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85戶村民維權五年全敗訴,土地糾紛背后,藏著多少利益勾連?
85戶村民世代耕種的土地,為何一夜之間被強制流轉?價值百萬的地上作物被無情鏟除,補償款卻不知所蹤。在衢州市衢江區杜澤鎮坎頭村,這場從2020年延續至今的土地流轉糾紛,背后隱藏的利益博弈與法律爭議令人深思。
一、歷史溯源:村民土地承包的過往
上世紀80年代初,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坎頭村將“東家山、茶籽山、杉樹山”等地塊分配給村民。1981年左右,東家山率先分配;1982年,茶籽山按人口分配,每人約20棵茶籽樹;1989年,杉樹山以戶為單位,依據家庭人口進行了分配。
多位親歷者證實了這一過程,曾任第六生產隊隊長的陳某木明確表示“茶籽山是我親手分的”,普通村民張林某和曾任村委會主任的張元某也能清晰說出"東家山81年""杉樹山是89年"等關鍵時間節點。此外,《砍頭村第四生產隊關于本生產隊杉林管理條例》《荒山承包合同書》等書面文件,以及村民間的土地轉租、流轉協議,都為村民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了有力證據。此后近40年,村民們在這些土地上種植茶籽樹、杉樹、花生、枇杷、桔子等農作物,投入大量勞動和資金,對土地進行經營管理。
二、矛盾爆發:未經同意的強制流轉
然而,2019-2020年間,村民們平靜的土地經營生活被打破。坎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未經村民同意、無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強行流轉給浙江一某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此過程中,村民們的地上作物被強制鏟除,青苗毀壞,土地被推平用于建設養殖場,且未獲得任何土地補償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損失補償。
盡管合作社提供了一份《砍頭村東家山自留地流轉承包款發放清單》,但該清單覆蓋范圍有限僅涉及部分村民、發放時間晚于土地占用時間、未經村民確認且款項性質模糊,這些問題使得該清單無法證明流轉行為的合法性。這種強制占用行為不僅侵害了村民的財產權益,更切斷了多數村民重要的生活來源,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生活困難。
三、司法博弈:漫長曲折的訴訟之路
85戶村民因土地流轉糾紛,將坎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告上法庭,浙江一某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和杜澤鎮人民政府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這場官司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及行政訴訟,最終村民維權未果。
一審于2023年5月在衢江區法院立案,村民提交17項證據,請求確認涉及238.50畝承包地的流轉協議無效,并返還土地。被告辯稱土地屬村集體,流轉經合法決議;一某海公司稱依約使用土地;鎮政府表示流轉合法。法院認為村民證據不足,認定一某海公司構成善意取得,2024年2月駁回村民訴求。
村民不服,上訴至衢州中院,強調一審證據認定錯誤,提交新證據佐證,認為存在惡意串通。但中院于2024年6月維持原判,認可合作社有權流轉土地。
村民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指出一、二審錯誤,主張對方惡意串通。高院審查后,以村民非合同當事人且無惡意串通證據為由,于2025年2月駁回再審申請。
同時,村民針對行政事項訴訟,要求鎮政府責令改正“民主決策決議”,未獲支持。經復議、行政訴訟,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鎮政府程序合法,分別于2025年1月和4月駁回村民訴求。這場持續的司法博弈,村民雖多方維權,卻未能改變不利局面。
四、所謂“民主決議”的真相
經濟合作社在訴訟中提交“村民代表民主決策決議”,試圖證明流轉經過民主程序,實則該“決議”存在多重致命缺陷,不具法律效力。
時間順序顛倒,程序嚴重違法
根據(2023)民初號庭審筆錄,土地流轉協議于2018年7月6日簽訂,而所謂的“村民代表民主決策決議”在8月3日才形成,明顯先簽協議后補決議。這嚴重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處分村集體財產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釋義及最高法相關裁定均強調,此屬效力性強制規定,違反則處分行為無效。
簽字人員身份存疑,決議主體不合法
村民指出,決議簽字者多為村干部及其親屬,并非合法選舉的村民代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需依法選舉產生,且會議召開需符合法定程序。但經濟合作社未能提供簽字人員選舉證明、會議通知記錄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也明確非依法選舉代表簽字的決議無效。
缺乏合法授權,決議權限被越權行使
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力源于村民會議授權,且需明確事項和期限。本案中,經濟合作社未提供村民會議授權處理土地流轉的證據,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浙江省相關實施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出,未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無效。
決議內容違法,超越集體決策權限
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個人財產權益,不在村集體處分權限內。《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得強迫流轉,本案“決議”強行流轉村民土地,明顯違法。
缺乏透明度,村民知情權被侵犯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及時公布會議決議,但該“決議”從未向村民公開,五位證人證實村民對此毫不知情,嚴重侵犯村民知情權與參與權,導致決議不具法律效力。
五、一某海公司的惡意串通行為
原審法院認定一某海公司為善意相對人,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一某海公司存在明顯惡意串通行為。
明知土地來源,故意回避權源問題
流轉協議顯示一某海公司明知土地來自村民承包經營,卻未審查村委會是否取得流轉權,違反《民法典》關于善意相對人的規定,不符合善意條件。
未盡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失
作為專業農業企業,一某海公司未對土地權屬、權利人同意情況、決議合法性等關鍵事項進行實質審查,貿然簽約,存在重大過失。
故意回避協議關鍵義務
協議約定村委會需提供土地承包到戶清單,一某海公司明知對方無法提供仍簽約接收土地,故意回避合同義務,違背誠信原則。
拒絕調解,態度強硬
訴訟中一某海公司拒絕調解,其態度反映出并非善意第三人,而是惡意串通參與者。
協議簽訂存在不合理情形
協議簽訂早于“決議”、未提供承包清單、青苗補償缺失等情況,均表明一海公司與村委會惡意串通,損害村民權益,根據《民法典》,流轉協議應認定無效。
六、記者調查與官方回應
2025年5月19日,衢州市檢察院毛檢察官親自前往坎頭村展開調查。實地走訪后證實,村民們至今仍在耕種的“龍背”“小龍”“牛鼻行”等地塊,早已被登記在集體林權證上。村民們表示,自土地分配以來,從未獲得過屬于自己的林權證,而集體林權證的登記,顯然是為侵占村民土地“鋪路”。
2025年6月底,記者前往坎頭村采訪事件進展。在與衢江區杜澤鎮人民政府鎮長葉某溝通時,鎮長稱“這個項目是上級大領導來坎頭村指示”,試圖解釋土地流轉的合理性。但面對村民質疑“再大領導來開發項目,也不能強制占用百姓土地,更不能沒有補償賠償吧?”鎮長葉某當場承諾將盡快解決此事。
七、深度反思:土地流轉背后的制度與公平
這場曠日持久的土地流轉糾紛,看似是85戶衢州坎頭村村民與村合作社、企業的利益博弈,實則暴露農村土地制度執行的深層矛盾。集體林權證與村民實際耕種權沖突,“先簽協議后補決議”的違規操作,暴露出村民代表決議程序形同虛設;司法裁判中對證據認定的分歧,更讓維權之路布滿荊棘。
土地是農民的生存根基,也是鄉村振興的核心資源。當土地流轉成為發展趨勢,如何在保障集體、企業利益的同時,守住農民的合法權益底線,亟待解決。若制度漏洞不補、程序不規范、監督不到位,類似糾紛恐難杜絕。
面對至今未得到解決的土地流轉糾紛,85戶村民強烈呼吁相關部門重新審視案件,徹查坎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浙江一某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村民們要求依法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歸還被非法流轉的土地;同時,依據土地被占用期間的經營損失、地上作物價值、土地增值收益等,對衢州市衢江區杜澤鎮坎頭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浙江一某海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提起合理賠償訴求,彌補多年來遭受的經濟損失,讓公平正義在每一寸土地上得以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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