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加密鎖,兩行代碼,千萬損失。當技術保護遭遇破解,法律如何界定那條看不見的紅線?
A公司投入三年時間研發的“智繪”專業設計軟件,在行業內迅速獲得認可。為了保護核心代碼,A公司采用了硬件加密鎖與激活碼雙重驗證技術,用戶需購買正版加密鎖并通過在線激活驗證才能使用全部功能。
2023年初,A公司發現市場出現大量低價銷售的“智繪”軟件,功能完整卻無需加密鎖。調查發現,B科技公司通過逆向工程破解了加密驗證機制,開發出一款“XX破解器”,用戶只需支付正版1/5的價格即可永久使用軟件。
更令A公司震驚的是,B公司不僅銷售破解軟件,還提供技術教程指導用戶繞過激活驗證。半年內,A公司軟件銷量斷崖式下跌,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
“我們投入巨資研發的成果,就這樣被輕易竊取。”A公司技術總監在法庭上痛心疾首。
01 技術防護與破解之爭
A公司作為專業設計軟件開發企業,投入大量資源研發了“智繪”系列軟件。為保護軟件著作權,該公司采取了硬件加密鎖與在線激活驗證相結合的技術措施。
每套正版軟件均配備專用加密鎖,用戶需插入加密鎖并通過在線激活驗證才能使用完整功能。
B科技公司通過技術手段對“智繪”軟件進行逆向工程,破解了其加密驗證機制。該公司開發出一款名為“XX破解器”的軟件工具,繞過了A公司的硬件加密和在線驗證系統。
用戶只需支付較低費用,即可在無加密鎖的情況下使用“智繪”軟件全部功能。
B公司不僅銷售破解軟件,還在其官網上提供詳細的破解技術教程,指導用戶如何避開A公司的技術保護措施。該公司在宣傳材料中聲稱其產品“徹底解放設計自由,無需高昂正版費用”。
半年時間內,B公司的破解軟件銷量迅速增長,導致A公司正版軟件銷售額下降40%,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萬元。A公司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B公司侵犯著作權并破壞技術措施。
02 法院裁判與法律依據
某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B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銷售“XX破解器”軟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80萬元;在行業媒體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法院裁判理由基于以下法律認定:
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認定
法院認為A公司采取的硬件加密鎖與在線激活驗證系統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措施。盡管該技術措施可能被專業人士破解,但對于普通用戶而言構成有效訪問控制,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對技術措施的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類似案例中明確指出:“技術措施的有效性是相對的,即通常情況下不容易被避開或者破解,而非不能實現避開或者破解。”
規避行為的違法性
B公司開發銷售的破解工具主要功能就是避開技術措施,違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禁止性規定:“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
法院特別指出,B公司不僅實施直接規避行為,還向公眾提供規避工具,屬于雙重違法。
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
B公司的破解行為直接導致A公司正版軟件銷量下滑,形成“破解工具—盜版傳播—正版市場替代”的完整侵權鏈條。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明確因果關系,且侵權規模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03 技術措施的法律邊界
技術措施的法律屬性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技術措施作為數字時代的“電子衛士”,已從單純技術手段上升為法律保護對象。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技術措施系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作品等的有效技術、裝置或部件。
其核心功能在于阻止未經許可的訪問、復制和傳播。
俞強律師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學位和13年知識產權領域執業經驗,他指出:技術措施受法律保護需同時具備三要素——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效果有效性。
實踐中,權利人常因忽視有效性證明而敗訴。
有效性的相對標準
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認定是司法實踐中的焦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鎖灰化設定鍵值”案中確立了相對有效性標準:“針對特定的行為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有效性是相對的,即通常情況下不容易被避開或者破解,而非不能實現避開或者破解。”
在A公司訴B公司案中,法院認為硬件加密鎖與在線激活驗證系統對于普通用戶構成有效屏障。雖然專業人士可能破解,但這不影響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認定。
俞強律師特別強調,有效性不等于不可破解性。若一項技術措施功能薄弱,普通用戶均可輕易規避,則不應受法律保護,否則會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妨礙技術進步和文化傳播。
規避行為的違法性認定
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分為直接規避和提供規避手段兩類。前者指行為人自行避開技術措施;后者指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規避的裝置或服務。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明確禁止兩類行為。
在刑事領域,《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將“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采取的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納入侵犯著作權罪規制范疇。
2024年北京某法院判決的游戲機破解芯片案中,被告人因銷售破解芯片獲利9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2025年4月“兩高”新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降低侵犯技術措施的入罪門檻,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
技術措施的合法性邊界
權利人采取的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合法性要求。技術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擊性的。如某殺毒軟件公司在其產品中加入“邏輯鎖”程序,當檢測到盜版軟件時鎖死用戶電腦,該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技術措施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規定為科研、教育等目的可對技術措施進行合理規避,但不得進行商業性使用。權利人若利用技術措施限制用戶合法權益,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俞強律師指出,技術措施保護是平衡權利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精細調節,權利人應避免設置過度限制用戶合理使用的技術措施。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律師提示: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邊界取決于其設計目的與實施方式。權利人應采取合理、適度的技術防護,避免設置具有攻擊性或過度限制用戶權益的技術措施;使用者則需警惕,任何商業性規避行為都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的雙重風險。
2025年司法解釋已顯著降低入罪門檻,銷售破解工具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經營數額20萬元以上即可能觸發刑事處罰。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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