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僅具有通知、告知的屬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行政機關未另行作出征收決定,征收通告實際包含了征收決定的內容,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行政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依法應當撤銷征收通告,但案涉項目涉及大多數被征收人利益的,可以確認征收通告違法但不撤銷。
案例詳情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在《大同日報》發布了《關于平城區西環路東側城市棚戶區房屋征收的通告》(以下簡稱《征收通告》),2021年9月25日,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政府發布了《大同市西環路東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補償方案》,李某平位于大同市平城區永寧街XXX號1-2層XX號商鋪在征收范圍內。因征收補償標準未達成一致意見,李某平一直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李某平認為《征收通告》所涉及的房屋征收決定存在多處違法,大同市人民政府認為征收單位未對李某平本人作出任何征收決定文書,《征收通告》對李某平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李某平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平城區西環路東側城市棚戶區房屋征收的通告》。
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日作出(2022)晉06行初20號行政判決:駁回李某平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平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2)晉行終593號行政判決:一、撤銷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晉06行初20號行政判決;二、確認大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平城區西環路東側城市棚戶區房屋征收的通告》違法。
裁判理由
本案焦點為:征收通告能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以及案涉《征收通告》是否應當被撤銷。
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鑒于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僅具有通知、告知的屬性,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如果行政機關未另行作出征收決定,征收通告實際包含了征收決定的內容,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本案中,根據案涉《征收通告》的內容,李某平所有的房屋在征收范圍內,且大同市人民政府沒有另行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故該《征收通告》實際包含了征收決定的內容,對李某平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其請求撤銷案涉《征收通告》,符合上述規定。
其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據此,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行政機關應履行就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等程序,同時應證明房屋征收決定符合“四規劃一計劃”,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本案中,大同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案涉《征收通告》前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但案涉項目是為了加快城市改造建設步伐,涉及被征收人人數眾多且大部分已經簽訂協議,如果撤銷,勢必會給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故確認案涉《征收通告》違法,但不宜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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