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時代,鏈接服務如同一座座橋梁,但若這些橋梁通向盜版島嶼,建橋者也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2018年,某知名教育企業A公司發現,通過競爭對手B公司運營的“XX學習網”,用戶可直接跳轉至一個隱藏網站“資源庫”,該網站提供大量未經授權的教材下載,其中包括A公司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英語進階教程》。
A公司立即向B公司發出侵權通知,要求斷開鏈接。B公司辯稱自己僅提供自動生成的普通鏈接,對侵權情況毫不知情,且已停止鏈接服務。
法院調查發現,用戶只能通過B公司網站特定搜索欄輸入教材名稱才能進入“資源庫”,該網站無法直接訪問。更關鍵的是,“資源庫”中存有大量A公司教材資源,并詳細指導用戶如何將資料復制到B公司生產的“XX學習機”中使用。
01 案件關鍵點
B公司堅稱自己只是技術服務提供者,而非內容提供者。其網站僅設置了跳轉到第三方網站的鏈接,并未實際存儲任何侵權教材。
A公司則主張,B公司與“資源庫”網站存在緊密關聯。兩個網站的負責人均為馬某,且侵權內容專門適配B公司學習機使用,應認定B公司是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侵權作品。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面臨兩個核心問題:B公司是分工合作的內容提供者,還是僅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是后者,B公司是否存在過錯?
02 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B公司構成幫助侵權,判令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及合理支出6000元。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院認為,B公司作為知名教育電子企業,其設置的鏈接具有高度針對性,專門指向包含教材下載的特定網站。這種定向鏈接行為使B公司負有高于普通鏈接服務提供者的注意義務。
B公司未對鏈接網站中教材的授權情況進行基本審核,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其行為使侵權范圍擴大,應當承擔幫助侵權責任。
03 裁判理由分析
法院在判決中闡述了三個關鍵認定理由:
第一,定向鏈接的特殊性。B公司并非提供全網搜索的普通鏈接,而是專門篩選設置了指向特定資源的鏈接。這種定向鏈接類似于主動選擇、推薦被鏈內容,設鏈者應當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第二,被鏈內容的侵權明顯性。涉案教材具有較高知名度,被鏈網站集中提供大量侵權教材,且正值新學期教材使用高峰期。作為專業教育企業,B公司理應注意到侵權可能性。
第三,技術實現的隱蔽性。被鏈網站無法直接訪問,只能通過B公司網站跳轉。這種設置使普通用戶難以察覺內容實際來源,增強了B公司的控制力和注意義務。
04 法律專業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鏈接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認定關鍵在于過錯判定,核心是判斷其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根據國家標準GB/T 35273—2020規定,“知道”指網絡服務提供者實際知道侵權行為存在;“有合理理由知道”指因存在明顯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
鏈接服務提供者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但在以下情形中,其注意義務將顯著提高:
1. 主動選擇編輯鏈接內容當鏈接服務提供者對鏈接內容進行篩選、編輯、推薦時,其注意義務提高。如某案例中,軟件設置了“推薦”“國產”等欄目,并對作品設置海報、評分,被認定應知侵權。
2. 設置定向鏈接定向鏈接針對特定內容設置,類似于主動選擇推薦內容。此時鏈接服務提供者對被鏈內容是否侵權具有較高注意義務。
3. 鏈接至非法網站將鏈接指向未備案登記的非法網站,可認定設鏈者存在主觀過錯甚至惡意。某案中,被告將熱搜榜作品鏈接指向未備案網站,被認定存在主觀過錯。
4. 熱播期或專業領域內容鏈接熱播影視劇、體育賽事或專業領域內容時,因侵權可能性高,設鏈者注意義務相應提高。如某案中,網站在節目首播次日即提供鏈接,被認定應知侵權可能性。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進一步指出:鏈接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需綜合考量其主觀狀態、行為方式及與侵權結果的關聯程度。若僅提供自動生成的普通鏈接,且無證據證明知道侵權,通常不構成侵權;但若主動選擇編輯鏈接引導用戶獲取侵權作品或從中獲利,則易被認定侵權。
05 實務操作建議
在俞強律師處理的類似案件中,企業常因對鏈接服務的法律風險認識不足而陷入糾紛。為避免法律風險,鏈接服務提供者應注意:
1. 建立侵權通知快速響應機制收到權利人合格通知后,應及時斷開鏈接。何為“及時”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通常應在初步審核后合理時間內處理。
2. 謹慎設置專題推薦避免對特定類別作品(如“熱播劇集”“最新大片”)設置專門推薦鏈接,此類行為易被認定為主動選擇編輯內容,從而提高注意義務標準。
3. 定期審查被鏈網站資質對被鏈接網站進行基本審查,避免鏈接至未備案或明顯非法的網站。某案中,鏈接至未備案網站成為認定過錯的關鍵因素。
4. 專業領域特別謹慎在專業領域網站(如教育、影視)提供鏈接服務時,因行業特性,注意義務高于普通綜合平臺。應建立內容審核機制,降低法律風險。
俞強律師特別強調:隨著技術發展,深度鏈接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這類鏈接不跳轉至被鏈網站,直接在設鏈網站展示內容,使普通用戶難以察覺內容來源。雖然深度鏈接服務商通常不被認定為作品直接提供者,但因用戶感知上內容似乎由設鏈網站提供,法院往往要求其承擔更高注意義務。
對于遭遇侵權的權利人,俞強律師建議:在發送侵權通知時,應提供充分的權利證明和侵權定位信息;如設鏈網站在收到通知后仍不及時斷開鏈接,可主張其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法律分析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鏈接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認定需結合具體技術實現方式、行業特點、被鏈內容性質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不同案件可能存在不同裁判結果。
在數字時代,每一個鏈接都可能成為法律責任的連接點。知識產權律師提醒:企業應建立完善的鏈接審查機制,既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又防范自身法律風險。當面臨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時,專業律師的指導至關重要。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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