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是血汗錢
不能拖欠更不容拖欠
奈何總有人利令智昏
為給自己的違法勾當
披上合法外衣
不惜坑民工騙法院
唆使“親信”虛假訴訟
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
非但欠薪返還
還要牢底坐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作為某建筑工地項目經理,在建設單位已經結清工程款的情況下,長期拖欠該工地農民工的工資。為逃避支付責任,段某指使女婿南某及“親信”張某偽裝成工地領工,提起民事訴訟,將其本人、承包方、建設單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謂的“農民工工資”數十萬元,導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相關被告因此被強制執行,銀行資金被劃撥兩萬余元。后來,南某及張某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投案自首。案發后,相關劃撥資金已退還。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段某、張某、南某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系主犯,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被告人張某、南某系從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段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二、被告人張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三、被告人南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虛假訴訟是行為人為達到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之目的,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終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以法之名”侵害國家、社會或他人合法權益,損害司法公信,浪費司法資源,破壞社會誠信,社會危害嚴重,若不依法予以懲戒,勢必形成惡性示范效應。
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讓守信者得到褒揚,讓失信者受到懲戒,打擊虛假訴訟行為,河南法院一直在行動。法官提醒,公民應秉持誠信原則,樹立法治觀念,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供 稿:漯河市召陵區法院常麗、劉蕾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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