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15-4-100-004
關鍵詞 國家賠償 刑事賠償 重審無罪 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實質性審查
基本案情
陳某平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同日被羈押,同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2017年11月 14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11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5年5月25日,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平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陳某平提出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6年12月20日,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按檢察機關撤訴處理。后檢察機關未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
2020年10月31日,陳某平向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查處理該案過程中,公安機關致函稱:“陳某平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我局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偵查工作未終結。”據此,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決定不予賠償。陳某平不服,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該院賠償委員會經審理作出賠償決定,撤銷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前述不予賠償決定,駁回陳某平的賠償申請。陳某平不服,提出申訴。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經審查,決定撤銷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前述決定,指令其依法審理本案。
2023年8月8日,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23)陜01委賠8號決定:一、撤銷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21)陜0103法賠1號國家賠償決定。二、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支付賠償請求人陳某平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人民幣728295.63元。三、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為賠償請求人陳某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平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0元。四、駁回賠償請求人陳某平的其他賠償請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4號)第二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故對刑事賠償申請的受理以針對被告人的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為原則,賠償義務機關如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賠償委員會對“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如此既能保障賠償請求人的程序性權利,也能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實現權利救濟保障和權力正常運行之間的平衡。
鑒此,對于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的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證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因提供簡單書面或其他不足以證明案件正在有效辦理證據的,原則上應當依法啟動國家賠償程序。本案中,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決定僅以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的公安機關未終止偵查的函件及自行核實情況為由,決定駁回陳某平的國家賠償申請,依據不足。
裁判要旨
對刑事賠償申請的受理以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為原則,但是賠償義務機關如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外。賠償委員會對“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應當進行實質性審查,以保障賠償請求人的程序性權利、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實現權利救濟保障和權力正常運行之間的平衡。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4號)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
其他審理程序: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陜委賠監5號決定
(2023年4月27日)
其他審理程序: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陜01委賠8號國家賠償決定(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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