又當庭對業委會主任進行反訴。
近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兩人的言論雖稍顯過激,但沒有損害對方個人名譽的主觀故意,也未造成彼此社會評價降低和名譽受損,均駁回雙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業主“吐槽”業委會被訴
鄭女士與楊女士同為萬寧市某小區的業主,楊女士同時也是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楊女士與鄭女士因業委會對小區的管理工作存在分歧。
因小區里存在有人私下享有免費停車待遇、游泳池長期關閉等情況,鄭女士很不滿。從2023年12月起,鄭女士分別在小區物業服務溝通群、業主之聲等3個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表質疑言論。
不久后,這些言論被楊女士獲悉。楊女士立即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鄭女士惡意誹謗,嚴重損害了她的名譽,訴請鄭女士在發表侵權信息的平臺上連續3日以文字形式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她的名譽。
楊女士起訴后,鄭女士在收到萬寧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及證據材料等應訴材料后,于2024年8月29日將起訴狀內容及證據材料目錄發送到業主微信群。
案件審理過程中,鄭女士認為楊女士阻止其進入小區企業微信群,在微信群聊中拉水軍入群,對她進行辱罵網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權及名譽權,遂向萬寧法院提起反訴。
言論稍顯過激但不侵權
萬寧市法院經審理認為,鄭女士發表的言論稍顯過激,但其本意是為了維護小區業主權益,并非出于惡意中傷楊女士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的目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夠恰當。楊女士作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除了履職外,也是一名小區業主,不能因為其身份就給予過多的限制。
而且,鄭女士在微信群針對楊女士發表的言論及行為,系針對楊女士在內的全部業主委員會成員,更多是因為不同意見的爭吵,沒有損害楊女士個人名譽的主觀故意,部分言論中對楊女士個人作出負面評價,但沒有證據證明楊女士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因此,鄭女士主觀上不存在侵害楊女士名譽權的過錯。
法院認為鄭女士在微信群公布楊女士的照片、車輛號碼及個人身份信息,涉及的是楊女士的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不屬于該案名譽權糾紛審理的范疇。法院在庭審中告誡鄭女士應予以注意,避免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對于楊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鄭女士名譽權的行為,法院認為未發現楊女士發表針對鄭女士的不當言論,楊女士也陳述二人之間發生糾紛系溝通出現問題,產生誤會,而鄭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楊女士有主觀的故意、客觀的實施行為并造成鄭女士社會評價降低,也沒有對鄭女士采取侮辱、誹謗的行為。鄭女士主張楊女士組織其他人員對其進行語言攻擊,損害其名譽,沒有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萬寧市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楊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鄭女士的全部反訴請求。
以案釋法
如何判斷民事主體是否侵犯名譽權?對此,萬寧市法院興隆法庭庭長吳新昭介紹,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但判定名譽權損害的標準,不能簡單以一方主觀感受為準。該案中,楊女士作為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在行使管理職責的同時,有義務接受業主的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鄭女士作為業主,同樣有行使批評、質疑、建議及監督的權利。判定民事主體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不能簡單以原告主觀感受為準,應就社會一般人的評價予以客觀判斷。鄭女士的言論沒有超出邊界,不存在宣泄情緒、詆毀楊女士的主觀惡意。最終法院認定,鄭女士的行為不構成對楊女士的名譽權侵害。
“該案與一般侵害名譽權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除了公民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間的沖突,爭議雙方之間存在更復雜的權利沖突,即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譽權和業主對于小區相關公共領域事項的監督權,如何互不侵害。”吳新昭表示,根據相關法規,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創設目的包括代表和維護業主合法權利,且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具有監督權,對相關事項具有知情權。因此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譽權不能成為業主行使前述權利的障礙。業主針對業主委員會成員提出質詢和批評時,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實,不存在過激的言論,不應輕易認定其構成對業主委員會成員名譽權的侵害。
法官提醒,業主的監督權并不是完全凌駕于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譽權之上,業主在涉及小區公共利益議題上,向業主委員會成員提出質詢、質疑和批評過程中,特別要注意言論邊界和表達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對成員個人進行攻擊,否則將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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